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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代码:002036             证券简称:联创电子            公告编号:2020-076

  债券代码:112684             债券简称:18联创债

  债券代码:128101             债券简称:联创转债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解除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日为2020年6月30日。

  2、本次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233.051万股,占目前公司总股本的0.2508%。

  3、本次申请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人数为129人。

  4、根据《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修订稿)》相关规定及权益分派实施情况,限制性股票数量由283万股调整为478.27万股。

  联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联创电子”)于2020年6月8日分别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和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与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本次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批准情况

  1、公司于2019年3月26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和第七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股权激励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对此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认为激励对象符合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公司于2019年3月27日至2019年4月8日通过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和公司公告宣传栏进行公示,并于2019年4月9日披露了《第七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2、公司于2019年4月12日召开了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获得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所必需的全部事宜。公司于2019年4月13日披露了《联创电子关于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3、公司于2019年5月20日召开了第七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和第七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权益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认为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公司监事会对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名单再次进行了核实。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对此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

  4、公司根据《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有关规则,公司完成了本激励计划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登记工作,并于2019年6月10日披露了《关于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关于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股票期权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

  5、公司于2020年5月18日召开了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和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认为本次修订后的激励计划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监事会认为,公司此次对《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修订稿)》及其摘要的修订不会导致提前行权、解除限售,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对此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

  6、公司于2020年6月8日召开了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和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议案》、《关于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与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注销部分已授予但未获准行权的股票期权及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但未获准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独立董事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相关情况发表了独立意见。

  二、关于满足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说明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规定,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的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自授予完成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股票期权授权完成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可申请行权/解除限售所获总量50%。本激励计划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2019年5月20日,授予登记完成日为2019年6月6日,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第一个等待期于2020年6月5日届满。

  激励对象行使已获授的股票期权、已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必须同时满足如下条件: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未发生上述情形,满足行权/解除限售条件。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激励对象未发生上述情形,满足行权/解除限售条件。

  3、公司层面考核要求

  在2019年-2020年会计年度中,分年度对公司的业绩指标进行考核,以达到公司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当年度的行权条件之一。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注:上述“营业收入”指经审计的上市公司营业收入。

  根据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0年4月28日出具的大华审字[2020]004835号《联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审计报告》,公司2019年经审计营业收入为60.82亿元,同比增长26.65%,满足行权/解除限售条件。

  4、激励对象层面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考核根据公司内部相关评价制度实施。激励对象个人考核评价结果分为“优良”、“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分别对应行权系数如下表所示:

  个人当年可解除限售额度=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解除限售系数

  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考核认定:131名在职股票期权激励对象以及129名在职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个人考核评价结果均为“优良”,解除限售系数为100%。授予股票期权的137名激励对象中,有6名离职;授予限制性股票的133名激励对象中,有4名离职。上述离职人员不符合行权/解除限售条件,公司将注销上述离职人员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回购注销上述离职人员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三、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内容与已披露的激励计划存在差异的说明

  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2018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方案》,以公司总股本550,787,263股减去公司回购专户2,440,000股后548,347,263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0.45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股利24,675,626.83元,同时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3股,不送红股。该利润分配方案已于2019年6月27日实施完毕。

  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19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方案》,以未来实施2019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减去公司回购专户股数(2,440,000)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0.10元(含税),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以后年度分配,同时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3股,不送红股。该利润分配方案已于2020年5月29日实施完毕。

  根据《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修订稿)》相关规定及权益分派实施情况对限制性股票数量进行调整,将限制性股票数量由283万股调整为478.27万股。

  四、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除限售安排

  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共129人,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233.051万股,占目前公司总股本的0.2508%。具体数据如下:

  注:1.鉴于公司2018年度和2019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方案中均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3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相应调整。

  2.根据《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激励对象中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后,在职期间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5%为实际可上市流通股份,剩余75%股份将继续锁定。同时,其买卖股份应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业务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五、本次解除限售股份后的股本结构变动表

  注:根据《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激励对象中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后,在职期间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5%为实际可上市流通股份,剩余75%股份将继续锁定。最终的股本结构变动情况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确认数据为准。

  六、备查文件

  1、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

  2、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华邦律师事务所关于联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股票期权第一期行权与限制性股票第一期解除限售相关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5、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获得股份解除限售申请表。

  特此公告。

  联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二零年六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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