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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斯康达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公告

  证券代码:603803              证券简称:瑞斯康达             公告编号:2020-024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可行权数量:593.3万份

  可行权人数: 375人

  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行权方式:批量行权

  行权起止日:2020年6月29日至2021年6月28日

  瑞斯康达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瑞斯康达”)于2020年6月23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根据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和《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以及公司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认为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已成就,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18年5月17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瑞斯康达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瑞斯康达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瑞斯康达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瑞斯康达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查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均对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相关事项发表了意见。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8年5月18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瑞斯康达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18-029)、《瑞斯康达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18-030)及相关公告。

  2、2018年5月18日至2018年5月27日,公司对本次拟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通过公司内部办公系统对上述激励对象进行公示。2018年5月28日,公司监事会出具了《瑞斯康达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及公示情况说明》,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次列入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8年5月2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瑞斯康达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及公示情况说明》。

  3、2018年6月20日,公司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瑞斯康达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瑞斯康达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被授权确定股票期权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并办理授予股票期权所必须的全部事宜;此前,公司根据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核查情况,已披露《瑞斯康达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8年6月5日、6月21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瑞斯康达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内幕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2018-036)、《瑞斯康达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18-039)。

  4、2018年6月29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股票期权激励对象名单、期权数量及行权价格的议案》、《关于向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监事会对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同意的意见,公司独立董事对前述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具体内容详见2018年6月30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瑞斯康达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18-041)、《瑞斯康达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18-042)及相关意见。

  5、2018年8月3日,公司完成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的相关股票期权授予登记手续,最终股票期权登记数量为1562万份。

  具体内容详见2018年8月4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瑞斯康达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47)。

  6、2020年6月23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股票期权行权价格、激励对象名单及期权数量并注销部分期权的议案》、《关于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均对前述事项发表了同意意见。

  二、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说明

  根据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和《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认为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的行权条件已成就,现就行权条件成就情况说明如下:

  三、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的行权安排

  1、授予日:2018年6月29日

  2、可行权数量: 593.3万份

  3、可行权人数: 375人

  4、行权价格:16.28元/份

  若在行权前公司有派息、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期权数量和行权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

  5、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6、行权方式:批量行权

  7、行权起止日:2020年6月29日至2021年6月28日

  8、行权安排:公司将统一为符合行权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股票期权行权及相关行权股份登记手续,并将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毕股份变更登记手续当日确定为行权日,同时于行权完毕后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及其他一切相关手续。

  9、激励对象可行权情况

  截至本公告日,激励对象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在此前6个月内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四、股票期权费用的核算及说明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在授予日,公司采用Black-Scholes模型(B-S模型)确定股票期权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授予日后,公司已在对应的等待期,根据会计准则对股票期权行权相关费用进行相应摊销,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及资本公积;在行权日,公司将根据实际行权数量,确认股本和股本溢价,本次行权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五、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一致认为:经核查公司2019年度业绩及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结果,根据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和《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公司2019年度业绩已达到考核目标,除已离职员工及个人绩效考核不达标的员工,其余375名股票期权激励对象个人考核结果达标,且公司及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行权的情形;激励对象符合行权的资格条件,其作为本次可行权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决策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的行权条件已成就,可行权人员合计375名,可行权数量合计593.3万份,同意公司为符合行权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第一个行权期的相关行权手续。

  六、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查后认为,除已离职员工及个人绩效考核不达标的员工,其余375名股票期权激励对象行权资格合法有效,且与股东大会批准的激励对象名单相符,其考核结果均真实、有效。

  根据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和《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公司2019年度业绩和激励对象个人考核结果均已达标,且公司及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行权的情形;该事项决策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的行权条件已成就,可行权人员合计375名,可行权数量合计593.3万份,同意公司为符合行权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第一个行权期的相关行权手续。

  七、律师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意见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认为:瑞斯康达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行权的相关事宜符合《管理办法》和《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八、备查文件

  1、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

  2、第四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3、公司独立董事出具的《瑞斯康达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瑞斯康达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和行权价格、激励对象名单、期权数量调整及注销部分期权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瑞斯康达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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