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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宏达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600532           证券简称:宏达矿业         公告编号:2020-020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共同被告

  涉及的诉讼本金为:10,000万元(人民币,下同)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济南中院”)一审判决公司胜诉,无需承担任何责任。本次诉讼判决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无影响。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案件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2019年11月,原告宁阳县国有资产运营中心因合同纠纷,将公司及淄博宏达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淄博宏达”)起诉至法院,要求公司及淄博宏达承担相应的违约赔偿责任。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19-047号公告。

  二、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

  (一)近日,济南中院对宁阳县国有资产运营中心与公司及淄博宏达合同纠纷一案进行了开庭审理,并出具了(2019)鲁01民初408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如下:

  (1)被告淄博宏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宁阳县国有资产运营中心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亿元。

  (2)驳回宁阳县国有资产运营中心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能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42,800元,由被告淄博宏达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济南中院一审判决公司胜诉,无需承担任何责任,本次诉讼判决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无影响。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案件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有关公司的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的公告内容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上海宏达矿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年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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