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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湘佳牧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湖南湘佳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在审阅相关议案资料后,就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有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关于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未与募集资金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募资资金的置换时间距离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6个月,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3,987.14万元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3,987.14万元。

  独立董事签字:

  肖海军   易  华   袁翠兰

  2020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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