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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天龙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证券代码:603266              证券简称:天龙股份            公告编号:2020-035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07元

  相关日期

  差异化分红送转: 是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20年5月20日的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19年年度

  2.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扣除不参与本次利润分配股份(拟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109,900股)后的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差异化分红送转方案:

  (1)本次差异化分红方案

  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扣减拟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109,900股后的股本为基数分配利润,向除持有拟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股东以外的其他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7元(含税)。截至2019年12月31日,公司总股本199,074,840股,扣除拟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109,900股,以此计算合计分配现金红利13,927,545.80元(含税)。

  (2)本次差异化分红除权除息的计算依据

  公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息)开盘参考价: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每股现金红利)+配(新)股价格×流通股份变动比例]÷(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根据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公司按照扣除拟回购股份后的股份198,964,940股为基数进行分配。由于本次分红为差异化分红,上述公式中现金红利指根据总股本摊薄调整后计算的每股现金红利,计算公式如下:

  每股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总股本=(199,074,840-109,900)×0.07÷199,074,840≈0.0700元/股;

  根据公司2019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公司本次仅进行现金红利分配,不送红股和转增股本,因此,公司流通股不会发生变化,流通股份变动比例为 0。

  公司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0.0700)÷(1+0)=前收盘价格-0.0700元

  三、相关日期

  四、分配实施办法

  1.实施办法

  (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的,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股东持股数,按比例直接计入股东账户。

  2.自行发放对象

  浙江安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所持股份的现金红利由公司自行发放。

  3.扣税说明

  1、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

  (1)对于持有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和《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的有关规定,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7元;持股1年以内(含1年)的,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7元,待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 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根据《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有关规定,按照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0.063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上海证券交易所本公司 A 股股票(“沪股通”),其股息红利将由本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4]81号)执行,本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0.063元。

  (4)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0.07元。

  2、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

  对于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有关规定,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按该规定计算纳税,持股时间自解禁日起计算;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继续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即公司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063元。

  五、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权益分派方案如有疑问,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证券部

  联系电话:0574-58999899

  特此公告。

  宁波天龙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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