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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锦鸡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江苏锦鸡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的规定,在认真阅读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会议资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进行了审查,并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控股子公司泰兴锦汇化工有限公司将持有的宁夏锦兴化工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给全资子公司泰兴锦云染料有限公司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本次股权转让能够进一步优化资源配置、提升协同效应、理顺组织结构,提高公司整体运营效率,不会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化,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影响,亦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权益。本次交易事项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同意控股子公司泰兴锦汇化工有限公司将持有的宁夏锦兴化工有限公司100%的股权转让给全资子公司泰兴锦云染料有限公司。

  二、关于公司为全资子公司向中信银行申请综合授信提供保证担保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本次担保事项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程序合法、有效。本次担保对象泰兴锦云染料有限公司为公司全资子公司,目的是为了保障泰兴锦云染料有限公司经营资金和业务发展需求,符合公司整体经营发展需要。本次担保风险可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

  同意公司为全资子公司向中信银行申请综合授信提供保证担保。

  三、关于变更募集资金项目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本次变更募投项目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程序合法、有效。本次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有利于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提升公司的经营效益,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同意公司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独立董事签字:

  郑梅莲:_____________

  谢孔良:_____________

  沈日炯: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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