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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新宏泽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将节余 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836          证券简称:新宏泽          公告编号:2020-049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东新宏泽包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6月18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公司董事会同意对上述募投项目予以结项,同时为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满足公司发展需要,结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董事会同意将“研发中心建设项目”结项后的节余募集资金159.81万元(其中项目节余154.77万元,利息收入扣除手续费节余5.04万元,实际金额以资金转出当日募集资金专户余额为准)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一)实际募集资金金额和资金到账时间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6〕2994号文核准,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由主承销商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20,000,000股,发行价为每股人民币8.09元,共计募集资金161,800,000.00元,坐扣承销和保荐费用20,000,000.00元(含税)后的募集资金为141,800,000.00元,已由主承销商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27日汇入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账户。另减除上网发行费、招股说明书印刷费、申报会计师费、律师费、评估费等与发行权益性证券直接相关的新增外部费用21,086,971.68元(含税)后,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120,713,028.32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业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出具《验资报告》(天健验〔2016〕525号)。

  二、募集资金存放和管理情况

  (一)募集资金管理情况

  为了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保护投资者权益,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了《广东新宏泽包装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以下简称《管理制度》)。根据《管理制度》,公司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在银行设立募集资金专户,并连同保荐机构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21日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明确了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同年,公司子公司深圳新宏泽包装有限公司连同保荐机构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天安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明确了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三方监管协议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公司在使用募集资金时已经严格遵照履行。

  (二)募集资金专户情况

  公司按照《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规定,在以下银行开设了募集资金的存储专户,截至2020年6月10日,公司有1个募集资金专户、子公司深圳新宏泽包装有限公司有1个募集资金专户,截至2020年6月10日,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万元

  三、募集资金节余的主要原因

  公司募投项目“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公司严格遵守募集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本着合理、有效、节约的原则谨慎使用募集资金,加强项目建设各个环节费用的控制,节约了项目建设费用,形成了资金节余。

  四、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计划

  鉴于公司募投项目“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为了最大限度地发挥节余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益,结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公司拟将上述募投项目对应募集资金专户余额合计159.81万元(包括银行存款利息,实际金额以资金转出当日专户余额为准)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用于公司日常经营活动所需。本次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事项实施完毕后,公司将注销上述“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同时公司与保荐机构、开户银行签署的募集资金监管协议将随之终止。

  五、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有利于满足公司日常经营对流动资金的需求,提高节余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行为,未违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

  六、其他说明

  公司本次使用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符合以下要求:

  (1)本次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节余募集资金已到账超过1年;

  (2)不影响其他募集资金项目的实施;

  (3)本次使用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将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4)公司最近十二个月内未进行风险投资、未为控股子公司之外的对象提 供财务资助;

  (5)公司承诺补充流动资金后十二个月内不进行风险投资、不为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对象提供财务资助。

  七、独立董事意见

  经核查,独立董事认为:公司“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公司将其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是根据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情况作出的审慎决定,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满足公司日常经营业务对流动资金的需求,降低财务成本,符合公司经营发展需要,不存在与募集资金的实施计划相抵触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该事项的审批履行了必要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八、监事会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募投项目“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将上述项目节余资金159.81万元(其中项目节余154.77万元,利息收入扣除手续费节余5.04万元,实际金额以资金转出当日募集资金专户余额为准)用于永久补充公司流动资金,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财务费用,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本次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事项履行了必要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对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九、保荐机构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新宏泽本次将“研发中心建设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事项已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监事会和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意见,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公司发展需要,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及新宏泽《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本议案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保荐机构对新宏泽将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事项无异议。

  十、备查文件

  1、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3、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

  4、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新宏泽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广东新宏泽包装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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