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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0931    证券简称:中关村    公告编号:2020-054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本公司已于2020年6月6日发布《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的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0年6月23日(周二)下午14:50;

  (2)网络投票时间:2020年6月23日(周二)。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0年6月23日(周二)上午9:30-11:30,下午 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20年6月23日(周二)0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朝阳区霄云路26号鹏润大厦B座22层

  3、召开方式: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许钟民先生

  6、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的情况:

  1、出席的总体情况:

  股东(代理人)6人,代表6位股东持有的股份232,252,164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8384%。

  其中: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代理人)2人,代表2位股东持有的股份209,987,176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8820%;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代理人)4人,代表股份22,264,988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563%。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高管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3、公司聘请北京市天岳律师事务所朱卫江、聂成涛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会议以现场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采用记名表决方式审议并通过如下议案,监事代表陈更先生、法律顾问朱卫江、聂成涛律师和股东代表周亚飞先生、黄志宇先生担任监票人,监督现场会议投票、计票过程。

  议案1.00、关于为华素制药沧州分公司向沧州银行申请10,000万元项目贷款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232,251,08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5%;反对1,0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

  同意23,037,85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53%;反对1,0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表决结果:大会审议通过该议案。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天岳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朱卫江、聂成涛;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的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统计表(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

  3、股东大会表决结果(现场网投汇总、监票人签署);

  4、北京市天岳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O二O年六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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