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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256         证券简称:*ST兆新       公告编号:2020-149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4月17日、5月12日披露了《关于收到<催款通知函>、<租金支付催收函>、<履行保证责任提示函>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61)、《关于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110),公司与深圳科恩斯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恩斯实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由于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科恩斯实业向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罗湖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公司于近日通过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查询,获悉公司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截至公告披露日,公司尚未收到相关法律文书,经公司与罗湖法院核实情况,罗湖法院未向公司送达失信名单决定书等相关法律文书。罗湖法院在未向公司送达失信名单决定书等法律文书且未给予一定宽限期限的情况下,便将公司纳入失信名单的执行措施未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正在积极协商妥善的解决办法,尽快向罗湖法院申请撤出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消除负面影响。具体情况如下:

  一、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情况

  案件一:

  案件二:

  二、其他说明

  截至公告披露日,公司尚未收到相关法律文书,经公司与罗湖法院核实情况,罗湖法院未向公司送达失信名单决定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第十四条的规定:“采取纳入失信名单或限制消费措施,必须严格依照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对于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被执行人,坚决不得采取纳入失信名单或限制消费惩戒措施。对于符合法定条件的被执行人,决定采取惩戒措施的,应当制作决定书或限制消费令,并依法由院长审核后签发”。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根据司法解释规定,虽然纳入失信名单决定书由院长签发后即生效,但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送达方式送达当事人,坚决杜绝只签发、不送达等不符合法定程序的现象发生。”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法院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必须严格依照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等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各地法院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对于决定纳入失信名单或者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的被执行人,可以给予其一至三个月的宽限期。”

  综上,罗湖法院在未向公司送达失信名单决定书等法律文书并未给予一定宽限期限的情况下,便将公司纳入失信名单的执行措施未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基于此,公司正向罗湖法院递交《关于纠正对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采取纳入失信名单执行措施的申请书》。

  三、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1、本次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公司形象有负面影响,目前公司正在积极协商妥善的解决办法,尽快向罗湖法院申请撤出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消除负面影响。

  2、截至目前,公司尚未偿还科恩斯实业借款,若公司未在法定时间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不排除继续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可能。

  3、公司将持续关注该事项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是《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年六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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