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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

  证券代码:000608证券简称:阳光股份 公告编号:2020-L40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公司”或“阳光新业”)于2020年6月17日收到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起诉状》、《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传票》。天津西青杨柳青森林绿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森林绿野”)与北京市朝阳田华建筑集团公司(以下简称:“田华公司”)、本公司及公司子公司北京星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星泰”)、北京瑞金阳光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瑞金”)建筑工程合同纠纷案,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5月18日立案,案号(2020)津01民初651号。现将案件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天津西青杨柳青森林绿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西青区杨柳青镇一经路立交桥北(杨柳青高尔夫球场内)

  被告1:北京市朝阳田华建筑集团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金台里乙25号楼2层

  被告2:北京瑞金阳光投资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开放东路13号院4号楼第三层办公区302室

  被告3: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南宁市江南路230号南宁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告4:北京星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开放东路13号院4号楼第三层办公区302室

  被告2、被告3、被告4曾为原告的直接或间接股东。

  (二)案件起因

  2013年,原告股东被告2北京瑞金和本公司子公司天津德然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德然”)持有原告森林绿野100%股权。2013年9月,原告与被告1田华公司签订了《天津西青杨柳青镇北居住及商业项目鹭岭广场(二期)酒店施工总承包工程合同文件》,承建鹭岭广场(二期)酒店56#楼工程。其中合同通用条款第32.1条约定:本工程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第13.9条第二款第b项“本工程无论是否经过甲方、监理或其他社会、政府机关的验收,都不能免除乙方在本工程出现质量问题时的责任”;第28.1条“在工程部分或全部暂停期间,乙方应保护、照管、及保障该部分或全部工程免遭任何损蚀、损失或损害”。合同附件1《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第一条“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等项目”;第二条质量保修期“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2017年5月15日,天津德然、北京瑞金(以下统称为“转让方”)与四川蓝光和骏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蓝光”、“受让方”)签署《股权转让协议》(以下简称“股转协议”),将转让方所持有的天津西青杨柳青森林绿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森林绿野”、“目标公司”)100%股权转让给受让方,受让方愿意受让转让方全部股权并承接目标公司所持有项目的后续开发建设。森林绿野所持有的天津杨柳青项目位于天津市西青区杨柳青镇津同公路北侧。项目建设用地面积为281,504.35平方米,由A、B两个地块组成,均为2011年8月11日通过招拍挂方式获得,其中A2地块、B地块存在延期开竣工情况。详细情况请见公司于2017年5月16日披露的2017-L19《出售全资子公司股权的公告》。杨柳青项目B地块为在建工程,在项目交易时,受让方已从法律、财务、工程各方面进行了尽职调查工作,双方并于2017年9月完成了标的公司的股权过户及管理权交割、项目现场交割。

  根据原告陈述,其在办理新的施工证时,原告聘请的工程检测公司出具的《工程鉴定报告》结果显示为安全性不符合国家现行规范要求,导致其无法正常施工。

  (三)诉讼请求

  1、原告与被告1田华公司在2013年9月签订的《天津西青杨柳青镇北居住及商业项目鹭岭广场(二期)酒店施工总承包工程合同文件》解除;

  2、被告1向原告返还工程款人民币【44,554,204.00】元及支付利息损失暂计【4,900,591.15】元(最终以被告实际返还完毕全部工程款之日止);

  3、被告1因其隐瞒所建工程质量未达国家标准违约在先而返还应由其自行承担、但却向原告收取的洽商费和停工损失额共计人民币【20,334,387.63】元及支付给原告造成的利息损失暂计【2,236,613.19】元(最终以被告实际返还完毕全部洽商费和停工损失额之日止);

  4、被告2、被告3、被告4为被告1在诉讼请求二、三中的支付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5、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三、判决或裁决情况

  根据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传票,本案开庭审理时间为2020年7月21日。

  四、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止本公告日,本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累积十二个月内尚未披露的小额诉讼、仲裁20起,累积金额5114.4万元人民币(不包含本次建筑工程合同纠纷案诉讼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77%。其中,因房屋拆迁损害赔偿纠纷涉及金额3302万元,被告为成都锦尚置业有限公司,公司持股71%,所开发项目为成都九眼桥项目,成都锦尚置业有限公司为本公司2010年收购取得控制权。根据2010年12月3日公司与黄秀文、季秀红签署的《项目合作框架合同书》,项目并购前产生的纠纷导致的全部费用和损失均由项目转让方黄秀文和季秀红承担。

  截止本公告日,公司(包括控股公司在内)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根据原告诉求,本次建筑工程合同纠纷案涉案总金额为72,025,795.97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2.49%。鉴于上述诉讼事项尚未开庭审理,且公司在本次诉讼中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其对公司的实际影响尚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积极应诉,维护上市公司的利益。同时,公司将依据有关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并及时对涉及该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1、《应诉通知书》

  2、《举证通知书》

  3、《民事起诉状》

  4、《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传票》

  特此公告。

  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年六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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