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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刘哲:

  因刘哲操纵期货交易价格的行为违反了《期货交易管理条例》 (2013年7月18日第二次修订)第三条、第四十条的规定,构成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所述的违法行为。我会依据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刘哲处以30万元罚款。

  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30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限你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我会领取前述行政处罚决定书(联系电话010-88060286)。逾期,视为送达。

  你如果对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我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0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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