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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丰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公告

  证券代码:603810         证券简称:丰山集团           公告编号:2020-050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委托理财受托方:北京融汇阳光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本次委托理财金额:3,086万元

  委托理财产品名称:阳光信石1期私募基金

  委托理财期限(产品期限):2020年6月24日至2020年9月23日,共计91天。

  审批程序:江苏丰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丰山集团”)于2020年4月22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和闲置自有资金在非关联方机构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年度在关联银行开展金融业务额度预计的议案》,并经过2020年5月22日召开的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同意公司使用最高不超过人民币25,000万元的闲置自有资金在非关联方进行现金管理,同意公司使用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5,000万元的闲置自有资金在关联银行进行现金管理。使用期限不超过12个月,在该额度范围和期限内,资金可以循环滚动使用。

  一、本次委托理财概况

  (一)委托理财目的

  公司通过利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适度的委托理财,有利于提高暂时闲置资金的使用效率,增加公司收益,为公司股东谋取更多的投资回报。

  (二)资金来源

  公司购买理财产品所使用的资金为公司暂时闲置自有资金。

  (三)委托理财产品的基本情况

  (四)公司对委托理财相关风险的内部控制

  1、在授权额度内,董事会授权公司董事长或董事长授权人员在额度范围内行使投资决策权并签署相关合同文件。

  2、公司财务负责人负责组织实施公司财务部具体操作,及时分析和跟踪理财产品投向、项目进展情况,一旦发现或判断有不利因素,必须及时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控制投资风险。公司财务部必须建立台账对理财产品进行管理,建立健全会计账目,做好资金使用的账务核算工作。

  3、公司内部审计部负责审查自有资金理财产品业务的审批情况、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等,督促财务部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并对账务处理情况进行核实。在每个季度末对所有理财产品投资项目进行全面检查,并根据谨慎性原则,合理的预计各项投资可能发生的收益和损失。

  4、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有权对理财产品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5、公司将严格根据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购买理财产品的具体情况及相应的收益情况。

  二、本次委托理财的具体情况

  (一)委托理财合同主要条款

  公司于2020年6月22日签署《阳光信石1期私募基金基金合同》,合同所述“阳光信石1期私募基金”已于2017年5月11日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备案。合同主要条款如下(包括但不限于):

  基金管理人:北京融汇阳光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的运作方式:本基金存续期内,原则上半开放式运作

  基金的投资目标: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追求基金财产的稳定增值。

  基金的存续期限:本基金存续期为不定期,基金管理人有权在本基金所有投资项目变现后提前终止本基金。

  基金的外包事项:基金管理人委托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本基金的外包服务机构,其在中国基金业协会登记的外包业务登记编码为A00001。

  申购或赎回的资金清算:1、T日(指本基金的开放日,包括临时开放日),基金投资者进行申购或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在T+1日对T日的申购、赎回申请进行确认,并将确认的申购、赎回等数据向基金托管人传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根据确认数据进行账务处理;2、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5日(包括T+5日)内支付赎回款项;3、基金管理人应对份额登记数据的准确性负责。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查收申购资金的到账情况并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及时划付赎回款项。

  支付方式:银行转账

  认购日:2020年6月22日

  起息日:2020年6月24日

  到期日:2020年9月23日

  预计年化收益率:6.1%

  业务管理费:本基金对每一项份额收取管理费,基金的年管理费率为0.5%。计算方法:每日应付的管理费=当日该类别基金份额的份额本金*0.5%/当年天数。管理费用自基金成立日起计算,每三个月支付一次。具体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当期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违约责任:

  (1)当事人违反本合同,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给合同其他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属本合同当事人双方或多方当事人的违约,根据实际情况,由违约方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但是发生下列情况,当事人应当免责:

  ①基金管理人及和/或基金托管人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或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②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而行使或不行使其投资权而造成的损失等。

  ③基金托管人由于按照基金管理人符合本合同约定的有效指令执行而造成的损失等。

  ④基金托管人对存放或存管在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的基金资产,或交由商业银行、期货公司、证券公司等其他机构负责清算交收的委托资产(包括但不限于保证金账户内的资金、期货合约等)及其收益,因该等机构欺诈、疏忽、过失、破产等原因给委托资产带来的损失等。

  ⑤本协议各方对由于第三方(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中登公司、经纪商等)发送或提供的数据错误给本基金资产造成的损失等。

  ⑥不可抗力。

  (2)在发生一方或多方违约的情況下,在最大限度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本合同能够继续履行的应当继续履行。非违约方当事人在职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进一步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非违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3)由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可控制的因素导致业务出现差错,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基金财产或投资人损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4)对于因基金投资者/基金份额持有人违反本合同的行为而导致基金管理人在利用基金资产投资中出现违约从而对基金管理人/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就自身/基金的相关损失自行/代表基金向基金投资者/基金份额持有人追偿。

  (5)一方依据本合同向另一方赔偿的损失,仅限于直接损失。

  (6)基金托管人仅承担本合同约定的相关责任及义务,基金管理人不得对基金托管人所承担的责任进行虚假宣传,更不得以基金托管人名义或利用基金托管人商誉进行非法募集资金、承诺投资收益等违规活动。

  (二)委托理财的资金投向

  本次购买的“阳光信石1期私募基金”理财产品投资范围:债权及其收益权(可含“特定债务合同履约保证保险”)、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保险公司(含保险子公司)资产管理计划及其收益权、证券公司(含证券公司子公司)资产管理计划及其收益权、信托计划及信托计划受益权、基金公司(含基金子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及其收益权、期货公司(含期货子公司)资产管理计划及其收益权、在基金业协会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发行并由具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的机构托管或由具有相关资质的机构提供私募基金综合服务的私募投资基金(含契约式基金、合伙企业)及其收益权、银行理财产品和银行存款。

  (三)最终资金使用方情况

  公司本次购买理财产品的资金投向为不特定的金融产品。

  (四)风险控制分析

  1、本次购买的理财产品属于为期不超过1年的固定收益类产品,风险可控。

  2、在购买的理财产品存续期间,公司财务部门将通过理财产品台账与上述产品发行方保持密切联系,跟踪理财资金的运作情况,加强风险控制和监督。

  3、公司审计部、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独立董事、监事会有权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4、公司在本次交易后将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实时跟踪进展情况并及时披露。

  三、委托理财受托方的情况

  (一)受托方的基本情况

  注①:北京融盛致远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持有北京融汇阳光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70%股份,金生无忧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持有北京融汇阳光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30%股份。

  (二)受托方的主要财务状况

  公司无法获悉对方的详细财务数据。

  (三)上述理财受托方与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之间不存在产权、业务、资产、债权债务、人员等关联关系。

  (四)公司董事会已对受托方等交易各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信用情况及其交易履约能力等进行了必要的尽职调查,上述受托方符合公司委托理财的各项要求。

  四、对公司的影响

  (一)公司最近一年又一期主要财务指标

  公司不存在负有大额负债的同时购买大额理财产品的情形,在保证公司正常经营的情况下,使用闲置自有资金适度进行现金管理,可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获得一定的资金收益,为公司及股东获取更多的回报。

  (二)本次委托理财支付金额为30,860,000.00元,占公司2020年第一季度期末货币资金的5.90%,对公司未来主营业务、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不会造成重大的影响。

  (三)委托理财的会计处理方式及依据

  公司委托理财的会计处理日常通过“交易性金融资产”会计科目核算。同时,鉴于理财产品的期限不超过一年,符合流动资产的确认条件,故在信息披露或财务报表中均在“交易性金融资产”项目中列示,赎回时产生的理财收益在“投资收益”项目中列示。

  五、风险提示

  (1)尽管本次公司进行现金管理,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低风险投资产品,但金融市场受宏观经济、财政及货币政策的影响较大,不排除该项投资可能受到市场波动的影响,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2)公司将根据经济形势以及金融市场的变化适时适量的介入,因此短期投资的实际收益不可预期。

  六、决策程序的履行及监事会、独立董事、保荐机构意见

  公司于2020年4月22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和闲置自有资金在非关联方机构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年度在关联银行开展金融业务额度预计的议案》,并经过2020年5月22日召开的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同意公司使用最高不超过人民币25,000万元的闲置自有资金在非关联方进行现金管理,同意公司使用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5,000万元的闲置自有资金在关联银行进行现金管理。使用期限不超过12个月,在该额度范围和期限内,资金可以循环滚动使用。在授权额度内,董事会授权公司董事长或董事长授权人员在上述额度范围内行使投资决策权并签署相关合同文件,具体事项由公司财务部负责组织实施。公司独立董事、保荐机构已分别对此事项发表了同意的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0年4月27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江苏丰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和闲置自有资金在非关联方机构进行现金管理的公告》、《江苏丰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0年度在关联银行开展金融业务额度预计的公告》。

  七、截至本公告日,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尚未到期的情况

  八、截至本公告日,公司最近十二个月使用自有资金委托理财的情况

  金额:万元

  注:1、该表格“截至本公告日,公司最近十二个月使用自有资金委托理财的情况”中的“最近十二个月”指2019.6.23-2020.6.23期间,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在理财额度内滚动购买理财产品;上表中“最近12个月内单日最高投入金额”为最近12个月内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单日最高余额。

  2、该表格“其他类”主要是申万菱信(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相关理财产品。

  3、该表格中“最近一年净资产”指2019年净资产,“最近一年净利润”指2019年净利润。

  截至本公告日,本公司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未到期余额为人民币19,939.00万元。其中在非关联方进行现金管理的未到期余额为19,939.00万元,在关联方进行现金管理的未到期余额为0万元。

  九、备查文件

  1、购买北京融汇阳光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理财产品的合同书及付款凭证;

  2、阳光信石1期私募基金备案函;

  特此公告。

  江苏丰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0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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