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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厦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及子公司关于累计涉及诉讼(含已转让债权诉讼)的公告

  股票代码:600815              股票简称:*ST厦工            公告编号:临2020-046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累计涉案的金额:223,496,243.66元

  是否会对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因部分案件尚未审结,目前暂时无法判断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的影响。

  截至公告披露日,公司已按照会计政策及相关会计准则的规定对相关诉讼计坏账准备。

  一、主要诉讼案件汇总情况

  厦门厦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厦工股份”)于2020年6月18日收到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2016)闽民初101号】。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关规定,公司对公司和子公司近12个月内新增累计涉及诉讼事项和已披露累计涉及诉讼进展情况进行统计(含已转让债权诉讼事项),诉讼涉及金额合计223,496,243.66元,占公司2019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16.84%,其中已转让债权涉及诉讼占公司2019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15.81%。

  (一)已转让债权涉及诉讼的汇总情况

  公司管理人于2019年9月26日对328家企业的应收账款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挂牌。2019年10月15日,竞买人厦门创程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程资产”)以起拍价400,294,241.22元在第二次拍卖中竞拍成交。2019年10月30日,公司于《中国改革报》刊登了《厦门厦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与厦门创程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债权转让通知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依法将前述328家企业的主债权及担保合同项下的全部权利转让给创程资产。虽然上述328家企业的应收账款主债权已公告转让,但诉讼案件遍布全国各个区域,债权人收到公司发出的债权转让通知书时间跨度较大,法院办理所有债权转让需要一定的程序,故其中部分诉讼案件进展,法院仍以厦工股份为原告继续受理。公司将上述应收账款事项所涉及已转让债权诉讼案件进行累计,截止目前已转让债权合计金额为209,806,096.22元,占公司2019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15.81%,具体情况如下:

  (二)非已转让债权涉及诉讼的累计情况

  除前述已转让债权涉及诉讼外,公司将公司及子公司近12个月内涉及诉讼事项进行累计,截止目前非已转让债权合计金额为13,690,147.44元,占公司2019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1.03%,具体情况如下:

  二、主要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及进展

  (一)已转让债权涉及诉讼

  1、2018年4月25日,公司向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厦门中院”)提起诉讼,要求长春市桥联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春桥联”)支付拖欠货款21,434,349.88元及资金占用费,并要求孔得凤、高升对长春桥联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018年9月29日,厦门中院就公司与长春桥联合同纠纷一案进行公开审理,并出具(2018)闽02民初426号《民事判决书》。2019年3月18日,因长春桥联、孔得凤、高升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其相应义务,公司向厦门中级申请强制执行,厦门中院同日受理公司的上述执行申请,执行案号为(2019)闽02执324号。具体内容分别详见公司2018年7月20日、2018年11月24日和2019年3月26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临2018-050”、“临2018-074”和“临2019-016”号公告。厦门中院在执行上述执行裁定过程中,收到案外人对孔得凤名下位于吉林省长春市经济开发区吴中北国之春两处房产执行提出异议,公司于2019年12月30日收到厦门中院出具的(2019)闽02执异172号《执行裁定书》等相关材料。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0年1月2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临2020-001”号公告。创程资产于2019年10月15日通过淘宝网公开拍卖竞得长春桥联涉案执行依据项下的债权,随后公司与创程资产签订了《转让协议》,于2019年10月28日通过EMS邮件向长春侨联邮寄债权转让通知书。

  2020年5月27日,创程资产收到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执行裁定书》【(2020)闽02执异66号】,裁定如下:变更创程资产为(2019)闽02执恢96号【原(2019)闽02执324号】一案的申请执行人。

  2、湖北润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北润达”)为本公司经销商,长期拖欠公司货款,经公司多次催讨后仍无法实现有效回款,2016年9月18日,公司正式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湖北润达支付拖欠货款145,921,579.17元及资金占用费51,595,054.19元,并要求郑章钧、杜树霞、郁道文、水红梅、陆海洲、麻梦云、商舒君、温海涛、叶君、高松、合肥中建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020年6月17日,公司收到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闽民初101号】,判决如下:湖北润达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货款145,921,579.17元及资金占用费;被告陆海涛、麻梦云、商舒君、高松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在5000万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陆海涛、麻梦云、商舒君、高松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湖北润达追偿;被告郑章钧、杜树霞、郁道文、水红梅、温海涛、叶君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货款债务中的57,218,839.39元及相应的资金占用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郑章钧、杜树霞、郁道文、水红梅、温海涛、叶君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湖北润达追偿;被告合肥中建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货款债务145,921,579.17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合肥中建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湖北润达追偿。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

  3、2016年8月,公司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陕西厦工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陕西厦工”)支付拖欠货42,450,167.17元及逾期资金占用费,并要求张树勋、孙剑武、杨玉琳、岳小键、吴荣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019年5月9日,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就公司与陕西厦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公开审理,并出具一审判决书【(2016)闽02民初754号】。因岳小键不服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闽02民初754号】,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公司于2019年8月5日收到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和《传票》。具体内容分别详见公司2016年8月17日、2019年5月9日和2019年8月5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临2016-033”、“临2019-044”和“临2019-072”号公告。

  2020年6月16日,公司收到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因疫情原因延期开庭的《传票》【(2019)闽民终1144号】。

  (二)非已转让债权涉及诉讼的情况及进展

  1、河南绣锦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绣锦”)系公司经销商,河南绣锦曾因拖欠公司货款,被公司起诉,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19年12月18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临2019-121”号公告。除上述诉讼之外,河南绣锦曾于2018年5月至7月期间擅自将公司四台样机出售,鉴于河南绣锦事先未及时向公司报成交并支付货款,公司要求河南绣锦一次性支付全款,此笔货款一直在交涉中,故未在第一次诉讼列入。公司已于2019年10月向河南绣锦开具该四台样机对应款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四台样机货款金额合计2,330,000元。公司对此笔货款屡次催讨无果 ,于2020年5月27日向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河南绣锦向公司支付货款人民币2,330,000元及资金占用费等。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5月27日正式受理该案,受理案件通知书号为【(2020)闽0203民初10260号】。

  2、宝塔石化集团有限公司成员企业宁夏灵武宝塔大古储运有限公司和宝塔盛华商贸集团有限公司等开出22张电子银行承兑汇票,经宝塔石化集团财务有限公司承兑,金额总共为1255万元。涉案票据开出后经其他被告江西厦工机械有限公司、太原神威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和山西杰力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等相继连续背书后陆续流转至公司,而因出票人与承兑人拒绝对到期后案涉票据履行付款义务,故公司向法院提请诉讼,对出票人、承兑人以及其他相关前手方进行追索。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19年5月9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临2019-039”号公告。

  2020年6月5日,公司收到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上述案件中票据号码为1308****3118、1308****3395、1308****3921、1308****3266的4张电子银行承兑汇票的《民事判决书》(案号分别为:【(2019)宁01民初1142号】、【(2019)宁01民初1143号】、【(2019)宁01民初1144号】和【(2019)宁01民初1145号】),判决相应被告向厦工股份支付银行承兑汇票金额总计260万元及利息。同时,因承兑人宝塔石化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已陆续清偿案涉票据款项等缘故,公司经慎重考虑,向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回上诉案件中票据号码为1308****3313和1308****7148电子银行承兑汇票的起诉,票据金额分别为10万元和50万元,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准许公司撤诉的《民事裁定书》【(2019)宁01民初408号】和【(2019)宁01民初1150号】。

  3、福建武夷山陆地港进口木材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夷山陆地港”)未能按相关合同约定及时向公司子公司厦门厦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厦工国贸”)足额支付货款,经厦工国贸多次催讨后仍无法实现有效回款。2019年12月15日,厦工国贸向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武夷山陆地港立即支付货款5,404,144.69元及资金占用费等。厦门市思明区法院已于2020年1月10日受理该案件【(2020)闽0203民初1728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0年3月4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临2020-016”号公告。

  2020年6月3日,公司收到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闽0203民初1728号】,判决如下:武夷山陆地港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厦工国贸支付货款本金5,404,144.69元及资金占用费,同时支付律师代理费19,0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诉讼保全责任保险费5181.6元;福建武夷山港务有限公司、魏成府、蔡丽青就武夷山陆地港的前述债务向厦工国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福建武夷山港务有限公司、魏成府、蔡丽青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武夷山陆地港追偿。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

  4、2018年2月26日,宁夏晟厦恒辉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夏晟厦恒辉”)与公司全资子公司西安厦工机械设备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西安厦工”)签订《工程机械分期付款买卖合同》, 为担保宁夏晟厦恒辉履行上述合同,张小华于2018年3月19日向西安厦工出具《担保承诺函》, 承诺对宁夏晟厦恒辉履行合同中所产生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合同签订后,西安厦工交付了货物,宁夏晟厦恒辉未付款。截止至2020年3月31日,宁夏晟厦恒辉确认合同项下尚欠西安厦工货款968,000元。西安厦工多次催讨无果,宁夏晟厦恒辉至今未偿还任何款项,张小华也未履行连带保证担保责任。2020年4月24日,西安厦工向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20年6月4日,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正式受理该案。

  5、厦工国贸与華鑫亨贸易有限公司(英文名称:Crose Trading CO.,Limited,以下简称“華鑫亨”)所发生的交易均是厦工国贸接受第三方的委托,代为向“崋鑫亨”公司进口相关货物所产生的买卖交易。厦工国贸与崋鑫亨发生的交易,均按双方合同约定价款支付完毕,但華鑫亨却以部分提单(合计金额 891,723.63 欧元)未收到款项为由,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厦工国贸于2020年4月7日收到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财产保全告知书【案号:(2018)闽02民初587-2号】,于2020年4月9日收到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2018)闽02民初587号】。具体内容分别详见公司2019年8月13日和2020年5月26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临2019-074”和“临 2020-041”号公告。

  2020年6月5日,厦工国贸接到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的《传票》和《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2020)闽民终1047号】。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根据相关协议,上述3个已转让债权诉讼案件的相关费用将由债权受让人创程资产承担。本次已转让债权诉讼对公司的影响,详见2019年10月19日已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临2019-096”号公告。

  基于谨慎性原则,除上述已转让债权诉讼案件外,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已按照会计政策及相关会计准则的规定对非已转让债权涉及诉讼案件共提坏账准备472.40万元,预计负债185.61万元。鉴于上述案件未履行完毕,尚无法准确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金额。

  公司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对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进行披露。

  特此公告。

  厦门厦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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