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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弘高创意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公司2019年年报问询函的回复(下转C66版)

  证券代码:002504      证券简称:弘高创意     公告编号:2020-024

  

  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北京弘高创意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于对北京弘高创意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年报的问询函》(中小板年报问询函【2020】第179号)(以下简称“问询函”),公司现对2019年年报问询函提及的问题进行逐项回复,相关内容如下:

  我部在对你公司2019年度报告进行审查的过程中,关注到如下事项:

  1、报告期末,你公司银行账户被冻结所涉及的金额为1,295.96万元。

  (1)请说明截至回函日你公司银行账户被冻结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开户账户银行名称、账户类型、用途、被冻结单位名称、被冻结金额、被冻结日期以及具体原因等),被冻结账户2019年收付款金额,被冻结金额占你公司银行存款余额的比例等。

  回复:

  截止2020年6月15日,公司被冻结账户全部系下属子公司北京弘高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弘高装饰”)账户,实际受限金额13,456,881.03元,其中部分账户存在重复冻结及已结案未及时解封情况,具体情况如下表所示:

  截至2019年12月31日,公司被冻结的银行账户收款金额为1,050,030,456元,付款金额为1,074,061,471元,被冻结金额为12,959,567.71元。根据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0年4月27日出具的标准无保留意见中兴财光华审会字(中兴财光华审会字(2020)第201201号《审计报告》,截至2019年12月31日,公司货币资金为70,838,905.06元。截至2019年12月31日,被冻结金额占公司期末货币资金余额的18.29%。

  (2)请说明被冻结银行账户是否为你公司主要银行账户,是否触及《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3.3.1条规定的情形。请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上述被冻结账户仅为公司下属子公司弘高装饰个别银行账户,且冻结金额仅为账户余额的一部分,公司其它未被冻结账户仍能够满足日常生产经营需要,暂未对公司及子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上述被冻结银行账户均不属于上市公司主要账户。公司认为目前的情况不属于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3.3.1条第(二)项规定的“公司主要银行账号被冻结”从而存在应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情形。

  大成律师事务所对此发表意见: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及说明,虽然公司子公司弘高工程公司的账户涉及冻结情况,但该账户仅为上市公司子公司的账户,且该账户资金未被全部冻结。前述被冻结账户仅为公司子公司弘高工程公司的个别银行账户而非其全部银行账户,并且冻结金额仅为账户余额的一部分,公司其它未被冻结账户仍能够满足日常生产经营需要,暂未对公司及子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上述被冻结银行账户均不属于上市公司主要银行账号。本所律师认为,被冻结银行账户不是公司主要银行账户,公司不存在《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3.3.1条第二项规定的“公司主要银行账号被冻结”而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情形。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回复出具之日,公司的账户冻结情形未对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严重影响。公司不涉及《股票上市规则》第13.3.1条第(二)项规定的需要被实行其他风险警示措施的情形。

  (3)请说明银行账户被冻结对你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以及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回复:

  弘高装饰个别账户被冻结且为历史项目遗留账户,暂未对公司产生实质影响。公司正敦促弘高装饰尽快与相关申请单位达成和解及要求相关法院解除重复冻结并完成划扣,以此尽快完成账户解冻的工作。

  2、年报“资产负债表日存在的重要或有事项”部分显示,子公司弘高装饰涉及多起诉讼,涉及金额1.52亿元,你公司针对上述诉讼未计提预计负债。请你公司说明截至目前相关诉讼的进展情况,对涉诉事项未计提预计负债的具体判断依据,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请年审会计师说明针对公司预计负债所执行的审计程序、获取的审计证据及结论。

  回复:

  截止目前相关诉讼进展情况:

  截至2019年年度报告期末诉讼案件诉讼标的总额152,166,840.20元。上诉案件均为供应商合同纠纷。通过审计抽查和企业自查选取其中诉讼标的较大的案件共计61个,涉及诉讼标的金额80,602,511.71元,占总诉讼标的的53%。

  其中进入执行程序的案件诉讼标的为66,741,95.06元,实际判决金额为4,652,547.72元,且未来实际支付金额小于判决额。上述项目已计入工程施工成本金额为8,228,548.90元。诉讼标的占计入工程施工成本的81.11%,判决金额占计入工程施工成本的56.54%。

  其中正在审理过程中的案件诉讼标的为73,928,316.65元,实际计入工程施工成本为126,054,575.59元。诉讼标的占计入工程施工成本的58.65%。

  另外,进入执行程序中案件与已完结案件存在划扣情况,且划扣金额已列入项目成本,并且公司已按照完工进度及收到发票情况记入工程施工成本及相应应付账款。经与律师及法务部门了解到,审理中案件诉讼金额大于实际发生额,预计结果尚未可知,不满足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中确认预计负债的条件,因此无需计提预计负债。公司涉及的诉讼案件尚未对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产生影响。

  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回复:

  针对弘高装饰涉及的诉讼事项,我们执行的主要审计程序如下:

  1、了解与诉讼事项相关预计负债确认相关的内部控制。

  2、询问管理层关于弘高装饰涉及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了解管理层对与诉讼事项相关预计负债的确认方法,判断其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3、获取诉讼事项台账及其他诉讼资料,核对台账记录是否与相关诉讼资料内容相一致,判断涉及诉讼事项存在预计损失的可能性。

  4、向公司的法律顾问函证其已代理相关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了解其对相关诉讼事项进展情况的专业判断意见。

  5、通过公开渠道如中国裁判文书网等查询弘高装饰的涉诉事项,复核其与已获取的诉讼资料是否存在重大差异,关注涉诉事项的完整性。

  6、关注相关诉讼事项的披露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通过实施以上主要审计程序,我们认为公司管理层关于诉讼事项的判断及会计处理符合相关规定。

  3、报告期末,你公司合同期内应收账款组合账面金额为31.98亿元,计提的坏账准备金额为1.60亿元。

  (1)请你公司补充披露该应收账款组合中按欠款方归集的期末余额前十名的应收账款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交易发生的时间与背景、期末余额、占应收账款合计数的比例、应收账款计提的坏账准备金额,客户与公司及实际控制人、公司董事、监事、高管及其亲属和持股5%以上的股东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等。

  回复:

  合同期内应收账款前十名统计表:

  应收账款组合中按欠款方归集的期末余额前十名合计金额1,295,801,095.55元,占应收账款总额31.17%,合同期内应收账款前十名均属非关联企业,客户与公司及实际控制人、公司董事、监事、高管及其亲属和持股5%以上的股东不存在关联关系。

  (2)请你公司说明前述坏账计提比例设定的依据和合理性,对比分析同行业公司的坏账计提比例,说明相应坏账计提比例是否存在明显差异、是否足够谨慎,是否与公司历史回款情况相匹配,说明公司加强应收款项回款管理的主要措施。请审会计师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对于划分为组合的应收账款,公司参考历史信用损失经验,结合当前状况以及对未来经济状况的预测,通过违约风险敞口和整个存续期预期信用损失率,计算预期信用损失。当单项其他应收款、长期应收款无法以合理成本取得评估预期信用损失的信息时,公司依据信用风险特征将其他应收款、长期应收款划分为若干组合,在组合基础上计算预期信用损失。对于应收租赁款,公司参考历史信用损失经验,结合当前状况以及对未来经济状况的预测,通过违约风险敞口和整个存续期预期信用损失率,计算预期信用损失。除应收租赁款之外的划分为组合的其他应收款和长期应收款,通过违约风险敞口和未来12个月内或整个存续期预期信用损失率,计算预期信用损失。

  公司确定组合的依据如下:

  公司将应收款项按类似信用风险特征进行组合,并基于所有合理且有依据的信息,包括前瞻性信息,对应收款项的预期信用损失率估计如下:

  账龄组合:

  合同期内应收账款、信用期内应收工程决算款、履约及其他保证金组合:

  根据公司所处的建筑装饰工程施工行业的生产经营特点、与营业收入确认相关的应收账款的产生过程进行了了解。行业内通常按单个工程项目的完工进度陆续确认收入、逐步确认应收账款并进行过程结算(实质系临时性结算),工程竣工验收后再进行最终决算和结算,即应收账款的形成,依附于工程项目的施工过程,具有阶段性的特征,应收账款的风险特征在合同履行的在建、竣工、决算等不同阶段存在明显差异,尚在合同期、信用期的应收款项与已经决算项目应收款项在风险特征和管理实践方面存在显著差异。

  合同期内的应收账款属于工程结算前形成的,此阶段工程项目正常施工,公司与客户日常沟通紧密,款项基本上是按合同约定进度执行,公司能对客户和工程情况进行充分和及时的评估和了解,该部分款项尚未达到客户支付义务时点,应收账款可能形成的坏账风险很低,因此公司坏账政策采取余额百分比法按5%计提具有合理性,是符合商业惯例和行业习惯的。

  (下转C66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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