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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建议跨境监管合作“树状分布” 执法联盟为“主干” 专项调查做“枝叶”

  

  本报记者 包兴安

  财务造假是资本市场的“毒瘤”,也是中外监管机构共同打击的对象。

  近日,中国证监会主席易会满接受媒体专访时表示,加强国际监管合作,是适应全球金融市场开放和风险防范的必然选择。其中,开展联合检查是国际审计监管合作的通行路径和普遍做法。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数字经济研究院执行院长盘和林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国际审计监管合作开展联合检查的方式是当下比较可行的一种路径。一方面,这种方式在涉及跨境事件时,可以更好地处理主权与治权的问题,容易让双方所接受,也可以充分考虑到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制度和协议约束,在执行层面的可行性更高;另一方面,联合检查可以集中骨干力量,在统一的时间内快速、高效地解决问题,还可以相互交流经验、取长补短,有利于提高我国跨境监管的综合能力和整体水平。

  事实上,一直以来,中国证监会高度重视跨境监管合作,支持境外证券监管机构查处其辖区内上市公司财务造假行为,积极推进与境外审计监管机构的合作,共同维护各国投资者合法权益。

  据了解,在国际证监会组织(IOSCO)多边备忘录等合作框架下,中国证监会已向多家境外监管机构提供23家境外上市公司相关审计工作底稿,其中向美国证监会和美国公众公司会计监督委员会(PCAOB)提供了14家在美上市中国公司的审计工作底稿,仅2019年就向美国证监会提供了3家。此外,2019年10月份中美双方对香港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存放在中国内地的在美上市公司审计工作底稿调取事宜也达成了共识。

  “打击国际资本市场违法犯罪,联合检查和审计工作底稿当然很重要,但这些只是跨境监管合作一个重要环节或载体。”易会满指出,更为重要的是,要通过充分沟通协作建立监管者之间高度的相互信任,并在此基础上共同建立打击跨境证券违法犯罪行为的执法联盟。缺乏信任与合作,解决不了有效打击财务造假的问题。

  盘和林表示,跨境监管合作不能只有“枝叶”,也要有树木的“主干”,共同建立打击跨境证券违法犯罪行为的执法联盟就是所谓的“主干”。仅有“枝叶”只能针对单一具体的跨国违法行为进行监管,无法建立专业持续的执法力量。而建立执法联盟则可以成立全天候的工作机构,对犯罪行为进行系统性的打击和长久的震慑。当然,这个“主干”,只有双方在充分的沟通协作和高度的相互信任基础上才能建立。

  谈及如何有效建立国际监管合作时,盘和林建议,一是在谈判中必须坚持相互信赖、尊重主权等原则,不能违背国际法的精神;二是要建立一支常设的执法队伍,既具有国内外金融、房地产、工业制造、物流管理等各行各业的专业化知识,也熟悉对外国际交流与合作。

  此外,北京国家会计学院教授崔志娟也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建议建立跨境监管合作的互信机制、建立跨境合作的审计监管规则和工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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