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310 股票简称:东方园林 公告编号:2020-043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年度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本次年度股东大会无增加、修改、否决议案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0年6月18日下午2:00
(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0年6月18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0年6月18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地点: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北路甲10号院104号楼梧桐南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公司副董事长赵冬先生
6、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为本次股东大会作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现场股东大会的股东及授权委托人共7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1,327,217,80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9.4223%。
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121人,代表股份4,587,84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1708%。
综上,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人数为128人,代表股份1,331,805,644股,占总股本的49.5932%。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的公司中小股东(“中小股东”指持有公司5%(不含)以下股份的股东,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的主体除外)及股东代表共计123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5,384,82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2005%。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如下议案,其中议案6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议案6至8属于涉及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对持股5%以下(不含持股5%)的中小投资者表决单独计票,本公司根据计票结果进行公开披露。
1、审议通过《2019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表决结果:参与表决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1,331,805,644票。同意票为1,329,588,770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335%;反对票为2,160,574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22%;弃权票为56,300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2%。
2、审议通过《2019年董事会报告》;
表决结果:参与表决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1,331,805,644票。同意票为1,329,494,870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265%;反对票为2,254,474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93%;弃权票为56,300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2%。
3、审议通过《2019年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参与表决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1,331,805,644票。同意票为1,329,494,870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265%;反对票为2,244,574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85%;弃权票为66,200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0%。
4、审议通过《2019年财务报告》;
表决结果:参与表决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1,331,805,644票。同意票为1,329,494,870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265%;反对票为2,244,574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85%;弃权票为66,200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0%。
5、审议通过《2019年度监事会报告》;
表决结果:参与表决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1,331,805,644票。同意票为1,329,580,770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329%;反对票为2,143,574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10%;弃权票为81,300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1%。
6、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2019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表决结果:参与表决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1,331,805,644票。同意票为1,329,366,770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169%;反对票为2,412,574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12%;弃权票为26,300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股数为2,945,946股,占参与表决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4.7083%;反对股数为2,412,574股,占参与表决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4.8032%;弃权股数为26,300股,占参与表决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884%。
7、审议通过《关于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20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参与表决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1,331,805,644票。同意票为1,329,712,870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429%;反对票为2,036,474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29%;弃权票为56,300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2%。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股数为3,292,046股,占参与表决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1.1357%;反对股数为2,036,474股,占参与表决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8188%;弃权股数为56,300股,占参与表决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455%。
8、审议通过《关于2020年度对外担保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参与表决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1,331,805,644票。同意票为1,329,366,470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169%;反对票为2,382,874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89%;弃权票为56,300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2%。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股数为2,945,646股,占参与表决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4.7028%;反对股数为2,382,874股,占参与表决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4.2517%;弃权股数为56,300股,占参与表决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455%。
9、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参与表决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1,331,805,644票。同意票为1,329,680,270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404%;反对票为2,069,074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54%;弃权票为56,300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2%。
10、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参与表决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1,331,805,644票。同意票为1,329,104,670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972%;反对票为2,662,674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99%;弃权票为38,300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9%。
11、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对外担保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参与表决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1,331,805,644票。同意票为1,329,498,370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268%;反对票为2,250,974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90%;弃权票为56,300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2%。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金奂佶、汤士永律师出席本次大会并发表如下法律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年六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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