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泽达易盛(天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上接C28版)

  (上接C28版)

  2、自泽达易盛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股东刘雪松间接持有泽达易盛的0.04%股份(共计2.5万股股份),也不提议由泽达易盛回购该部分股份。”

  (2)其他股东承诺:

  “自公司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二、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1、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林应、刘雪松承诺

  “对于泽达易盛(天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前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人将严格遵守已做出的关于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诺,在限售期内,不出售本次公开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1、上述锁定期已届满且没有延长锁定期的相关情形;如有延长锁定期的相关情形,则延长锁定期已届满。

  2、如发生本人需向投资者进行赔偿的情形,本人已经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不存在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不得减持的其他情况。

  如在锁定期满后24个月内,在遵守本次发行上市其他各项承诺的前提下,本人拟减持现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上市价格(自公司股票上市至其减持期间,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底价下限和股份数将相应进行调整)。减持方式包括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及其他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方式。

  本企业在锁定期届满后减持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保证公司有明确实际控制人,且减持程序需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股份减持及信息披露的规定。如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就股份减持出台了新的规定或措施,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证券监管机构的相关要求时,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出售股票,则本人由此承担全部法律责任。若对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并赔偿因违反承诺出售股票给公司或其他股东因此造成的损失。”

  2、发行人股东宁波润泽、泽达创鑫、嘉铭利盛、宁波宝远、亿脑投资、昕晨投资承诺

  “对于泽达易盛(天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前本企业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企业将严格遵守已做出的关于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诺,在限售期内,不出售本次公开发行前持有的公司股份。

  上述锁定期届满后,在满足以下条件的前提下,可进行减持:

  1、上述锁定期已届满且没有延长锁定期的相关情形;如有延长锁定期的相关情形,则延长锁定期已届满。

  2、不存在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不得减持的其他情况。

  如在锁定期满后24个月内,在遵守本次发行上市其他各项承诺的前提下,本企业拟减持现已持有的公司股份,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上市价格(自公司股票上市至其减持期间,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底价下限和股份数将相应进行调整)。减持方式包括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及其他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方式。

  本企业在锁定期届满后减持所持公司股票的,减持程序需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股份减持及信息披露的规定。如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就股份减持出台了新的规定或措施,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证券监管机构的相关要求时,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出售股票,则本企业由此承担全部法律责任。若对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并赔偿因违反承诺出售股票给公司或其他股东因此造成的损失。”

  3、发行人股东梅生、陈美莱承诺

  “对于泽达易盛(天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前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人将严格遵守已做出的关于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诺,在限售期内,不出售本次公开发行前持有的公司股份。

  上述锁定期届满后,在满足以下条件的前提下,可进行减持:

  1、上述锁定期已届满且没有延长锁定期的相关情形;如有延长锁定期的相关情形,则延长锁定期已届满。

  2、不存在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不得减持的其他情况。

  如在锁定期满后24个月内,在遵守本次发行上市其他各项承诺的前提下,本人拟减持现已持有的公司股份,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上市价格(自公司股票上市至其减持期间,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底价下限和股份数将相应进行调整)。减持方式包括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及其他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方式。

  本人在锁定期届满后减持所持公司股票的,减持程序需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股份减持及信息披露的规定。如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就股份减持出台了新的规定或措施,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证券监管机构的相关要求时,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出售股票,则本人由此承担全部法律责任。若对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并赔偿因违反承诺出售股票给公司或其他股东因此造成的损失。”

  三、稳定股价的措施和承诺

  1、发行人已出具《泽达易盛(天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的措施》,主要内容如下:

  “一、触发和中止股价稳定方案的条件

  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后36个月内,公司股票如出现连续20个交易日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下同)均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则触发股价稳定方案的启动条件。

  自股价稳定方案启动条件触发之日起,公司董事会应在5日内召开董事会会议并告知稳定方案履行义务人;董事会决议公告后5个交易日内,相关方案履行义务人将按顺序启动股价稳定方案。

  如股价稳定方案启动条件触发之日至股价稳定方案尚未正式实施前或在实施股价稳定方案过程中,公司股票出现某日的收盘价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则可中止实施股价稳定方案;中止实施股价稳定方案后,自上述股价稳定方案启动条件触发之日起12个月内,如再次出现公司股票收盘价格连续20个交易日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情况,则应继续实施股价稳定方案。

  上述具体措施执行的优先顺序为本公司回购股份为第一顺位,实际控制人增持股份为第二顺位,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份为第三顺位。

  二、股价稳定方案的具体措施

  1、公司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公司股票

  在公司出现应启动稳定股价预案情形,公司应在收到通知后2个工作日内启动决策程序,经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后,依法通知债权人和履行备案程序。公司将采取上海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要约等方式回购股份。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后,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并应当在发布回购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后3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回购股份议案需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其中股东大会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董事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董事会中投赞成票;实际控制人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股东大会中投赞成票。

  公司股份回购预案的主要内容为:(1)回购期间系在股份回购义务触发之日起12个月内;(2)公司回购股票的价格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除权除息事项导致公司净资产、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3)回购方式系通过证券交易所以集中竞价方式、要约方式及/或其他合法方式回购公司股票;(4)用于股份回购的资金总额不低于公司上一年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的5%,但不高于公司上一年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的20%,结合公司当时的股权分布状况、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确定。

  公司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公司股票应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

  在下列情形之一出现时,实际控制人将采取增持公司股份的方式稳定公司股价:(1)公司无法实施回购股份或股份回购方案未获得公司股东大会批准;(2)公司虽实施股份回购措施,但股份回购措施实施完毕后(以公司公告的实施完毕日为准),公司股价仍未满足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收盘价均高于公司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3)公司回购方案实施完毕之次日起的3个月内启动稳定股价预案的条件被再次触发。

  实际控制人为稳定股价增持公司股票时,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之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条件:(1)实际控制人增持股份的价格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2)实际控制人单次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其上一会计年度所获得税后现金分红金额的10%;(3)实际控制人单一会计年度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累计不超过其上一会计年度自公司所获得税后现金分红金额的30%。

  实际控制人承诺在增持计划完成后的6个月内不出售所增持的股份。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

  在实际控制人稳定股份措施实施完毕后(以公司公告的实施完毕日为准),公司股价仍未满足“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收盘价均高于公司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条件时,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采取增持公司股份的方式稳定公司股价。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应符合《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每次增持公司股份的金额不低于本人上一年度从公司领取的税后收入的10%,12个月内累计不超过本人上一年度从公司领取的税后收入的30%。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其增持启动条件触发后2个交易日内就其是否有增持公司股份的具体计划书面通知公司并由公司进行公告,并在公告后90日内实施完毕。

  公司如拟新聘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将在聘任其的同时要求其出具将履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稳定公司股价承诺的承诺函。

  三、股价稳定方案的限定条件

  上述股价稳定方案的任何措施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及其他对其有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规定,并在公司股权分布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实施,且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在执行股价稳定方案时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增持或回购股票的时点限制。

  四、责任追究机制

  1、公司未履行稳定公司股价承诺的约束措施:

  如公司未能履行股份回购的承诺,则:公司将立即停止制定或实施现金分红计划、停止发放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直至公司履行相关承诺;公司立即停止制定或实施重大资产购买、出售等行为,以及增发股份、发行公司债券以及重大资产重组等资本运作行为,直至公司履行相关承诺;公司将在5个工作日内自动冻结相当于上一年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的5%的货币资金,以用于公司履行稳定股价的承诺。

  2、实际控制人未履行稳定公司股价承诺的约束措施:

  如实际控制人在增持义务触发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或者董事会决议公告日5个交易日内未提出具体增持计划,或未按披露的增持计划实施,则实际控制人不可撤销地授权公司将公司股份总数2%乘以最近一期(上年度末)经审计每股净资产价格(如公司上市后有利润分配或送配股份等除权、除息行为,则股份数量作相应调整)的金额从当年及以后年度公司应付实际控制人现金分红予以扣留并归公司所有;如因实际控制人未履行上述股份增持义务造成公司、投资者损失的,实际控制人将依法赔偿公司、投资者损失。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履行稳定公司股价承诺的约束措施:

  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增持义务触发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或者董事会决议公告日5个交易日内未提出具体增持计划,或未按披露的增持计划实施,则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可撤销地授权公司将其上年度从公司领取的薪酬或津贴及股东分红从当年及以后年度公司应付其薪酬或津贴及股东分红中予以扣留并归公司所有;如因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履行上述股份增持义务造成公司、投资者损失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依法赔偿公司、投资者损失。

  以上方案自上市后36个月内有效。”

  2、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林应、刘雪松承诺

  “本人作为泽达易盛(天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实际控制人,就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事宜出具如下承诺:

  一、本人作为股价稳定方案第二顺位履行义务人,在触发股价稳定方案的启动条件(即触发增持义务)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或者董事会决议公告日5个交易日内,本人应提出通过增持公司股票方式稳定股价的方案,并在依法履行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门的审批、核准手续(如需)后,由公司根据相关规定披露其增持公司股票的方案。在公司披露本人增持公司股票方案的2个交易日后,本人开始实施增持公司股票的方案。

  在触发股价稳定方案的启动条件之日起12个月内,本人增持公司股票的增持方式系通过证券交易所以大宗交易方式、集中竞价方式及/或其他合法方式增持公司股票;本人按照与自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低于二比一的比例增持公司股票,本人增持公司股份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在增持计划完成后的6个月内不出售所增持的股份。

  二、在公司就稳定股价的具体方案召开的董事会、股东大会上,将对公司稳定股价方案的相关决议投赞成票。

  三、本人为稳定股价增持公司股票时,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之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条件:(1)实际控制人增持股份的价格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2)实际控制人单次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其上一会计年度所获得税后现金分红金额的10%;(3)实际控制人单一会计年度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累计不超过其上一会计年度自公司所获得税后现金分红金额的30%。

  四、在公司《泽达易盛(天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的措施》规定的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本人在增持义务触发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或者董事会决议公告日5个交易日内未提出具体增持计划,或未按披露的增持计划实施,则本人不可撤销地授权公司将公司股份总数2%乘以最近一期经审计每股净资产价格(如公司上市后有利润分配或送配股份等除权、除息行为,则股份数量作相应调整)的金额从当年及以后年度公司应付本人现金分红予以扣留并归公司所有;如因本人未履行上述股份增持义务造成公司、投资者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公司、投资者损失。”

  3、发行人全体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本人担任泽达易盛(天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就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事宜出具如下承诺:

  一、本人作为股价稳定方案第三顺位履行义务人,在触发股价稳定方案的启动条件(即触发增持义务)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或者董事会决议公告日5个交易日内,本人应提出通过增持公司股票方式稳定股价的方案,并在依法履行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门的审批、核准手续(如需)后,由公司根据相关规定披露其增持公司股票的方案。在公司披露本人增持公司股票方案的2个交易日后,本人开始实施增持公司股票的方案。

  在触发股价稳定方案的启动条件之日起12个月内,本人增持公司股票的增持方式系通过证券交易所以大宗交易方式、集中竞价方式及/或其他合法方式增持公司股票;本人用于增持公司股票的资金数额不低于本人上一年度从公司领取的税后收入的10%,12个月内累计不超过本人上一年度从公司领取的税后收入的30%。本人增持计划完成后六个月内不出售增持股份。

  二、在公司就稳定股价的具体方案召开的董事会、股东大会上,将对公司稳定股价方案的相关决议投赞成票。

  三、在公司《泽达易盛(天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关于稳定公司股价的措施》规定的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本人在增持义务触发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或者董事会决议公告日5个交易日内未提出具体增持计划,或未按披露的增持计划实施,则本人不可撤销地授权公司将本人上年度从公司领取的薪酬或津贴及股东分红从当年及以后年度公司应付本人薪酬或津贴及股东分红中予以扣留并归公司所有;如因本人未履行上述股份增持义务造成公司、投资者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公司、投资者损失。”

  四、对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购回承诺

  1、发行人已出具《关于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购回承诺》,具体内容如下:

  “泽达易盛(天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保证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如公司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5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2、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林应、刘雪松已出具《关于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购回承诺》,具体内容如下:

  “本人保证泽达易盛(天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如公司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本人将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5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五、关于股份回购及依法承担赔偿或赔偿责任的承诺

  1、发行人已出具《泽达易盛(天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依法回购股份及赔偿投资者损失的承诺》,具体内容如下:

  “泽达易盛(天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保证本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所载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如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性影响的,本公司将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本公司承诺在上述违法违规行为被证券监管机构认定或司法部门判决生效后1个月内启动股票回购程序。回购价格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颁布的规范性文件依法确定,且不低于回购时的股票市场价格。

  如本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投资者损失的范围认定、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和免责事由按照《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如相关法律法规相应修订,则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执行。”

  2、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林应、刘雪松承诺

  “本人作为发行人泽达易盛(天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实际控制人,特作出如下承诺:

  公司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人对其所载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如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人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本人承诺在上述违法违规行为被证券监管机构认定或司法部门判决生效后1个月内启动股票购回事项。回购价格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颁布的规范性文件依法确定,且不低于回购时的股票市场价格。

  如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投资者损失的范围认定、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和免责事由按照《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如相关法律法规相应修订,则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执行。”

  3、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本人作为发行人泽达易盛(天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特作出如下承诺:

  公司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人对其所载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如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但本人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投资者损失的范围认定、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和免责事由按照《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03】2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如相关法律法规相应修订,则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执行。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六、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1、发行人已出具《关于填补被摊薄及其回报的措施》,主要内容如下:

  “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后,公司股本、净资产将有所增长,从而导致公司净资产收益率及每股收益在短期内被摊薄。为降低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影响,公司承诺将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增强公司的业务实力、盈利能力和回报能力,具体如下:

  1、保证募集资金规范、有效使用,实现项目预期回报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账后,公司将开设董事会决定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与开户行、保荐机构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确保募集资金专款专用。同时,公司将严格遵守资金管理制度和《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在进行募集资金项目投资时,履行资金支出审批手续,明确各控制环节的相关责任,按项目计划申请、审批、使用募集资金,并对使用情况进行内部考核与审计。

  2、积极、稳妥地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行业发展趋势与公司发展战略,可有效提升公司业务实力、技术水平与管理能力,从而进一步巩固公司的市场地位,提高公司的盈利能力与综合竞争力。公司已充分做好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前期的可行性研究工作,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涉及行业进行了深入的了解和分析,结合行业趋势、市场容量及公司自身等基本情况,最终拟定了项目规划。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加快推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争取早日投产并实现预期效益。

  3、提高资金运营效率

  公司将进一步提高资金运营效率,降低公司运营成本,通过加快技术研发、市场推广等方式提升公司经营业绩,应对行业波动和行业竞争给公司经营带来的风险,保证公司长期的竞争力和持续盈利能力。

  4、完善内部控制,加强资金使用管理和对管理层考核

  公司将进一步完善内部控制,加强资金管理,防止资金被挤占挪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严格控制公司费用支出,加大成本控制力度,提升公司利润率;加强对管理层的考核,将管理层薪酬水平与公司经营效益挂钩,确保管理层恪尽职守、勤勉尽责。

  5、其他方式

  公司承诺未来将根据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出台的具体细则及要求,持续完善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各项措施。”

  2、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林应、刘雪松承诺

  “泽达易盛(天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本次发行完成后,随着募集资金的到位,公司的股本及净资产规模将有较大幅度增加,从而导致公司净资产收益率及每股收益在短期内被摊薄。为降低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影响,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本人作为公司的的实际控制人,现作出如下承诺:

  1、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

  2、督促公司切实履行填补回报措施。”

  3、发行人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泽达易盛(天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本次发行完成后,随着募集资金的到位,公司的股本及净资产规模将有较大幅度增加,从而导致公司净资产收益率及每股收益在短期内被摊薄。为降低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影响,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作为泽达易盛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特承诺如下:

  一、本人不会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二、本人全力支持及配合公司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消费行为的规范,本人的任何职务消费行为均将在为履行本人对公司的职责之必须的范围内发生,本人严格接受公司监督管理,避免浪费或超前消费。

  三、本人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规定和规则以及公司制度规章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行为规范的要求,不会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履行本人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四、本人将尽最大努力促使公司填补即期回报措施的实现。

  五、本人将尽责促使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并在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该薪酬制度议案时投赞成票(如有投票/表决权)。

  六、若公司未来实施员工股权激励,本人将全力支持公司将该员工激励的行权条件等安排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并在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该员工股权激励议案时投赞成票(如有投票/表决权)。

  七、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本人依法承担相应责任;若违反承诺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七、发行后利润分配政策和程序

  1、发行人已出具《泽达易盛(天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三年内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主要内容如下:

  “(一)利润分配形式

  公司采用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许可的其他方式分配股利。凡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优先采用现金分红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如以现金方式分配利润后,公司仍留有可供分配的利润,并且董事会认为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公司可以采用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二)现金利润分配政策

  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为:公司当年实现盈利、且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和依法提取公积金后,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值,现金流可以满足公司正常经营和持续发展的需求,且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公司应当采取现金方式分配利润。

  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三)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公司董事会应结合公司盈利情况、资金需求、股东意见和股东回报规划提出合理的分红建议和预案;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公司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决策时,以及因公司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而需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时,首先应经公司二分之一以上的独立董事同意并发表明确独立意见,然后分别提交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如果公司有外部监事,外部监事应发表明确意见);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如果调整分红政策,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董事会制订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或中期利润分配方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进行表决通过后生效。公司独立董事应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发表明确独立意见并公开披露。

  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以及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现金分红具体方案。确有必要对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变更的,应当满足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经过详细论证后,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公司董事会在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中未按照本章程所规定利润分配政策作出现金分红预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详细说明未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独立董事还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四)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

  如遇到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者公司外部经营环境变化并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或公司自身经营发生重大变化时,公司可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公司修改利润分配政策时应当以股东利益为出发点,注重对投资者利益的保护;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应由董事会做出专题论述,详细论证调整理由,形成书面论证报告,并经独立董事审议同意后提交股东大会特别决议通过。利润分配政策调整应在提交股东大会的议案中详细说明原因,审议利润分配政策变更事项时,公司提供网络投票方式为社会公众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八、关于信息披露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相关承诺

  1、发行人已出具《泽达易盛(天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信息披露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相关承诺》,具体内容如下:

  “泽达易盛(天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保证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所载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如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公司将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公司承诺在上述违法违规行为被证券监管机构认定或司法部门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启动股票回购程序。回购价格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颁布的规范性文件依法确定,且不低于回购时的股票市场价格。

  如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投资者损失的范围认定、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和免责事由按照《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03】2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如相关法律法规相应修订,则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执行。“

  2、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林应、刘雪松承诺

  “本人作为泽达易盛(天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实际控制人,保证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人对其所载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如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人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同时本人将依法购回已转让的本次公开发行前持有的股份(以下简称“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本人承诺在上述违法违规行为被证券监管机构认定或司法部门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启动股票购回事项,采用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方式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购回价格依据二级市场价格确定。若本人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触发要约收购条件的,本人将依法履行要约收购程序,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如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投资者损失的范围认定、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和免责事由按照《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03】2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如相关法律法规相应修订,则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执行。”

  3、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之一致行动人嘉铭利盛、宁波宝远、亿脑投资、梅生、陈美莱承诺

  “本人/公司作为泽达易盛(天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保证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人/公司对其所载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如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人/公司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同时本人/公司将依法购回已转让的本次公开发行前持有的股份(以下简称“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本人/公司承诺在上述违法违规行为被证券监管机构认定或司法部门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启动股票购回事项,采用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方式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购回价格依据二级市场价格确定。若本人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触发要约收购条件的,本人/公司将依法履行要约收购程序,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如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投资者损失的范围认定、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和免责事由按照《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03】2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如相关法律法规相应修订,则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执行。”

  4、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本人作为泽达易盛(天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人对其所载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如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投资者损失的范围认定、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和免责事由按照《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03】2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如相关法律法规相应修订,则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执行。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5、保荐机构(承销商)承诺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泽达易盛(天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承销商),郑重承诺: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泽达易盛(天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制作、出具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九、公开承诺事项未履行的约束措施

  1、发行人已出具《公开承诺事项未履行的约束措施》,具体内容如下:

  “泽达易盛(天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拟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在上市过程中本公司就相关事宜作出公开承诺。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就本公司作出的相关承诺,本公司作出如下约束措施:

  1、本公司将严格履行本公司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所作出的所有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

  2、如本公司承诺未能履行、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本公司将采取以下措施:

  (1)及时、充分披露本公司承诺未能履行、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在有关监管机关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

  (3)如该违反的承诺属可以继续履行的,本公司将及时、有效地采取措施消除相关违反承诺事项;如该违反的承诺确已无法履行的,本公司将向投资者及时作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并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4)自本公司完全消除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产生的不利影响之前,本公司将不得发行证券,包括但不限于股票、公司债券、可转换的公司债券及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品种等;

  (5)自本公司完全消除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产生的不利影响之前,本公司不得以任何形式向本公司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增加薪资或津贴;

  (6)本公司承诺未能履行、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导致投资者损失的,由本公司依法赔偿投资者的损失;本公司因违反承诺有违法所得的,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7)其他根据届时规定可以采取的约束措施。

  3、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本公司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公司承诺未能履行、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公司将采取以下措施:

  (1)及时、充分披露本公司承诺未能履行、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向投资者及时作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2、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林应、刘雪松承诺

  “泽达易盛(天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拟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在上市过程中本人就相关事宜作出公开承诺。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就本人作出的相关公开承诺,本人作出如下约束措施:

  1、本人将严格履行本公司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所作出的所有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

  2、如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本人将采取以下措施:

  (1)通过发行人及时、充分披露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在有关监管机关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

  (3)如该违反的承诺属可以继续履行的,本人将及时、有效地采取措施消除相关违反承诺事项;如该违反的承诺确已无法履行的,本人将向投资者及时作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并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提交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

  (4)本人将停止在公司领取股东分红,同时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本人按相关承诺采取相应的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5)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导致投资者损失的,由本人依法赔偿投资者的损失;本人因违反承诺所得收益,将上缴发行人所有;

  (6)其他根据届时规定可以采取的约束措施。

  3、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本人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人将采取以下措施:

  (1)通过发行人及时、充分披露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向发行人及投资者及时作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发行人及投资者的权益。”

  3、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泽达易盛(天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拟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在上市过程中本人就相关事宜作出公开承诺。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就本人作出的相关公开承诺,本人作出如下约束措施:

  1、本人将严格履行本公司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所作出的所有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

  2、如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本人将采取以下措施:

  (1)通过发行人及时、充分披露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在有关监管机关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

  (3)如该违反的承诺属可以继续履行的,本人将及时、有效地采取措施消除相关违反承诺事项;如该违反的承诺确已无法履行的,本人将向投资者及时作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并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提交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

  (4)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导致投资者损失的,由本人依法赔偿投资者的损失;本人因违反承诺所得收益,将上缴发行人所有;

  (5)本人将停止在公司领取股东分红(如有),同时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如有)将不得转让,直至本人按相关承诺采取相应的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6)其他根据届时规定可以采取的约束措施。

  3、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本人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人将采取以下措施:

  (1)通过发行人及时、充分披露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向发行人及投资者及时作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发行人及投资者的权益。

  本人承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已作出的各项承诺及未能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十、其他承诺事项

  1、保荐机构(承销商)承诺

  东兴证券作为本次发行并上市的保荐机构,特此承诺如下:

  “本保荐机构已对招股说明书进行了核查,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保荐机构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2、发行人律师承诺

  北京康达作为本次发行并上市的律师,特此承诺如下:

  “本所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按照律师行业的业务标准和执业规范,对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所涉相关法律问题进行了核查验证,确保出具的文件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如因本所的执业行为存在过错,从而导致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出具的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且给投资者造成损失,本所将严格按照生效的司法判决所认定的本所违法事实和赔偿金额。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投资者损失的范围认定、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和免责事由按照《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03]2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执行。如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相应修订,则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执行,本所承诺将严格按照生效司法文书所认定的赔偿方式和赔偿金额进行赔偿,确保投资者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但本所已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

  3、发行人审计机构承诺

  天健作为本次发行并上市的审计机构,特此承诺如下:

  “因本所为泽达易盛(天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如能证明本所没有过错的除外。”

  4、发行人资产评估机构承诺

  坤元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作为本次发行并上市的评估机构,特此承诺如下:

  “如因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坤元评报【2016】62号、坤元评报【2016】120号、坤元评报【2019】205号和坤元评报【2020】39号)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在该等事项依法认定后,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十一、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对上述承诺的意见

  保荐机构经核查,认为发行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相关承诺已经按《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对信息披露违规、稳定股价措施及股份锁定等事项作出承诺,已就其未能履行相关承诺提出进一步的补救措施和约束措施。发行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所作出的承诺合法、合理,失信补救措施及时有效。

  发行人律师核查了上述承诺主体出具的承诺函、发行人及其股东就出具承诺函事宜作出的决议或声明,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签署承诺函履行了相应的决策程序,相关主体作出的承诺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上交所的要求,相关承诺主体提出的违反承诺时可采取的约束措施合法,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或禁止性规定。

  泽达易盛(天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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