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富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富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及投资者负责的态度,经认真审阅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及材料,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1、经核查,董事会关于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是在充分了解被提名人的身份、学历职业、专业素养等情况的基础上进行的,聘任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程序合法有效。
2、本次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具备了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未发现有《公司法》、《公司章程》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 3.2.3 条所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存在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的情形。
3、本次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
综上,我们同意聘任陈苹女士为公司总裁,同意聘任黄孝銮女士为公司副总裁,同意聘任林建平先生为公司副总裁、董事会秘书,同意董事长缪品章先生代行财务总监职责。
独立董事:汤新华、苏小榕、林东云
二○二○年六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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