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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台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3055        证券简称:台华新材     公告编号:2020-051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0年6月23日

  (二)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王店镇梅北路113号浙江嘉华特种尼龙有限公司会议室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提议召开。公司董事长施清岛先生主持会议。会议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五)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9人,出席7人,独立董事程隆棣先生、王瑞先生因受疫情影响未能出席本次会议;

  2、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

  3、董事会秘书出席会议;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列席。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1、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发行条件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议案名称:2.01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3、议案名称:2.02发行方式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4、议案名称:2.03发行对象及认购方式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5、议案名称:2.04定价基准日、发行价格和定价方式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6、议案名称:2.05发行数量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7、议案名称:2.06限售期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8、议案名称:2.07上市地点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9、议案名称:2.08募集资金用途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10、议案名称:2.09本次非公开发行前滚存未分配利润的安排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11、议案名称:2.10决议有效期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12、议案名称:3、关于公司2020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13、议案名称:4、关于公司2020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14、议案名称:5、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15、议案名称:6、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16、议案名称:7、关于相关承诺主体作出确保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得以切实履行的承诺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17、议案名称:8、关于公司与认购对象签署《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协议》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18、议案名称:9.01关于引入沈卫锋先生作为战略投资者并签署战略合作协议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19、议案名称:9.02关于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引进战略投资者相关事宜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0、议案名称:10、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涉及关联交易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1、议案名称:11、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1-2023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2、议案名称:12、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具体事宜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二)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三)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本次会议所有议案均为特别决议事项,经所有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审议通过。

  三、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律师:范瑞林、房芳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经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3、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浙江台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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