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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0837        证券简称:海通证券     公告编号:临2020-045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0年6月18日

  (二)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海通证券大厦3楼会议室(上海市黄浦区广东路689号)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由董事长周杰先生主持,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10人,出席8人,董事许建国先生和独立董事林家礼先生因其他公务安排未能出席本次会议;

  2、公司在任监事7人,出席6人,监事曹奕剑先生因其他公务安排未能出席本次会议;

  3、本公司董事会秘书姜诚君先生出席了本次会议。本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的监票人员、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的见证律师以及高伟绅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公司2019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议案名称:公司2019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3、议案名称:公司2019年年度报告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4、议案名称:公司2019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5、议案名称:公司2019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6、议案名称:关于聘请公司2020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7、议案名称:关于更换董事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8、议案名称:关于更换监事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9、议案名称:关于预计公司2020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9.01 议案名称:本公司及附属公司与上海国盛(集团)有限公司及上海国盛集团资产有限公司的关联交易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9.02 议案名称:本公司及附属公司与法国巴黎投资管理 BE控股公司及其相关企业的关联交易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9.03 议案名称:本公司及附属公司与上海盛源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的关联交易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9.04 议案名称:本公司及附属公司与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本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企业等其它关联法人的关联交易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9.05 议案名称:本公司及附属公司与关联自然人的关联交易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10、议案名称: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11、议案名称:关于提请股东大会给予董事会认可、分配或发行A股及/或H股股份的一般性授权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二)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因公司不存在5%以上的股东,因此持股5%以下的股东表决情况同上。

  (三)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1. 本次大会审议的议案1至议案9为普通决议案,以上议案均经出席本次大会的有表决权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审议通过;议案10和议案11为特别决议案,以上议案均经出席本次大会的有表决权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2. 除审议上述议案外,本次会议还听取了《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3.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股东大会在表决议案9.01时,上海国盛(集团)有限公司及上海国盛集团资产有限公司回避本项议案的表决;股东大会在表决议案9.02时,法国巴黎投资管理BE控股公司及其相关企业回避本项议案的表决;股东大会在表决议案9.03时,上海盛源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回避本项议案的表决;股东大会在表决议案9.04时,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本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企业等其它关联法人回避本项议案的表决;股东大会在表决议案9.05时,公司关联自然人回避本项议案的表决。

  三、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律师:崔少梅律师、姚妍韡律师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以上两位律师对本次年度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依法出具法律意见书,结论意见如下: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公司2019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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