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535 证券简称:*ST林重 公告编号:2020-0055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6月10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关于对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中小板问询函【2020】第 122号,以下简称“问询函”),根据问询函的要求,公司及相关部门就问询函中涉及事项进行了认真核实,现公告如下:
一、你公司2019年度新增其他应收款、应收票据中,分别有5.81亿元、4.45亿元由银行受托支付业务所形成,合计10.26亿元。你公司在回复年报问询函时称,公司与多家银行达成借贷业务,根据银行要求,贷款业务需受托支付给第三方,在收到贷款后应及时支付给供应商或返还公司,但因对方单位资金周转紧张,再加上疫情影响,资金归还难度加大,截至年报披露日,公司仍未收到相关款项。
(一)请你公司以列表形式详细说明公司银行受托业务产生的应收款项事项,包括但不限于贷款银行(具体到市县一级支行名称)、第三方单位名称、发生时间、发生金额、从银行取得的款项性质(贷款资金或承兑汇票)、截至目前仍未偿还的金额。请说明上述贷款的性质(抵押担保借款或信用借款),如系抵押贷款,请详细说明用于抵押上述贷款的资产名称、账面价值、所有权归属等基本情况,请提供上述所有贷款合同及相关银行划款单据。
回复:
公司银行受托业务产生的应收款项事项如下表:
注:控股公司指林州重机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汇通公司指林州红旗渠经济技术开发区汇通控股有限公司;中农颖泰指中农颖泰林州生物科园有限公司。
上述所有贷款合同及相关银行划款单据已报备给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请你公司披露上述第三方单位的基本工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注册地址、主营业务、实控人信息等,并认真核查上述第三方单位与你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回复:
公司在银行受托支付业务中涉及的第三方单位的基本情况如下:
1、林州军静物流有限公司
名称:林州军静物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813174689716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法定代表人:王军静
注册资本:500万元人民币
成立日期:2014年12月18日
营业期限:30年
注册地址:林州市大通物流商贸城内二区5号楼36-37
经营范围:钢材、机电产品、煤炭、家具、铝材、建材的贸易、仓储、运输及装卸。
股东信息:
单位:万元
2、林州富锦装备制造业孵化园有限公司
名称:林州富锦装备制造业孵化园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81563712685G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法定代表人:韩书德
注册资本:8,000万元人民币
成立日期:2010年10月20日
营业期限:30年
注册地址:林州市姚村镇河西村
经营范围:煤机装备制造及维修,销售钢材;从事孵化园项目管理与服务。
股东信息:
单位:万元
3、林州富超贸易有限公司
名称:林州富超贸易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81317612718D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法定代表人:郑长旺
注册资本:500万元人民币
成立日期:2014年11月21日
营业期限:30年
注册地址:红旗渠大道总部大厦二楼
经营范围:销售:机电设备、机械设备、金属材料、煤炭、建材。
股东信息:
单位:万元
4、林州市万祥商贸有限公司
名称:林州市万祥商贸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81MA40DM6J9F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法定代表人:高媛媛
注册资本:5,000万元人民币
成立日期:2014年06月10日
营业期限:10年
注册地址:林州市陵阳镇凤宝大道与陵阳大道交叉口西100米
经营范围:销售:建筑材料、五金交电、水暖管件 、机电设备、机械设备、金属材料、汽车配件、日用百货。
股东信息:
单位:万元
5、林州海水物流有限公司
名称:林州海水物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813174488157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法定代表人:秦红霞
注册资本:500万元人民币
成立日期:2014年12月15日
营业期限:30年
注册地址:林州市河顺镇河顺村
经营范围:钢材、机电产品、煤炭、家具、铝材、建筑材料、装潢材料销售;货物仓储、运输及装卸。
股东信息:
单位:万元
林州海水物流有限公司持有鸡西金顶重机制造有限公司49%的股权。
根据《证券法》、《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经公司认真核查:
公司、公司董监高以及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与上述第三方单位均不存在关联关系。由上述第三方单位的基本情况列示中得知,公司和公司董监高以及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未持有上述第三方单位的股权,也未在上述第三方单位任职,因此,公司与上述第三方单位均不存在任何关联关系。
注:鸡西金顶重机制造有限公司系公司原参股子公司,公司控股股东担任鸡西金顶重机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兼执行董事,2018年12月,公司控股股东已辞去鸡西金顶重机制造有限公司的所有职务,目前尚未完成工商变更手续。
(三)请你公司详细说明本年发生银行受托支付业务逾10亿元以及上述第三方单位不能将贷款及时返还公司的原因及合理性,核查以前年度与上述第三方单位是否亦曾发生银行受托支付业务,若是,详细说明以前年度上述第三方单位是否存在未支付给供应商或返还公司的情形。
回复:
截止2018年12月31日,公司短期银行融资合计21.23亿元,其中:短期借款12.8亿元,应付票据余额21.66亿元(敞口为8.43亿元)。这些银行融资,最长为12个月,最短为6个月,也就是说每年都会全部到期,需要重新做一次手续,银行受托支付业务每年至少在20亿元以上,因此,2019年度银行受托支付业务逾10亿元是正常的。
2016-2018年公司也存在受托支付业务且受托支付业务每年至少在20亿元以上,主要受托单位为林州军静物流有限公司,林州富超贸易有限公司和林州海水物流有限公司,上述第三方单位在受托支付后已返回给公司。2019年因上述受托单位资金周转紧张,银行贷款接续不上,再加上疫情影响,情况加剧,资金链断裂,根据实际情况判断,可收回难度很大。但公司一直在积极催收,最大限度地挽回损失。如果协商未果,公司将通过司法程序挽回损失,保护上市公司全体股东利益。
2016年末、2017年末、2018年末应收受托单位余额如下表:
2019年其他应收款前五名2016-2018年末余额
单位:元
注:负数为贷方余额。
(四)请你公司详细说明上述第三方单位未及时返还公司资金的行为,是否已实质上构成资金占用。
回复:
因公司生产经营需要,公司与多家银行达成借贷业务,但根据放款行的要求,贷款业务需受托支付给第三方,上述第三方单位均是公司贷款业务的受托单位,在收到贷款后应及时支付给供应商或返还公司。公司认为,上述受托支付业务是根据贷款行的要求,以及公司持续生产经营的需要形成的,因此,不构成资金占用。
(五)请你公司以列表形式详细说明公司近三年是否与上述第三方单位发生过银行受托支付业务以外的其他任何类型业务,包括但不限于第三方单位名称、业务性质、发生时间(年度)、发生金额等。
请年审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公司近3年与上述第三方单位发生的受托支付业务以外的其他业务如下表:
单位:元
会计师意见:
我们对上述事项进行了核查,公司所列的贷款事项真实存在,并进行了受托支付,但我们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对于公司截止2019年12月31日上述其他应收款及应收票据的款项性质、无法及时返还公司的原因及合理性做出判断;我们也没有发现上述款项形成关联方资金占用的证据,但由于截止资产负债表日,第三方单位未能及时返还公司上述款项,客观上已经形成了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本年我们对林州重机2019年度财务报表发表了无法表示意见、对内控报告出具了否定意见、对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汇总表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
二、你公司在现金流极其紧张的情况下,于2019年12月30日和31日集中履行多项担保责任,合计履行金额1.95亿元。你公司在回复年报问询函时称,履行上述担保责任可以保证公司在相关金融机构的融资租赁款、贷款得到延期,避免出现压贷情形。
(一)请你公司详细说明在融资租赁款、贷款即将到期的情况下,不将上述资金优先用于偿还公司的融资租赁款、贷款的原因及合理性。
回复:
公司在2019年底前后到期的银行承兑汇票(敞口部分)、银行贷款、融资租赁款如下表:
2019年底前后到期贷款及融资租赁明细表
单位:万元
此表中,银行承兑(敞口部分)37,340万元、银行贷款11,200万元、融资租赁480万元,共计49,020万元。
银行承兑业务37,340万元,其中:河南安阳商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笔,金额分别为2,940万元、4,900万元,归还时间为2019年12月25日、2020年1月1日;焦作中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笔,金额分别为3,000万元、2,500万元,归还时间为2019年12月24日、2020年1月10日;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笔,金额9,000万元,归还时间为2019年12月24日;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笔,金额分别为3,100万元、3,900万元,归还时间均为2020年1月7日;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笔,金额分别为5,000万元、3,000万元,归还时间为2020年1月15日、2020年1月17日。
银行贷款11,200万元,其中:林州市申村信用社1笔,金额5,500万元,归还时间为2019年12月2日;平顶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笔,金额分别为3,850万元、1,850万元,归还时间为2020年1月2日、2020年1月10日。
融资租赁480万元,其中:德威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100万元,于2019年12月31日支付;华融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380万元,于2020年1月10日支付。
上述于2019年底前后到期的全部业务,均于到期日前、到期日当日或到期后几天内完成支付,并未造成业务逾期。
综上,公司上述代偿是在统筹计划好即将到期的银行贷款、承兑汇票、融资租赁款之后做出的安排,并未影响即将到期的银行贷款、承兑汇票业务接续和融资租赁款的正常还款,也未形成业务逾期。
(二)请你公司进一步说明于2019年12月30日和31日这两天集中履行担保责任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存在借担保损失进行财务“大洗澡”或存在其他侵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
请年审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公司2019年底履行上述担保责任,主要是为了保证母公司、子公司(林州重机矿建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机矿建”)的债务稳定和持续经营。相关具体情况为:
第一,替府谷县新民镇西岔沟煤矿有限公司支付0.46亿元、替兴仁县国保煤矿支付1.29亿元,具体原因:①公司收到相关单位(长城国兴金融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城金租”)的催收函;②此两笔代偿业务的金融机构是“长城金租”,该公司分别于2017年11月、2018年12月为重机矿建做有2笔租赁融资,金额分别为2亿元、4,500万元,共计2.45亿元。截止2019年底,尚有21,601 万元租金(含利息)尚未到期支付。此两笔代偿业务直接影响重机矿建在长城金租的信用评级,对存量业务会造成重大负面影响,根据相关合同,将被宣布债务全部提前到期,从而使重机矿建陷入巨大的偿债压力当中,影响持续经营。因此,公司履行了前期担保义务。
第二,公司替中农颖泰偿还0.2亿元逾期贷款,主要原因:①根据相关协议,公司应于2019年12月31日前支付此款项;②中农颖泰此笔贷款的出款银行是焦作中旅银行,当时公司在该银行的贷款总额为1.3亿元,其中:3,000万元于2019年底到期,2,500万元于2020年1月初到期。公司此次代偿,主要是为了保证公司在此银行的贷款正常接续。
因此,上述代偿,是公司对保持债务稳定和持续运营的综合考虑:一方面,为长城金租代偿,虽然损失较大,但公司除了持续向债务人和其他担保人追偿来尽可能地弥补损失外,还可以保持在长城金租良好的信用记录,确保重机矿建2.2亿元债务平稳正常延续,且为以后的合作打下坚实的基础;为中农颖泰代偿2,850万元,可以保持公司在兴业银行5,000万元、焦作中旅银行1.3亿元的债务稳定。另一方面,如果不进行上述代偿,公司的财产可能会被冻结,且重机矿建2.2亿元的债务可能会被提前到期,如此大额的债务到期,会直接影响重机矿建的持续经营;兴业银行和焦作银行也可能出现压贷情况,继而引起众多贷款银行连锁反应,威协到母公司的持续经营。
综上所述,此事项对上市公司来说,利大于弊,不存在违法违规情况,没有损害上市公司利益,不存在借担保损失进行财务“大洗澡”的情形。
会计师意见:
我们对上述事项进行了核查,但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对林州重机集中履行担保责任、不将上述资金优先用于偿还公司的融资租赁款、贷款的原因和合理性做出判断,同时也无法确定林州重机存在借担保损失进行财务“大洗澡”和其他侵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况。本年我们对林州重机2019年度财务报表发表了无法表示意见、对内控报告出具了否定意见、对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汇总表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
特此公告。
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年六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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