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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巨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杭州巨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杭州巨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的核查,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进一步明确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具体方案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已收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核准杭州巨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2656号)。该批复核准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面值总额97,260万元可转换公司债券,期限6年。

  公司于2018年12月12日召开的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和2019年10月14日召开的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具体事宜》、《关于延长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等议案。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授权,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和市场状况,进一步明确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具体方案。

  我们认为:本次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及方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合理,切实可行,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及长远发展规划,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本次进一步明确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具体方案的相关事项。

  二、《关于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和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将在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完成之后,申请办理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相关事宜,并授权公司管理层及其授权代表负责办理具体事项。

  我们认为:该事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没有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利益。因此,我们同意本次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的相关事项。

  独立董事(签字):朱亚尔:  黄爱华:  叶小珍:

  二○二年六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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