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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阴江化微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与银行签订贷款合同的公告

  证券代码:603078          证券简称:江化微         公告编号:2020-046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借款金额:分别为人民币12,200万元整和人民币5,800万元整。

  借款期限:借款期限为72月,即从2020年6月19日起至2026年6月18日。

  生效条件:本合同经借款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盖章并加盖公章及贷款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且经江阴江化微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生效。

  对上市公司的影响:新增借款将增加全资子公司的资产负债,加大全资子公司还本付息的压力;随着提款增加,会引起全资子公司财务费用增加,但整体上融资将有利于项目建设顺利推进,对子公司盈利能力将产生正面影响。

  一、本次借款情况概述

  四川江化微电子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江化微”、“借款人”或“甲方”)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四川江化微注册资金10,000万元人民币,产品主要服务于川渝地区客户使用。现由于四川江化微“年产6万吨超高纯湿电子化学品项目”、“年产3万吨超高纯湿电子化学品、副产0.2万吨工业级化学品再生利用项目”建设需要,四川江化微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彭山支行(以下简称“贷款人”或“乙方”)于2020年6月19日签署两份贷款合同,该贷款合同借款金额分别为人民币12,200万元整和人民币5,800万元整,借款期限为72月,即从2020年6月19日起至2026年6月18日。

  本次贷款事项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根据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相关制度的规定,本次借款事项仍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生效。

  二、合同对方当事人情况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彭山支行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422907601445Q

  注册地址: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学院南路1号“锦江.大学城”一期项目2号楼1层和2层

  法定代表人:杨兰

  成立时间:1989-10-22

  经营范围: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代理发行与兑付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办理票据贴现;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按权限和程序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国际结算;结售汇;代客外汇买卖;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彭山支行与本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三、合同主要条款

  (一)固定资产贷款合同【建彭固(2020)001号】主要条款:

  1、借款人:四川江化微电子材料有限公司;

  2、贷款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彭山支行;

  3、借款金额:人民币12,200万元整;

  4、借款用途:借款人应将借款用于固定资产投资,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借款人不得改变借款用途;

  5、借款期限:借款期限为72月,即从2020年6月19日起至2026年6月18日;

  6、贷款利率:本合同项下的贷款利率为年利率,利率为浮动利率,即LPR利率减20基点(1基点=0.01%,精确至0.01基点),并自起息日起至本合同项下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每12个月根据利率调整日前一个工作日的LPR利率以及上述加/减基点数调整一次。利率调整日为起息日在调整当月的对应日,当月没有起息日的对应日的,则当月最后一日为利率调整日;

  7、还款

  (1)付息:甲方应在结息日向乙方支付到期利息。首次付息日为贷款发放后的第一个结息日。最后一次还款时,利随本清。

  (2)还本计划:自2021年起,在每年的10月份前贷款归还比例分别不低于2%、8%、25%、25%、20%、20%。

  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期限起始日与贷款转存凭证不一致导致借款到期日相应调整的,乙方有权对上述还本计划作相应调整。

  (3)还款方式:甲方应于本合同约定的还款日前在还款准备金账户或在乙方开立的其他账户上备足当期应付之款项并自行转款还贷(乙方也有权从该账户上划款还贷),或者于本合同约定的还款日从其他账户上转款用于还贷。

  (4)提前还款:甲方提前还本时,须提前叁拾个工作日向乙方提供书面告知函。甲方提前还本应按照实际用款天数及本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计算利息。乙方同意甲方提前还本的,有权向甲方收取违约金,违约金金额按以下标准确定:

  违约金金额=提前还本额×提前还款天数× 0 ‰。

  甲方分次还款的,如提前归还部分借款本金,乙方有权自行选择按还款计划正序或相反顺序还款。提前还款后,尚未归还的借款仍按本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执行;

  8、生效条件:本合同经借款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盖章并加盖公章及贷款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且经借款人母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生效。

  (二)固定资产贷款合同【建彭固(2020)002号】主要条款:

  1、借款人:四川江化微电子材料有限公司;

  2、贷款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彭山支行;

  3、借款金额:人民币5,800万元整;

  4、借款用途:借款人应将借款用于固定资产投资,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借款人不得改变借款用途;

  5、借款期限:借款期限为72月,即从2020年6月19日起至2026年6月18日;

  6、贷款利率:本合同项下的贷款利率为年利率,利率为浮动利率,即LPR利率减20基点(1基点=0.01%,精确至0.01基点),并自起息日起至本合同项下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每12个月根据利率调整日前一个工作日的LPR利率以及上述加/减基点数调整一次。利率调整日为起息日在调整当月的对应日,当月没有起息日的对应日的,则当月最后一日为利率调整日;

  7、还款

  (1)付息:甲方应在结息日向乙方支付到期利息。首次付息日为贷款发放后的第一个结息日。最后一次还款时,利随本清。

  (2)还本计划:自2021年起,在每年的10月份前贷款归还比例分别不低于2%、8%、25%、25%、20%、20%。

  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期限起始日与贷款转存凭证不一致导致借款到期日相应调整的,乙方有权对上述还本计划作相应调整。

  (3)还款方式:甲方应于本合同约定的还款日前在还款准备金账户或在乙方开立的其他账户上备足当期应付之款项并自行转款还贷(乙方也有权从该账户上划款还贷),或者于本合同约定的还款日从其他账户上转款用于还贷。

  (4)提前还款:甲方提前还本时,须提前叁拾个工作日向乙方提供书面告知函。甲方提前还本应按照实际用款天数及本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计算利息。乙方同意甲方提前还本的,有权向甲方收取违约金,违约金金额按以下标准确定:

  违约金金额=提前还本额×提前还款天数× 0 ‰。

  甲方分次还款的,如提前归还部分借款本金,乙方有权自行选择按还款计划正序或相反顺序还款。提前还款后,尚未归还的借款仍按本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执行;

  8、生效条件:本合同经借款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盖章并加盖公章及贷款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且经借款人母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生效。

  四、本次签订借款合同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全资子公司签订贷款合同,保障了项目建设的资金需求,有利于保证项目建设的顺利开展。新增借款将增加全资子公司的资产负债,加大全资子公司还本付息的压力;随着提款增加,会引起全资子公司财务费用增加,但整体上融资将有利于项目建设顺利推进,对子公司盈利能力将产生正面影响。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江阴江化微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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