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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八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收到广西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592         证券简称: 八菱科技        公告编号:2020-063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南宁八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6月22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以下简称“广西证监局”)下发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0〕2号)《关于对南宁八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顾瑜、黄生田、黄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以下简称“警示函”),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件内容

  南宁八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顾瑜、黄生田、黄缘:

  经查,我局发现南宁八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未按规定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关联交易

  王安祥为你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控股子公司北京弘润天源基因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弘润天源”)法定代表人。2019 年10月至2020年1月,你公司以控股子公司弘润天源定期存款为王安祥个人借款提供质押担保,涉及金额4.66亿元;2019年12月至2020年1月,以弘润天源资金向王安祥实际控制的公司支付未实际发生采购业务的预付款项,涉及金额0.33亿元;2019年4月,以弘润天源资金直接代王安祥实际控制的公司偿还款项,偿还金额0.42亿元。

  上述行为构成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你公司资金,违反了《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证监会公告〔2017〕16号修改)第一条的规定。同时,针对上述非关联方占用资金的关联交易,你公司未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及临时信息披露义务,也未在2019年年报和2020年一季报中就相关事项进行披露,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的规定。

  (二)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

  你公司在完成弘润天源的收购后,未能对弘润天源相关财务活动实施有效控制,未能对弘润天源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对外开展业务实施有效制衡,未能及时发现弘润天源重大资金被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的情况。上述行为不符合《上市公司治理准则》(2018年修订)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要求。

  顾瑜作为公司董事长、黄生田作为公司财务总监、黄缘作为公司董事会秘书,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你公司上述信息披露违规、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等问题负有相应的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和五十九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及顾瑜、黄生田、黄缘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你公司应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整改,督促王安祥解除担保并追回占用资金,及时披露非经营性占用资金事项解决情况进展,加强内部控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内部问责,并于收 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个月内向我局报告整改情况。你们应当认真吸取教训,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违规行为再次发生。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说明

  收到上述警示函后,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高度重视,深刻反思公司治理及信息披露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公司将严格按照广西证监局的要求,积极整改,加紧督促王安祥解除担保并追回占用资金,及时披露非经营性占用资金事项及控股子公司存单质押担保事项解决情况进展,加强内部控制,落实内部问责。公司将加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大股东对《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和领会,进一步规范公司运作水平,不断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切实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事件的再次发生。

  三、备查文件

  《关于对南宁八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顾瑜、黄生田、黄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0〕2号)。

  特此公告。

  南宁八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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