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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600252              证券简称:中恒集团              编号:临2020-59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阶段:执行阶段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执行人

  ●涉案的金额:人民币18,766,506.12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梧州中院”)《执行裁定书》(2020)桂04执67号裁定,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中恒集团”)的不动产、动产、银行存款、保险理财、股权、股票、有价证券等价值18,766,506.12元人民币的财产,将影响公司2020年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18,766,506.12元;另,公司拟就该案件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终结果仍具有不确定性,对净利润的影响数额最终以年度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

  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案件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2020年6月初,公司收到梧州中院发来的(2020)桂04执67号《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0年6月3日披露的公告)。公司在收到上述《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后,认为执行裁定书所裁定的执行内容不当,拟请求法院中止执行裁定书内容,遂向梧州中院递交了《执行异议申请书》《中止执行申请书》。

  近日,公司收到梧州中院发来的(2020)桂04执异24号《执行裁定书》,裁定驳回公司的异议请求,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中恒集团因转让全资子公司广西梧州中恒集团钦州北部湾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钦州北部湾公司”)股权的事项,被原告关仕杰、苏凯林、甘伟忠于2015年12月8日向梧州中院提起诉讼,该诉讼案件已二审终审。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2016年1月23日、1月26日、4月27日,2019年1月3日,2020年3月18日、6月3日披露的《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的补充公告》《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情况公告》《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涉及钦州北部湾房地产公司诉讼案件重审判决结果的公告》《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二、本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梧州中院发来的(2020)桂04执异24号《执行裁定书》,主要内容如下:

  异议人(被执行人):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柳州市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异议人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称,(2020)桂04执67号执行裁定的执行内容不当,请求中止执行(2020) 桂04执67号执行裁定案。事实和理由如下:一、(2019) 桂民终320号民事判决确有错误,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应当再审的情形,异议人即将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如最高人民法院决定再审,本案也将中止执行,为避免浪费司法资源,请求法院中止本案的执行。二、异议人愿意提供存款对其履行义务作担保,符合中止执行的法定要件,不会对申请执行人的利益造成损害。三、异议人在新冠肺炎疫情期间生产经营受到较大影响,请法院充分考虑异议人实际情况以及在疫情防控方面所做的贡献,中止本案的执行。

  梧州中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柳州市市政工程集团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桂民终3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作出(2020) 桂04执67号执行裁定于法有据。异议人以(2019)桂民终320号民事判决确有错误,已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为由提出中止本案执行的意见,在该案未作出裁定决定再审,依法并不影响该案的执行,故异议人上述所提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纳。对异议人提出愿提供存款担保以及其在新冠肺炎疫情期间生产经营影响及所作的贡献,请求中止本案执行的意见亦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异议人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异议理由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异议请求。

  三、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根据梧州中院《执行裁定书》(2020)桂04执67号裁定,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公司的不动产、动产、银行存款、保险理财、股权、股票、有价证券等价值18,766,506.12元人民币的财产,将影响公司2020年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18,766,506.12元;另,公司拟就该案件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终结果仍具有不确定性,对净利润的影响数额最终以年度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

  四、备查文件

  梧州中院《执行裁定书》(2020)桂04执异24号

  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案件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盖章页)

  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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