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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世纪华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预披露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602             证券简称:世纪华通              公告编号:2020-064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持浙江世纪华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纪华通”或“公司”)股份698,880,000股(占本公司总股本比例11.22%)的股东浙江华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通控股”)及公司实际控制人王苗通先生(持公司股份57,126,917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92%),计划自本减持计划公告之日起 15 个交易日之后的6个月内以集中竞价方式或自本减持计划公告披露之日起 3 个交易日后的 6 个月内以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合计不超过373,602,189股(约占公司总股本的6.00%)。若减持期间公司有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股份变动事项,减持股份数量进行相应调整。

  2、交易对象优先考虑产业资本、战略投资者等,为公司的健康稳定发展提供支持。

  公司于近日接到华通控股及王苗通先生出具的《股份减持计划告知函》,根据《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的有关规定,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股东的基本情况

  1、股东名称:浙江华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王苗通

  2、持股情况:华通控股持有698,880,000股公司股份,持股比例11.22%;王苗通先生持有57,126,917股公司股份,持股比例0.92%。

  二、本次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一)股份减持计划

  1、减持股东名称:浙江华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王苗通

  2、减持原因:优化公司股东结构,引入战略投资者;改善实际控制人财务结构,降低股票质押率与质押风险。

  3、减持期间: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减持期间为本减持计划公告披露之日起 3 个交易日后的 6 个月内;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减持的,减持期间为本减持计划公告披露之日起 15 个交易日后的 6 个月内。上述期间法律法规禁止减持的期间除外,且将晚于2020年7月2日。

  4、减持股份数量及比例:以上如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任意连续90个自然日内通过大宗交易减持股份的合计减持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如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任意连续90个自然日内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合计持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在可减持期间内,拟以大宗交易方式或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合计不超过373,602,189股,约占公司总股本的6.00%。其中王苗通先生作为公司董事长,其个人账户减持数量不得超过其持有总股份数的25%(即14,281,729股)。若减持期间公司有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股份变动事项,减持股份数量进行相应调整。

  5、减持方式:集中竞价或大宗交易方式

  6、减持价格:根据减持时的市场价格及交易方式确定

  7、减持股份来源:华通控股持有的股份来源于首次公开发行前已持有的股份;王苗通先生持有的股份来源于重组配套融资。

  (二)、本次拟减持股东所作的相关承诺及履行情况

  A、华通控股

  1、华通控股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时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2014年7月5日,公司披露了《关于控股股东所持股份延长锁定期承诺的公告》(公告编号:2014-041),华通控股承诺:“自愿将其持有的本公司13,650万股股份的锁定期延长12个月,即该部分股份的锁定期届满日由2014年7月28日延长至2015年7月28日。在上述承诺的锁定期内,华通控股不会委托他人管理上述股份,亦不会要求本公司回购股份。若华通控股在锁定期内违反承诺减持本公司股份的,减持股份所得将全部上缴本公司,并承担由此引发的法律责任。并且,在延长锁定期届满后的24个月内,华通控股不通过股份减持放弃对世纪华通的控制权。”

  3、2015年7月11日,公司披露了《关于积极开展维护公司股价稳定工作的公告》(公告编号:2015-044),公司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切实遵守《中国证监会18号公告》文件精神的要求,郑重承诺从即日6个月内不通过二级市场减持本公司股份。

  4、2016年1月5日,公司披露了《关于控股股东承诺不减持公司股份的公告》(公告编号:2016-001),华通控股承诺:“自2015年7月10日起六个月内不通过二级市场减持本公司股份, 具体请见公司于2015年7月11日披露的《关于积极开展维护公司股价稳定的公告》(公告编号:2015-044)。因最近公司股价出现异常波动,为了维护二级市场的稳定,应中小股东的诉求,华通控股承诺自上述承诺到期后一年内(至2017年1月9日)不通过二级市场减持本公司股份。”

  5、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盛跃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100%股权,王苗通、王娟珍及其一致行动人华通控股、绍兴市上虞鼎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鼎通投资”)、王一锋出具了《关于本次交易完成后12个月内不减持上市公司股份的承诺函》,本次交易完成后12个月内,不减持其在本次交易前已经持有的世纪华通股票。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上述1-4条承诺均已履行完毕,未出现违反承诺的情况。第5条承诺期将于2020年7月2日到期。华通控股承诺本次减持事项实施将与已披露的承诺一致。

  B、王苗通

  1、2014年7月25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4]730号文核准,王苗通先生作为募集配套资金发行对象(此前王苗通先生个人并未直接持有上市公司股份)之一承诺:“本次募集配套资金新增发行股份自本次非公开发行新增股份上市日(即2014年9月5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上述股份于2014年9月5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且已于2017年9月6日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

  2、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盛跃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100%股权,王苗通、王娟珍及其一致行动人华通控股、鼎通投资、王一锋出具了《关于本次交易完成后12个月内不减持上市公司股份的承诺函》,本次交易完成后12个月内,不减持其在本次交易前已经持有的世纪华通股票。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上述第1条承诺已履行完毕,未出现违反承诺的情况。第2条承诺期将于2020年7月2日到期。王苗通承诺本次减持事项实施将与已披露的承诺一致。

  三、相关风险提示

  1、本次减持计划的实施存在不确定性,公司股东华通控股、王苗通先生将根据市场情况、公司股价情况等情形决定是否实施本次股份减持计划。

  2、在按照上述计划减持公司股份期间,公司股东华通控股、王苗通先生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指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华通控股作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王苗通先生),其一致行动人上海曜瞿如网络科技合伙企业持有公司股份396,511,551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37%)、鼎通投资持有公司股份151,928,784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44%)、王苗通先生持有公司股份57,126,917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92%)及王娟珍女士持有公司股份6,483,965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10%)。按减持计划全部实施完毕测算,华通控股及其一致行动人仍将持有公司937,329,028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5.05%,王苗通先生仍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上市公司控制权不会发生变更,也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四、备查文件

  1、华通控股及王苗通先生出具的《股份减持计划告知函》。

  特此公告。

  浙江世纪华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年六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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