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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度股东大会、2020年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大会及2020年第一次H股类别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0002、299903    证券简称:万科A、万科H代   公告编号:〈万〉2020-074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2019年度股东大会、2020年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大会及2020年第一次H股类别股东大会本次股东大会(以下统称“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的情况

  1、召集人: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十八届董事会

  2、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 A 股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H 股股东仅能通过现场投票方式进行投票。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盐田区大梅沙环梅路33号万科中心

  4、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0年6月30日(星期二)14:00起

  5、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会主席 郁亮

  6、A股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0年6月30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0年6月30日9:15~15:00。

  7、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聘请的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列席并见证了会议。

  1、2019年度股东大会

  2、2020年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大会

  3、2020年第一次H股类别股东大会

  三、会议的表决情况

  (一)2019年度股东大会

  2019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1、表决情况

  议案1-7及议案14-16均获得出席2019年度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议案8-13均获得出席2019年度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019年度股东大会已审议通过了议案10即《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公司已于2020年6月11日根据一般性授权完成发行315,589,200股新H股。根据2018年度股东大会及第十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的授权,公司董事会主席之转授权人士同意对《公司章程》第六条及第二十条中与注册资本及股份数量相关的表述进行修订,具体为:

  上述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已于2020年6月30日披露在巨潮资讯网站。

  2019年度股东大会以累积投票的方式,选举胡国斌、李强强、唐绍杰、王海武、辛杰、郁亮和祝九胜(按姓氏拼音顺序)为公司第十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选举康典、刘姝威、吴嘉宁和张懿宸(按姓氏拼音顺序)为公司第十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选举栗淼和解冻(按姓氏拼音顺序)为第十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第十八届董事会成员林茂德、孙盛典、陈贤军、王文金、张旭和李强将正式卸任公司董事职务,第九届监事会成员郑英、周清平将正式卸任公司监事职务,公司对前述人员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期间勤勉尽责,为公司的规范运作和健康发展所做的贡献表示衷心感谢。

  2、涉及中小股东单独计票议案的表决情况

  注:中小股东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二)2020年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大会

  2020年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大会出席会议的类别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给予董事会回购股份之一般性授权的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情况如下:

  (三)2020年第一次H股类别股东大会

  2020年第一次H股类别股东大会出席会议的类别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给予董事会回购股份之一般性授权的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麻云燕、王翠萍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中国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公司2019年度股东大会、2020年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大会及2020年第一次H股类别股东大会决议;

  2、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年七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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