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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园林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股东签署《一致行动人协议》 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代码:300649       证券简称:杭州园林      公告编号:2020-011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公司股东吕明华先生、何韦先生、葛荣先生、高艳女士、李永红女士、童存志先生通过签订《一致行动人协议》,作为一致行动人共同控制公司,合计持有公司32,960,000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25.75%。

  2、上述《一致行动人协议》签订后,公司将由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变更为由吕明华先生、何韦先生、葛荣先生、高艳女士、李永红女士、童存志先生共同控制。

  3、本次交易不触及要约收购。

  为进一步完善杭州园林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杭州园林”)的治理结构,保证公司的长期稳定发展和持续健康经营,提高公司的经营管理和决策效率,统一决策意志和行动,实现更好的经济效益和价值回报,公司股东吕明华先生、何韦先生、葛荣先生、高艳女士、李永红女士、童存志先生于2020年6月24日签订了《一致行动人协议》,作为一致行动人共同控制公司,为公司的共同实际控制人。具体有关情况如下:

  一、协议各方基本情况及控制关系

  1、协议各方基本情况

  2、控制关系图

  二、一致行动人协议的主要内容

  为保障杭州园林将来的长期稳定发展,确保杭州园林控制权的持久稳定性,吕明华先生、何韦先生、葛荣先生、高艳女士、李永红女士、童存志先生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协议各方以各自的名义持有公司的股份,各自按所实际持有的公司股份数量享有公司红利分配、股本转增等收益权,各自遵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协议的约定以及各自所作出的承诺行使处分权。

  第二条 协议各方在处理有关公司经营发展、且需要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重大事项时应采取一致行动。采取一致行动的方式为:

  (1)各方就有关公司经营发展的重大事项向股东大会行使提案权时保持充分一致。如任一方拟就有关公司经营发展的重大事项向股东大会提出议案时,须事先与其他各方充分进行沟通协商,在取得一致意见后,以各方名义共同向股东大会提出议案;

  (2)各方就有关公司经营发展的重大事项在相关股东大会上行使表决权时保持充分一致。在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公司经营发展的重大事项前须充分沟通协商,就各方行使何种表决权达成一致意见,并按照该一致意见在股东大会上对该等事项行使表决权。如果协议各方进行充分沟通协商后,对有关公司经营发展的重大事项行使何种表决权达不成一致意见,则各方采取吕明华的意见在股东大会上对该等重大事项共同投票。

  (3)经各方同意,在此协议有效期内,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应共同委托股东大会的计票人和监票人对行使表决权情况进行监督。如果股东大会的计票人和监票人发现各方未按照此协议的约定行使表决权,出现对任何重大事项的表决权行使不一致的情形,则股东大会的计票人和监票人应将表决票退还,要求各方再次就行使何种表决权进行协商。

  如经再次协商后各方仍无法对该等重大事项行使何种表决权达成一致意见,则各方应采取吕明华意见对该等重大事项进行共同投票。

  第三条 本协议有效期间,各方可以亲自参加公司召开的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吕明华代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第四条 由于各方均为公司董事,在本协议有效期间,除关联交易需要回避的情形外,各方在董事会召开会议表决时均应保持一致,如各方无法对该等事项行使何种表决权达成一致意见,各方应采取吕明华的意见对该等重大事项进行共同投票。各方可以亲自参加董事会,也可以委托吕明华代为参加董事会并行使表决权。

  第五条 本协议自签署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36个月时止。本协议一经签订即不可撤销,除非本协议所规定的期限届满。

  三、本次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1、一致行动人协议所涉及的标的股份,不存在质押、查封、冻结等权利限制情形。

  2、一致行动人协议签订后,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将发生变更,公司将由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变更为由吕明华先生、何韦先生、葛荣先生、高艳女士、李永红女士、童存志先生共同控制。

  3、吕明华先生、何韦先生、葛荣先生、高艳女士、李永红女士、童存志先生为均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成员。本次一致行动人协议签订后有助于公司的长期稳定发展和持续健康经营。

  四、备查文件

  《 一致行动人协议》

  特此公告。

  杭州园林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0 年 6月 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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