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233 证券简称:大参林 公告编号:2020-041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公司将2019年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之一“直营连锁门店建设项目”的实施主体增加漯河市大参林医药有限公司、濮阳大参林连锁药店有限公司、许昌大参林保元堂药店连锁有限公司、安阳大参林千年健医药连锁有限公司、方城大参林健康人连锁药店有限公司、济源大参林心连心连锁药店有限公司。
该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大参林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大参林”)于2020年6月19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六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的议案》。公司根据实际需求,为合理利用公司现有资源,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拟增加2019年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之一“直营连锁门店建设项目”的实施主体,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大参林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18〕2226号)核准,公司获准向社会公开发行了可转换公司债券1,000.00万张,发行价格为每张100.00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00,000.00万元,扣除承销及保荐费1,500万元后的募集资金为98,500.00万元,已由主承销商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10日汇入本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账户。另减除律师费、会计师、资信评级、信息披露及发行手续费等其他发行费用235.80万元,加上发行费用中可抵扣进项税98.25万元,该次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98,362.45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业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出具《验资报告》(天健验〔2019〕2-11号)。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基本情况
公司2019年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如下:
三、直营连锁门店建设项目拟增加实施主体的情况
公司2019年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投项目之一“直营连锁门店建设项目”计划在广西、河南两省选址新建直营连锁药店250家。项目建设期预计为3年,预计总投资15,000.00万元。
截至2020年5月31日,直营连锁门店建设项目累计投入资金为9,143.62万元,累计开店202家,其中拟在广西省开设门店170家,已全部实施完毕;已在河南省开店32家,尚有48家未开设完毕。
现拟新增公司的子公司漯河市大参林医药有限公司、濮阳大参林连锁药店有限公司、安阳大参林千年健医药连锁有限公司、许昌大参林保元堂药店连锁有限公司、方城大参林健康人连锁药店有限公司、济源大参林心连心连锁药店有限公司为该募投项目的实施主体。
除上述新增募投项目的实施主体外,该募投项目的投资总额、募集资金投入额、建设内容等不发生变化。
四、本次募投项目拟增加实施主体的具体原因
目前,公司在河南地区的门店数量、营业收入持续增长,经营范围不断扩大,在确保实施区域不变的情况下,将河南区域内现有全部子公司纳入直营连锁门店建设项目,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
五、拟增加实施主体的情况
1、公司名称:漯河市大参林医药有限公司
注:2019年度数据经审计,2020年1-3月数据未经审计
2、公司名称:濮阳大参林连锁药店有限公司
注:2019年度数据经审计,2020年1-3月数据未经审计
3、公司名称:许昌大参林保元堂药店连锁有限公司
注:2019年度数据经审计,2020年1-3月数据未经审计
4、公司名称:安阳大参林千年健医药连锁有限公司
注:2019年度数据经审计,2020年1-3月数据未经审计
5、公司名称:方城大参林健康人连锁药店有限公司
注:2019年度数据经审计,2020年1-3月数据未经审计
6、公司名称:济源大参林心连心连锁药店有限公司
注:2019年度数据经审计,2020年1-3月数据未经审计
六、本次增加募投项目实施主体的目的和影响
本次新增募投项目实施主体,是公司从自身业务发展的实际需要出发,合理利用公司现有资源,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
上述增加直营连锁门店建设项目的实施主体,符合募集资金使用管理规定,未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内容,不会对项目实施造成实质性影响,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七、审议程序
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事项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八、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对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的意见
独立董事意见:公司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是基于公司经营发展布局,结合公司长期规划做出的谨慎决定,有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并已履行了必要的审议和决策程序,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和《大参林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因此,我们同意公司部分募投项增加实施主体的事项,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监事会意见:根据公司经营发展布局,结合公司长期规划对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相关审核程序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有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符合公司长远发展的战略规划,不存在损害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因此,监事会同意公司对部分募投项增加实施主体的事项。
保荐机构意见:大参林本次直营连锁门店建设项目增加实施主体事项是公司结合经营计划和募投项目的实施情况做出的调整,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更好地保障募投项目实施,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次增加实施主体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并将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该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符合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相关规定,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直营连锁门店建设项目增加实施主体事项无异议。
特此公告。
大参林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6月19日
扫一扫,即可下载
扫一扫 加关注
扫一扫 加关注
喜欢文章
给文章打分
0/
版权所有证券日报网
京公网安备 11010202007567号京ICP备17054264号
证券日报网所载文章、数据仅供参考,使用前务请仔细阅读法律申明,风险自负。
证券日报社电话:010-83251700网站电话:010-83251800网站传真:010-83251801电子邮件:xmtzx@zqrb.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