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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能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董事长暨法定代表人和高级管理人员变更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034           证券简称:旺能环境         公告编号:2020-51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旺能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于2020年6月17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董事长及法定代表人变更的议案》和《关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变更的议案》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公司董事长暨法定代表人变更的情况

  公司董事会收到芮勇先生提交的书面辞呈,芮勇先生因工作原因,申请辞去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职务,辞职后仍在公司担任董事、审计委员会委员、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战略决策委员会主任委员等职务。

  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芮勇先生的辞职报告自送达公司董事会时生效。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芮勇先生直接持有公司股份1,0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0.24%。董事会对芮勇先生在担任董事长及法定代表人期间勤勉尽职的工作表示感谢!

  根据《公司章程》和《董事会议事规则》等的规定,公司董事会选举公司董事王学庚先生(简历见附件)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长,任期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第七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根据《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董事长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公司法定代表人相应变更为王学庚先生,公司将及时办理工商变更等事项。

  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变更的情况

  因工作职务调整,王学庚先生申请辞去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职务,辞职后仍在公司担任董事长、法定代表人、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等职务。

  公司董事会对王学庚先生在担任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期间勤勉尽职的工作表示感谢!

  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提名,董事会聘任董事宋平先生(简历见附件)为公司总经理,免去副总经理职务;聘任林春娜女士(简历见附件)为公司董事会秘书,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日止。

  林春娜女士已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其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的要求。在本次董事会会议召开之前,公司已按照相关规定将林春娜女士的董事会秘书任职资格等材料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并获得无异议通过。

  林春娜女士的联系方式如下:

  联系地址:浙江省湖州市龙溪街道环山路899号

  电话/传真:0572-2026371

  电子信箱:lcn@mizuda.net

  公司独立董事对于董事长及总经理离职情况进行核查,对此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对公司聘任总经理及董事会秘书事项表示同意。具体内容详见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特此公告!

  旺能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6月17日

  附简历:

  1、王学庚:男,中国国籍,1979年生,汉族,本科学历,拥有中国法律职业资格、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历任美欣达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旺能环境副总经理、总经理、董事会秘书;现任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美欣达智汇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董事。

  截至公告日,王学庚先生直接持有公司股份800,000股,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被最高人民法院认定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情形,未受到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任职条件。

  2、宋平:男,中国国籍,1966年生,汉族,本科学历,工程师。历任淮北宇能副总经理、总经理;旺能环境副总经理;现任公司董事、总经理。

  截至公告日,宋平先生直接持有公司股份600,000股,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被最高人民法院认定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情形,未受到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任职条件。

  3、林春娜:女,中国国籍,1984年生,汉族,本科学历,中国注册会计师,中级会计师,浙江上市公司协会证代专业委员会委员。2007年至2010年就职于天健会计师事务所,担任项目经理;2010年7月加入公司,担任证券事务代表、证券部部长、董事会办公室主任职务;现任公司董事会秘书。2011年2月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截至公告日,林春娜女士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被最高人民法院认定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情形,未受到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任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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