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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敖东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0623         证券简称:吉林敖东         公告编号:2020-058

  债券代码:127006         债券简称:敖东转债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1、吉林敖东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知以书面方式于2020年6月18日发出。

  2、会议于2020年6月23日在公司六楼会议室以现场方式召开。

  3、公司董事6名,实际参加会议表决董事6名。

  4、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李秀林先生主持,公司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本次董事会会议。

  5、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会议审议议案表决情况

  1、审议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本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因公司发展需要,拟对《公司章程》中有关内容进行修订,章程修订对照表如下:

  《公司章程》(草案)全文详见2020年6月24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公司章程》(草案)。

  表决结果:通过。同意6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反对票或弃权票的理由:无。

  以上议案须报股东大会审议,并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2、审议关于修改《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本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因公司发展需要,拟对《董事会议事规则》中有关内容进行修订,修订对照表如下:

  《董事会议事规则》(草案)全文详见2020年6月24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董事会议事规则》(草案)。

  表决结果:通过。同意6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反对票或弃权票的理由:无。

  以上议案须报股东大会审议,并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

  3、审议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本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鉴于公司第九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需进行换届。

  经公司第一大股东敦化市金诚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敦化市金诚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持有本公司股票309,940,049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26.65%。)推荐,并经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对相关人员任职资格进行审核,同意提名李秀林先生、郭淑芹女士、杨凯先生、张淑媛女士、王振宇先生、赵大龙先生、毕焱女士、李鹏先生、肖维维女士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并提交股东大会选举,其中:李秀林先生、郭淑芹女士、杨凯先生、张淑媛女士、王振宇先生、赵大龙先生为非独立董事候选人,毕焱女士、李鹏先生、肖维维女士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现第九届董事会任期届满,吕桂霞女士、孙茂成先生将不再担任公司董事,不再担任公司其他职务。公司及董事会对吕桂霞女士、孙茂成先生在任职期间勤勉尽职的工作及对公司做出的贡献表示衷心感谢!

  其他事项:

  (1)公司第九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议同意提名李秀林先生、郭淑芹女士、杨凯先生、张淑媛女士、王振宇先生、赵大龙先生、毕焱女士、李鹏先生、肖维维女士作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

  被提名人具备担任公司董事、独立董事的资质和能力。未发现董事候选人有《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独立董事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未解除的情况。肖维维女士书面承诺参加最近一期独立董事培训并取得深圳交易所认可的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2)独立董事候选人需经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审查且未提出异议后,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方可进行表决。

  (3)董事会对上述董事候选人李秀林先生、郭淑芹女士、杨凯先生、张淑媛女士、王振宇先生、赵大龙先生、毕焱女士、李鹏先生、肖维维女士逐项审议。

  经审议:

  (1)关于选举李秀林先生为第十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通过。同意6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反对票或弃权票的理由:无。

  (2)关于选举郭淑芹女士为第十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通过。同意6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反对票或弃权票的理由:无。

  (3)关于选举杨凯先生为第十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通过。同意6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反对票或弃权票的理由:无。

  (4)关于选举张淑媛女士为第十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通过。同意6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反对票或弃权票的理由:无。

  (5)关于选举王振宇先生为第十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通过。同意6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反对票或弃权票的理由:无。

  (6)关于选举赵大龙先生为第十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通过。同意6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反对票或弃权票的理由:无。

  (7)关于选举毕焱女士为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通过。同意6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反对票或弃权票的理由:无。

  (8)关于选举李鹏先生为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通过。同意6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反对票或弃权票的理由:无。

  (9)关于选举肖维维女士为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通过。同意6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反对票或弃权票的理由:无。

  以上各子议案须报股东大会逐项审议,并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

  4、审议关于召开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的议案

  表决结果:通过。同意6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反对票或弃权票的理由:无。

  全文详见2020年6月24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吉林敖东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0-063)。

  (二)独立董事意见

  详见同日在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 披露的《吉林敖东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三、备查文件

  1、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

  2、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附:第十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简历

  特此公告。

  吉林敖东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6月24日

  附:第十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简历

  1、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

  (1)李秀林先生,1953年3月出生,大学本科学历、研究员,中共党员。1970年2月至1972年6月为吉林省敦化市大山公社知青,1972年6月至1982年8月任吉林省延边敦化鹿场医生,1982年8月至1987年12月任延边敖东制药厂厂长、工程师,1987年12月至1993年2月任延边州敦化鹿场场长,1993年2月至2000年2月任延边敖东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1998年10月更名为吉林敖东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李秀林先生自2000年2月至今任吉林敖东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其间:2014年5月至今任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000776)非执行董事。李秀林先生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 3.2.3条所列情形;李秀林先生及一致行动人系本公司实际控制人,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2,434,372股,通过吉林敖东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1期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份额对应本公司股份1,820,000股;最近五年未受到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惩戒;不存在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的情形;不存在失信行为的情形;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等要求的任职资格。

  (2)郭淑芹女士,1963年12月出生,大专学历、正高级会计师,中共党员。1984年1月至1986年9月任延边敖东制药厂财务科会计,1986年10月至1988年7月于延边财贸学院学习,1988年8月至1990年1月任延边敖东制药厂财务科会计,1990年2月至1991年5月任延边敖东制药厂财务科主管会计,1991年6月至1992年12 月任延边敖东制药厂财务科副科长,1993年1月至1993年12月任延边敖东制药厂财务科科长,1994年1月至1995年7月任延边敖东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部长,1995年7至1997年8月任延边敖东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财务部长,1997年8月至2000年2月任延边敖东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1998年10月更名为吉林敖东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2000年2月至2002年1月任吉林敖东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常务副总经理,2002年1月至2017年7月任吉林敖东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吉林敖东延边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2017年7月至今任吉林敖东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兼总经理、吉林敖东延边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郭淑芹女士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 3.2.3条所列情形;郭淑芹女士为本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致行动协议人之一,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1,114,789股,通过吉林敖东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1期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份额对应本公司股份1,040,000股;最近五年未受到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惩戒;不存在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的情形;不存在失信行为的情形;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等要求的任职资格。

  (3)杨凯先生,1977年3月出生,硕士学历,中共党员。1996年6月至2003年1月任延边敖东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1998年10月更名为吉林敖东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会计、财务部副部长,2003年1月至2004年5月任延边公路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000776,现更名为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总会计师,2004年5月至2007年7月任吉林敖东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财务总监,2007年7月至2011年6月任吉林敖东医药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2011年6月至2012年12月任吉林敖东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控总监,2012年12月至2013年12月任延边石岘白麓纸业股份有限公司(现更名为:深圳九有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600462)董事、副总经理、财务总监,2014年1月至2017年7月任吉林敖东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控总监,2017年7月至今任吉林敖东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杨凯先生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 3.2.3条所列情形;杨凯先生为本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致行动协议人之一,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98,527股,通过吉林敖东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1期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份额对应本公司股份195,000股;最近五年未受到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惩戒;不存在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的情形;不存在失信行为的情形;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等要求的任职资格。

  (4)张淑媛女士,1972 年12月出生,大学本科学历、正高级会计师,中共党员。1992年7月至1997年1月任敦化林业机械厂会计,1997年1月至1999年1月任敦化林业机械厂审计处科员,1999年1月至2004年3月任敦化热油炉制造厂主管会计,2004年3月至2006年3月任吉林敖东延边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会计,2006年3月至2007年6月任吉林敖东延边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部副部长、部长,2007年6月至2017年7月任吉林敖东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2017年7月至今任吉林敖东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张淑媛女士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 3.2.3条所列情形;张淑媛女士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98,527股,通过吉林敖东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1期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份额对应本公司股份195,000股;最近五年未受到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惩戒;不存在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的情形;不存在失信行为的情形;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等要求的任职资格。

  (5)王振宇先生,1981年12月出生,硕士学历、经济学、法学双学位学士,高级经济师、企业法律顾问。2004年7月至2009年6月任吉林敖东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文秘、董事会秘书助理、证券事务代表,2009年7月至2010年2月任延边公路股份有限公司(其间:2010年2月更名为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代码:000776)董事会秘书,2010年3月至2017年7月任吉林敖东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事务代表(其间:2014年7月-2017年7月任本公司职工监事)。2017年7月至今任吉林敖东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其间:2013年5月至今任中山市公用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董事)。王振宇先生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 3.2.3条所列情形;王振宇先生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41,392股,通过吉林敖东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1期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份额对应本公司股份78,000股;最近五年未受到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惩戒;不存在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的情形;不存在失信行为的情形;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等要求的任职资格。

  (6)赵大龙先生,1974年9月出生, 硕士学历、高级经济师,中共党员。1999年7月至2000年2月任吉林敖东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部员工,2000年2月至2001年3月任吉林敖东延边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财务综合管理部员工,2001年3月至2001年11月任吉林敖东延边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销售管理部员工,2001年11月至2002年7月任吉林敖东延边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企管办员工,2002年7月至2005年1月任吉林敖东延边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储运部部长,2005年1月至2006年1月任吉林敖东延边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债权稽察室主任(其间:2005年5月至2006年1月任吉林敖东延边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监察部部长),2006年1月至2008年5月任吉林敖东力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008年5月至2016年1月任通钢集团敦化塔东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2016年1月至2017年6月任吉林敖东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2017年6月至2018年12月任吉林敖东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工会主席,2018年12月至今任吉林敖东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2017年7月至今任吉林敖东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赵大龙先生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 3.2.3条所列情形;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20,055股,通过吉林敖东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1期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份额对应本公司股份45,500股;最近五年未受到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惩戒;不存在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的情形;不存在失信行为的情形;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等要求的任职资格。

  2、独立董事候选人

  (1)毕焱女士,1966年12月出生,大学本科学历、高级会计师、注册会计师。1989年7月至1998年12月任吉林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人员,1998年12月至2000年10任吉林建元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部门主任,2000年10至2004年2月任中鸿信建元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副主任会计师,2004年2月至2006年2月任中准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副主任会计师,2006年2月至今,任吉林新元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主任会计师。其间:2008年4月至2014年4月任吉林敖东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10年12月至2016年8月任吉林吉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601626)独立董事,2015年6月至今任贵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000589)独立董事,2016年5月至今任吉林省集安益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002566)独立董事,2017年7月至今任吉林敖东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毕焱女士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 3.2.3条所列情形;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无关联关系;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持有公司股票;最近五年(除2017年3月21日因信息披露问题受到深圳证券交易所通报批评处分[时任贵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外)未受到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惩戒;不存在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的情形;不存在失信行为的情形;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等要求的任职资格。

  (2)李鹏先生,1982年1月出生,硕士学历。2006年9月至2007年5月任隆安(上海)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2007年6月至2014年8月任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执业律师,2014年8月至今任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合伙人。其间:2014年3月至2018年4月任宁波海通精工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601882)独立董事,2017年3月至今任浙江迪贝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603320)独立董事,2018年8月至今任上海百润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002568)独立董事。李鹏先生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 3.2.3条所列情形;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无关联关系;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持有公司股票;最近五年未受到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惩戒;不存在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的情形;不存在失信行为的情形;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等要求的任职资格。

  (3)肖维维女士,1980年11月出生,硕士学历、民盟。2008年至2012年任吉林省天越燃气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助理,2012年至2013年任北京大成(长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2013年至2014年任北京大成(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2015年至2016年任北京大成(长春)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2016年至2017年任北京大成(长春)律师事务所二级合伙律师,2018年至今任北京大成(长春)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肖维维女士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 3.2.3条所列情形;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无关联关系;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持有公司股票;最近五年未受到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其他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其他惩戒;不存在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的情形;不存在失信行为的情形;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等要求的任职资格。肖维维女士书面承诺参加最近一期独立董事培训并取得深圳交易所认可的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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