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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越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警示函的公告

  股票代码:600387         股票简称:海越能源      公告编号:临2020-031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海越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6月24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关于对海越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0】51号(以下简称“决定书”),现将有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决定书的主要内容

  “海越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邱国良、周勇:

  我局发现海越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越能源”或者“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2020年4月30日,海越能源披露2019年年报称,报告期内公司存在以定期存单形式为控股股东浙江海越科技有限公司及其关联方海航物流集团有限公司、洋浦国兴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情况,总计173,080万元。上述担保均未履行审批程序,且未以临时公告的形式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十条的相关规定,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邱国良、财务总监周勇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的有关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公司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勤勉尽责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公司应当在2020年7月10日前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杜绝今后再次发生此类违规行为。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其他说明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已将上述监管措施决定的内容告知相关人员,公司及相关人员高度重视,深刻反思相关问题,公司将严格按照浙江证监局的要求,及时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公司相关人员将以此为戒,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认真履行勤勉义务,规范公司运作,及时、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海越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年六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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