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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刚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累计涉及诉讼及诉讼进展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687        股票简称:*ST刚泰        公告编号:2020-064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涉案金额合计:约人民币【1,066,446,317.80】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公司将依据法律规定程序,积极行使诉讼权利。目前案件尚未执行,暂时无法确定对公司本期利润和期后利润的最终影响,具体影响以审计报告为准。公司将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甘肃刚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刚泰控股”)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关规定,对公司未披露的累计涉及诉讼及诉讼进展事项进行了统计,涉案金额合计约为【1,066,446,317.80】元,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案件基本情况表

  (一)累计涉及诉讼及诉讼进展基本情况表

  (二)案件金额统计

  截止本公告日,公司涉案金额合计约为【1,066,446,317.80】元。

  二、累计涉及诉讼及仲裁案件基本情况

  (一)上海申威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威资产评估”)与刚泰控股服务合同纠纷案

  1.案件当事人

  原告方:申威资产评估

  被告方:刚泰控股

  2.案件基本情况、原告方诉讼请求

  2020年1月22日,申威资产评估以服务合同纠纷为由向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刚泰控股向申威资产评估支付尽职调查服务费人民币400,000元、估值报告服务费人民币400,000元,总计人民币800,000元;(2)被告刚泰控股向申威资产评估赔偿损失人民币58,888.89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刚泰控股承担。

  3.案件进展情况

  本案一审已开庭,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5月20日做出(2020)沪0109民初286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1)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刚泰控股支付申威资产评估尽职调查服务费40万元、估值报告服务费40万元,共计80万元;

  (2)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刚泰控股赔偿申威资产评估逾期付款利息损失(计算方式为:以80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刚泰控股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本案受理费12,388.89元,由刚泰控股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二)上海欧力菲钻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欧力菲”)与上海珂兰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珂兰”)、刚泰控股买卖合同纠纷案

  1.案件当事人

  原告方:上海欧力菲

  被告方:上海珂兰、刚泰控股

  2.案件基本情况、原告方诉讼请求

  2020年4月13日,上海欧力菲以买卖合同纠纷为由向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上海珂兰向上海欧力菲支付货款人民币540,970元;(2)上海珂兰向上海欧力菲支付货款利息7042元;(3)刚泰控股对上海珂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4)上海珂兰与刚泰控股承担本案所有诉讼费用。

  3.案件进展情况

  本案一审尚未开庭。

  (三)上海唯爱钻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唯爱”)与上海珂兰买卖合同纠纷案

  1.案件当事人

  原告方:上海唯爱

  被告方:上海珂兰

  2.案件基本情况、原告方诉讼请求

  2020年4月23日,上海唯爱以买卖合同纠纷为由向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上海珂兰支付钻石购销货款2,643,077.82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本金2,643,077.82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2)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由上海珂兰承担。

  3.案件进展情况

  本案一审尚未开庭。

  (四)吉林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吉林信托”)与上海刚泰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刚泰矿业”)、刚泰控股、徐建刚、徐飞君、上海刚泰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刚泰置业”)、刚泰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刚泰集团”)借款合同纠纷案

  1.案件当事人:

  原告方:吉林信托

  被告方:刚泰矿业、刚泰控股、徐建刚、徐飞君、刚泰置业、刚泰集团

  2.案件基本情况、原告方诉讼请求

  2019年11月25日,原告吉林信托以借款合同纠纷为由向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刚泰集团偿还贷款本金人民币39850万元及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及复利;(2)刚泰集团给付吉林信托违约金2000万元;(3)刚泰集团给付吉林信托律师费100万元;(4)吉林信托有权就刚泰置业抵押的权利证书编号为沪(2016)浦字不动产权第004739号、沪(2016)浦字不动产权第004742号、沪(2016)浦字不动产权第004740号、沪(2016)浦字不动产权第004741号、沪房地产浦字(2015)第227872号所对应的61套房产及相应土地的折价或者拍卖、变卖价款优先受偿;(5)吉林信托有权就徐建刚、徐飞君持有的上海刚泰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41.564万股股权折价或者拍卖、变卖价款优先受偿;(6)刚泰置业、徐建刚、徐飞君、刚泰矿业、刚泰控股对上述(1)(2)(3)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给付责任;(7)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等由各被告承担。

  3.案件进展情况

  本案一审尚未开庭。

  (五)吉林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吉林信托”)与上海鸿内贸易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内贸易”)、上海益流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益流置业”)、刚泰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刚泰集团”)、刚泰控股、徐建刚、徐飞君、上海刚泰文化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刚泰文化”)、上海刚泰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刚泰实业”)、上海天健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健投资”)、上海腾艺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艺贸易”)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1.案件当事人

  原告方:吉林信托

  被告方:鸿内贸易、益流置业、刚泰集团、刚泰控股、徐建刚、徐飞君、刚泰文化、刚泰实业、天健投资、腾艺贸易

  2.案件基本情况、原告方诉讼请求

  2019年11月6日,原告吉林信托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为由向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鸿内贸易立即偿还吉林信托贷款本金人民币4亿元及利息、罚息、复利合计为74,733,041.19元;(2)鸿内贸易向吉林信托支付律师费人民币90万元;(3)吉林信托有权就益流置业抵押的位于上海市人民西路1533弄艺泰一品项目36套房产(权利证书编号:沪房地浦字(2015)第249545号、沪(2016)浦字不动产权第020962号)及相应土地的折价或者拍卖、变卖价款优先受偿;(4)益流置业在吉林信托不能就益流置业提供抵押物实现抵押权的范围内对鸿内贸易承担连带责任;(5)吉林信托有权就刚泰文化抵押的93件石雕石刻的折价或者拍卖、变卖价款优先受偿;(6)吉林信托有权就天健投资过户登记给第三人的腾艺贸易股权的折价或者拍卖、变卖价款优先受偿;(7)腾艺贸易在以其名下房地产价值扣除19400万元后剩余价值的70%范围内对上述(1)(2)诉讼请求承担连带给付责任;(8)刚泰集团、刚泰控股、徐建刚、徐飞君、刚泰实业对上述(1)(2)诉讼请求承担连带给付责任;(9)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等由各被告承担。

  3.案件进展情况

  本案一审尚未开庭。

  (六)深圳市中豪珠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中豪”)与上海珂兰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珂兰”)买卖合同纠纷案

  1. 案件当事人

  原告方:深圳中豪

  被告方:上海珂兰

  2.案件基本情况、原告方诉讼请求

  2020年4月16日,深圳市中豪珠宝有限公司以买卖合同纠纷为由向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上海珂兰向深圳中豪支付2019年9月-2020年3月货款共计人民币1,135,326.01元;(2)上海珂兰向深圳中豪支付上述货款的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从应付之日起算至付清为止,按0.03%/日计算,暂计至2020年4月1日为人民币26,427.93元;(3)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3.案件进展情况

  本案一审尚未开庭。

  (七)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甘肃省分公司(以下简称“长城资管甘肃分公司”)与甘肃大冶地质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大冶矿业”)、刚泰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刚泰集团”)、上海刚泰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刚泰置业”)、刚泰控股、徐建刚、徐飞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1.案件当事人:

  原告方:长城资管甘肃分公司

  被告方:大冶矿业、刚泰集团、刚泰置业、刚泰控股、徐建刚、徐飞君

  2.案件基本情况、原告方诉讼请求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分行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为由向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大冶矿业向原告清偿借款本金90,000,000元,违约金4,500,000元、利息(包括罚息和复利)1,848,113.23元(暂计算至2019年4月20日,之后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至本息清偿完毕之日止);(2)被告大冶矿业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及担保权利而支付的律师费430,000元、差旅费、案件受理费、保全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等费用;(以上两项共计96,348,113.23元)(3) 被告刚泰集团、刚泰置业、刚泰控股、徐建刚先生、徐飞君女士对前述债务及费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3.案件进展情况

  2019年6月18日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立案,2019年11月6日,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长城资管甘肃分公司替代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分行作为原告参加诉讼,长城资管甘肃分公司于2020年3月9日撤回对被告刚泰置业的起诉。

  2020年4月27日,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判决如下:

  (1)大冶矿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长城资管甘肃分公司借款本金2000万元,支付利息299,425元,复利4482.77元,赔偿违约金100万元,合计21,303,907.77元,并承担自2019年4月21日至实际清偿之日的利息;

  (2)大冶矿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长城资管甘肃分公司借款本金7000万元,支付利息1,462,708.33元,复利30,564.51元,赔偿违约金350万元,合计74,993,272.84元,并承担自2019年4月21日至实际清偿之日的利息;

  (3)刚泰集团、徐建刚对上诉(1)(2)项大冶矿业所负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刚泰控股对上述(2)项大冶矿业所负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5)驳回长城资管甘肃分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八)厦门象屿保税区国泰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清算组与刚泰控股、厦门市华建投资公司(以下简称“厦门华建”)合同纠纷案

  1、案件当事人

  原告方:厦门象屿保税区国泰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清算组

  被告方:刚泰控股、厦门华建

  2、案件基本情况、原告方诉讼请求

  2000年5月30日,原被告双方签订《股权置换协议》,将诉争房产以股权置换的形式置换给原告;2017年,原告欲停止经营,清算时发现争议房产未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无法将诉争房产进行转让变卖;原告希望被告协助办理,解决双方因历史遗留问题导致产权变更登记的手续。原告于2018年9月14日向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确认坐落于厦门思明区禾祥西路333号5A室的房屋归原告所有。并请求判令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3、案件前期进展情况

  案件审理过程中,厦门象屿保税区国泰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清算组于2019年7月1日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为由,向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8日作出(2019)闽0203民初1634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准许厦门象屿保税区国泰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清算组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厦门象屿保税区国泰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清算组负担。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9年7月13日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前期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9-078)。

  4、案件当期进展情况

  厦门象屿保税区国泰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清算组于2019年8月29日以合同纠纷为由向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起诉刚泰控股、厦门华建,请求判令刚泰控股、厦门华建配合办理坐落于厦门市思明区禾祥西路333号5A室的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手续,将该房屋产权变更登记至原告名下。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1日做出(2019)闽0203民初1919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1)刚泰控股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协助厦门象屿保税区国泰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清算组办理位于厦门市思明区禾祥西路333号5A室房屋的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将上述房屋登记至厦门象屿保税区国泰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名下。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九)厦门象屿保税区国泰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清算组与刚泰控股、厦门市思明区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厦门房地产”)合同纠纷案

  1、案件当事人

  原告方:刚泰控股

  被告方:厦门象屿保税区国泰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清算组、厦门房地产

  2、案件基本情况、原告方诉讼请求

  2000年5月30日,原被告双方签订《股权置换协议》,将诉争房产以股权置换的形式置换给原告;2017年,原告欲停止经营,清算时发现争议房产未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无法将诉争房产进行转让变卖;原告希望被告协助办理,解决双方因历史遗留问题导致产权变更登记的手续。原告于2018年9月14日向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确认坐落于厦门市思明区豆仔尾路332号A401室的房屋归原告所有。并请求判令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3、案件前期进展情况

  案件审理过程中,厦门象屿保税区国泰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清算组于2019年7月1日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为由,向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8日作出(2019)闽0203民初1634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准许厦门象屿保税区国泰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清算组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厦门象屿保税区国泰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清算组负担。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9年7月13日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前期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9-078)。

  4、案件当期进展情况

  厦门象屿保税区国泰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清算组以合同纠纷为由向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起诉刚泰控股、厦门房地产,请求判令刚泰控股、厦门房地产配合办理坐落于厦门市思明区豆仔尾路332号A401室的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手续,将该房屋产权变更登记至原告名下。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做出(2019)闽0203民初1919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1)刚泰控股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协助厦门象屿保税区国泰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清算组办理位于厦门市思明区豆仔尾路332号401室的房屋的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将上述房屋登记至厦门象屿保税区国泰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名下。

  一审判决后,刚泰控股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请求判决:(1)撤销原审判决并发回重审;(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1日做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十)上海悦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悦玺”)与杭州饮食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饮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

  1、案件当事人

  上诉人方:上海悦玺

  被上诉人方:杭州饮食

  2、案件基本情况、原告方诉讼请求

  2017年7月,原、被告双方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2019年1月24日,杭州饮食向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请求确认原、被告双方就租赁杭州市上城区龙翔里商业中心延安路249、249-1号商业用房所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于2019年1月18日起解除;2、请求判令被告腾空并返还杭州饮食本案涉诉租赁房屋:3、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拖欠的租金1,297,186.72元(计算至2019年1月18日止),并支付合同解除之日起至实际返还租赁房屋之日止期间的占用费(从2019年1月19日起按每日16,422.88元计算至实际返还之日止);4、请求判令上海悦玺支付杭州饮食违约金5,000,000元;(以上合计:6,297,186.72元)5、本案的诉讼及保全费用由被告承担。

  3、案件前期进展情况

  2019年11月26日,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浙0102民初53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上海悦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杭州饮食租金797,186.72元;二、被告上海悦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杭州饮食占有使用费1,108,544.4元;三、被告上海悦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杭州饮食违约金900,000元; 四、驳回原告杭州饮食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上海悦玺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880元,减半收取为27,940元,由原告杭州饮食负担13,317元,其余案件受理费14,623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被告上海悦玺负担。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9年12月12日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前期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9-138)。

  4、案件当期进展情况

  上海悦玺因不服一审法院做出的判决,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9日做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公司将依据法律规定程序,积极行使诉讼权利。目前案件尚未执行,暂时无法确定对公司本期利润和期后利润的最终影响,具体影响以审计报告为准。公司将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报备文件

  (2020)沪0109民初2862号《起诉状》、《立案通知》、《判决书》

  (2020)沪0114民初7222号《起诉状》、《立案通知》

  (2020)沪0114民初9892号《起诉状》、《立案通知》

  (2019)吉01民初1135号《起诉状》、《立案通知》

  (2019)吉01民初1102号《起诉状》、《立案通知》

  (2019)甘01民初411号《判决书》

  (2019)闽0203民初19199号《判决书》

  (2019)闽02民终1391号《判决书》

  (2020)浙01民终774号《判决书》

  特此公告。

  甘肃刚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0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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