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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英飞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528         证券简称:英飞拓          公告编号:2020-044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深圳英飞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6月13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刊登了《深圳英飞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0-041),又于2020年6月17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刊登了《深圳英飞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0-042);

  2、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3、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二)会议方式:采用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三)会议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0年6月29日(星期一)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0年6月29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6月29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6月29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四)现场会议地点:公司会议室(深圳市龙华区观澜高新技术产业园英飞拓厂房一楼多功能厅)

  (五)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17人(出席股东JHL INFINITE LLC持有公司股份数为196,453,123股,其中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50,694,233股),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571,344,03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4.2630%,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股东)11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为1,837,53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45%。

  1、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0名(出席股东JHL INFINITE LLC持有公司股份数为196,453,123股,其中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50,694,233股),代表股份570,638,07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4.1960%;

  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7名,代表股份705,96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70%。

  3、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股东)11人,代表股份1,837,53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45%。

  董事长刘肇怀先生因公出差,未能出席会议,本次股东大会由副董事长张衍锋先生主持,公司董事(因受新冠肺炎疫情的影响,部分董事以远程通讯方式出席)、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会议。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与会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经过认真审议,以记名方式进行现场和网络投票表决,审议通过了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次非独立董事选举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刘肇怀先生、张衍锋先生、刘新宇先生、王戈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表决结果如下:

  1.01选举刘肇怀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为:同意571,172,73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00%。表决结果为“当选”。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666,23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6777%。

  1.02选举张衍锋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为:同意571,172,73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00%。表决结果为“当选”。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666,23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6777%。

  1.03选举刘新宇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为:同意571,172,73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00%。表决结果为“当选”。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666,23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6777%。

  1.04选举王戈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为:同意571,172,73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00%。表决结果为“当选”。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666,23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6777%。

  2、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次独立董事选举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刘国宏先生、温江涛先生、张力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表决结果如下:

  2.01选举刘国宏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为:同意571,172,73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00%。表决结果为“当选”。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666,23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6777%。

  2.02选举温江涛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为:同意571,172,73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00%。表决结果为“当选”。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666,23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6777%。

  2.03选举张力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为:同意571,172,73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00%。表决结果为“当选”。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666,23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6778%。

  3、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本次监事选举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郭曙凌先生、范宝战先生为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监事,表决结果如下:

  3.01选举郭曙凌先生为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监事

  表决结果为:同意571,172,73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00%。表决结果为“当选”。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666,23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6778%。

  3.02选举范宝战先生为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监事

  表决结果为:同意571,172,73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00%。表决结果为“当选”。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666,23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6778%。

  4、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新普互联(北京)科技有限公司申请银行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570,993,13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86%,反对350,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1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486,63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0.9037%;反对350,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096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5、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全资子公司SWANN COMMUNICATIONS USA INC.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570,993,13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86%,反对350,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1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486,63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0.9037%;反对350,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096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三、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经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张炯律师、张森林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也符合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或列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会议形成的《深圳英飞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二二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深圳英飞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二二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英飞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二二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英飞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年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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