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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保诚安鑫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1.中信保诚安鑫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经2020年4月10日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0】670号文准予募集注册。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2.本基金类别为债券型,运作方式为契约型开放式。

  3.本基金的管理人为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登记机构为本公司。

  4.本基金募集期为2020年7月13日至2020年7月31日。投资人可以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中信期货有限公司、粤开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大连网金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喜鹊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一路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天天基金、蚂蚁基金、陆金所销售认购本基金。

  本公司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适当延长或缩短基金募集期限,并及时公告。但整个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基金管理人可综合各种情况对募集安排做适当调整。

  在募集期间,除本公告所列的销售机构外,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它符合要求的销售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5.本基金募集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6.投资人欲购买本基金,需开立本公司基金账户。基金募集期内本公司直销中心和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同时为投资人办理开立基金账户的手续。投资人在办理基金账户开户手续时可同时办理认购申请。一个投资人只能开立和使用本公司的一个基金账户;已经开立本公司基金账户的投资人无须重复开户。

  7.本基金的认购金额:通过销售机构首次认购最低金额为1元(含认购费),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元(含认购费)。投资人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首次认购最低金额为10万元(含认购费)人民币,追加认购每笔最低金额1000元(含认购费)人民币。本基金直销网点单笔认购最低金额可由基金管理人酌情调整。各销售机构对本基金最低认购金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如果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8.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认购申请一经销售机构受理,则不允许撤销。

  9.销售网点(指销售网点和/或直销网点)对申请的受理并不表示对该申请的成功确认,而仅代表销售网点确实接受了认购申请,申请的成功确认应以基金登记机构的确认登记为准。投资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到原认购网点查询认购成交确认情况。

  10.投资者可阅读刊登在2020年7月1日《证券日报》上的《中信保诚安鑫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和《中信保诚安鑫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

  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募集的有关事项和规定予以说明。投资人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详细阅读同时发布在本公司网站(http://www.citicprufunds.com.cn)和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的本基金基金合同全文和招募说明书全文。投资人亦可通过本公司网站下载基金认购申请表格和了解基金募集相关事宜。

  11.各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业务办理日期和具体时间等事项以各销售机构在其各销售城市当地的公告为准。

  12.投资人如有任何问题,可拨打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400-666-0066咨询购买事宜。

  13.风险提示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投资,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投资人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基金投资人应当充分了解基金定期定额投资和零存整取等储蓄方式的区别。定期定额投资是引导投资人进行长期投资、平均投资成本的一种简单易行的投资方式,但并不能规避基金投资所固有的风险,不能保证投资人获得收益,也不是替代储蓄的等效理财方式。

  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既包括市场风险、估值风险,也包括流动性风险、特有风险及其它风险等风险。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本基金投资于资产支持证券,基金管理人虽然已制定了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但本基金仍将面临资产支持证券所特有的信用风险、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险、提前偿付风险、操作风险和法律风险等各种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国债期货等金融衍生品,金融衍生品是一种金融合约,其价值取决于一种或多种基础资产或指数,其评价主要源自于对挂钩资产的价格与价格波动的预期。投资于衍生品需承受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和法律风险等。

  本基金以1.00元初始面值发售,但在市场波动等因素的影响下,基金投资仍有可能出现亏损或基金净值仍有可能低于初始面值。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认购(或申购)本基金时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基金信息披露文件,了解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基金管理人承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本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也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担。

  一、本次基金份额发售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中信保诚安鑫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信保诚安鑫回报债券A,基金代码:009730;中信保诚安鑫回报债券C,基金代码:009731)

  (二)基金类别

  债券型

  (三)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五)基金份额初始面值(认购价格)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的初始面值均为人民币1.00 元,认购价格均为人民币1.00元/份。

  (六)基金的投资目标

  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力争获得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收益,追求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健增值。

  (七)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八)募集方式和募集场所

  通过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本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网站销售机构信息公示。

  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投资人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九)销售渠道与销售地点

  1、直销机构

  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汇丰银行大楼9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汇丰银行大楼9层

  法定代表人:张翔燕

  电话:021-6864 9788

  联系人:王文博

  2、其他销售机构

  本基金销售机构请详见基金管理人官网公示。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根据实情,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或变更上述销售机构。

  (十)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和金额

  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

  (十一)募集时间安排与基金合同生效

  本基金的募集期限为2020年7月13日至2020年7月31日。基金管理人可根据认购的情况,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适当延长或缩短募集期,但整个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

  二、募集方式与相关规定

  1、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的初始面值均为人民币1.00元,认购价格均为人民币1.00元/份。

  2、认购费用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在认购时收取基金认购费用。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用,但从该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认购费率如下表:

  (注:M:认购金额;单位:元)

  投资人重复认购,须按每次认购所对应的费率档次分别计费。

  3、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采用前端收费模式,即投资人在认购基金时缴纳认购费。

  (1)A类基金份额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登记机构根据单次认购的实际确认金额确定每次认购所适用的费率并分别计算,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当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利息折算份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认购份额总额=认购份额+利息折算的份额

  当认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利息折算份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认购份额总额=认购份额+利息折算的份额

  认购的基金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认购金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利息折算的份额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2位以后部分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所有。

  例:某投资人认购A类基金份额50,000元,则其所对应的认购费率为0.6%。假定该笔认购金额产生利息50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50,000/(1+0.6%)=49,701.79元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50,000-49,701.79=298.21元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基金份额初始面值=49,701.79/1.00=49,701.79份

  利息折算份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50.00/1.00=50.00份

  认购份额总额=认购份额+利息折算的份额=49,701.79+50.00=49,751.79份

  即:该投资人投资50,000元认购A类基金份额,在基金发售结束后,加上认购资金在认购期内获得的利息,其所获得的A类基金份额为49,751.79份。

  (2)C类基金份额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利息折算份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认购份额总额=认购份额+利息折算的份额

  认购的基金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认购金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利息折算的份额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2位以后部分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所有。

  例:某投资人认购C类基金份额40,000元,假定该笔认购金额产生利息40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基金份额初始面值=40,000/1.00=40,000.00份

  利息折算份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40.00/1.00=40.00份

  认购份额总额=认购份额+利息折算的份额=40,000.00+40.00=40,040.00份

  即:该投资人投资40,000元认购本基金份额C类基金份额,在基金发售结束后,加上认购资金在认购期内获得的利息,其所获得的C类基金份额为40,040.00份。

  4、募集期间认购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的有效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5、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的时间安排

  本基金发售募集期间每天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由本公告或各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或者通知规定。

  各销售机构在本基金发售募集期内对于个人投资者或机构投资者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可能不同,若本公告或招募说明书没有明确规定,则由各销售机构自行决定每天的业务办理时间。

  (2)认购的方式和确认

  1)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允许撤销。

  3)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任何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3)投资人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首次认购最低金额为10万元(含认购费)人民币,追加认购每笔最低金额1000元(含认购费)人民币。本基金直销网点单笔认购最低金额可由基金管理人酌情调整。

  投资人通过销售机构首次认购最低金额为1元(含认购费),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元(含认购费)。各销售机构对本基金最低认购金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如果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三、直销中心的开户与认购程序

  (一)个人投资者

  1、开户及认购的时间:2020年7月13日至2020年7月31日,上午9:30至下午17:00(周六、周日及法定节假日不受理认购)。

  2、开户及认购程序:

  1)开户:提供下列资料办理基金的开户手续:

  A.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B.填妥的经本人签字确认的《基金账户业务申请表》;

  C.指定银行账户实名制凭证;

  D.委托他人代办的,还需提供经公证的委托代办书、代办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本公司需要留存的材料为:投资人/代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填妥的经投资人/代办人签字确认的申请表;委托他人代办的,还需留存经公证的委托代办书原件及复印件。

  1)认购资金的缴付

  以电汇或支票主动付款方式将足额认购资金汇入本公司指定银行开立的下列直销资金专户。

  E.中信银行

  户  名: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专户

  开户行:中信银行上海分行

  账  号:7311010187200000315

  F.中国建设银行

  户  名: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专户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营业部

  帐  号:31001550400050007459

  G.中国工商银行

  户  名: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专户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正大广场支行

  账  号:1001141529025700738

  D.中国农业银行

  户  名: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专户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卢湾支行

  帐  号:03492300040004652

  E.兴业银行

  户  名: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专户

  开户行:兴业银行上海分行营业部

  帐  号:216200100101662848

  3、注意事项:

  1)认购申请当日下午17:00之前,若投资人的认购资金未到基金管理人指定基金直销资金专户,则当日提交的申请顺延受理。申请受理日期(即有效申请日)以资金到账日为准。

  2)基金募集期结束,以下将被认定为无效认购:

  A.投资人已划付认购资金,但逾期未办理开户手续或开户不成功的;

  B.投资人已划付认购资金,但逾期未办理认购手续的;

  C.投资人已划付的认购资金少于其申请的认购金额的;

  D.在募集期截止日下午17:00之前认购资金未到指定基金销售专户的,也不接受顺延受理认购申请的;

  E.本公司确认的其它无效资金或认购失败资金。

  3)在基金登记机构确认为无效认购后7个工作日内(届时募集期已结束的除外)投资人可以就已到账资金再次提出认购申请,未再次提出认购申请的由本公司将认购款划往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

  (二)机构投资者

  1、开户及认购的时间:2020年7月13日至2020年7月31日,上午9:30至下午17:00(周六、周日及法定节假日不受理认购)。

  2、开户及认购程序:

  1)开户:提供下列资料办理基金的开户手续:

  A.加盖单位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应有有效的年检记录);事业法人、社会团体其他组织需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由民政部门或其他主管部门颁发的注册登记证书复印件;如为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还应提交中国证监会颁发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

  B.加盖公章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C.加盖单位公章的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D.指定银行出具的开户证明复印件;

  E.填妥并加盖公章的申请表;

  F.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G.加盖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章(或负责人章)的授权委托书原件;(非法定代表人亲自办理时提交)

  H.预留印鉴卡;

  I.风险测评问卷

  J.受益所有人相关证明材料

  本公司需要留存的材料为:有效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注册登记证书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如为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还需《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复印件;加盖公章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加盖单位公章的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指定银行出具的开户证明复印件;填妥并加盖公章的申请表;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加盖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章(负责人章)的授权委托书原件(非法定代表人亲自办理时提交);预留印鉴卡;风险测评问卷;受益所有人相关证明材料。

  2)认购资金的缴付

  以电汇或支票主动付款方式将足额认购资金汇入本公司指定银行开立的下列直销资金专户。

  A.中国建设银行

  户  名: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专户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营业部

  帐  号:31001550400050007459

  B.中信银行

  户  名: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专户

  开户行:中信银行上海分行

  账  号:7311010187200000315

  C.中国工商银行

  户  名: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专户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正大广场支行

  账  号:1001141529025700738

  D.中国农业银行

  户  名: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专户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卢湾支行

  帐  号:03492300040004652

  E.兴业银行

  户  名: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专户

  开户行:兴业银行上海分行营业部

  帐  号:216200100101662848

  3、注意事项:

  1)认购申请当日下午17:00之前,若机构投资者的认购资金未到本公司指定基金直销资金专户,则当日提交的申请顺延受理。申请受理日期(即有效申请日)以资金到账日为准。

  2)基金募集期结束,以下将被认定为无效认购:

  A.投资人已划付认购资金,但逾期未办理开户手续或开户不成功的;

  B.投资人已划付认购资金,但逾期未办理认购手续的;

  C.投资人已划付的认购资金少于其申请的认购金额的;

  D.在募集期截止日下午17:00之前认购资金未到指定基金销售专户的;

  E.本公司确认的其它无效资金或认购失败资金。

  3)在基金登记机构确认为无效认购后,本公司将在7个工作日内将认购资金退回,投资人可在退回的认购资金到账后再次提出认购申请(届时募集期已结束的除外)

  四、销售机构的开户与认购程序

  投资人在销售机构办理开户及认购手续以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五、清算与交割

  1、基金合同生效前,全部认购资金将被冻结在本基金募集专户中,认购资金冻结期间的利息折算为基金份额,归投资人所有,不收取利息折算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用。

  2、投资人通过销售机构进行认购时产生的无效认购资金,将于认购申请被确认无效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投资人的指定银行账户或指定券商资金账户划出。通过直销机构进行认购时产生的无效认购资金在认购结束后三个工作日内向投资人的指定银行账户划出。

  3、本基金权益登记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募集结束后完成。

  六、基金的验资与基金合同生效

  在本基金募集结束后,由银行出具基金募集专户存款证明,由基金管理人委托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认购资金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

  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若本基金募集失败,本基金管理人应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基金认购人。

  七、本次份额发售当事人和中介机构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汇丰银行大楼9层

  法定代表人:张翔燕

  成立时间:2005年9月30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金字【2005】142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贰亿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发起设立基金、基金管理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刘连舸

  成立时间:1983年10月31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玖佰肆拾叁亿捌仟柒佰柒拾玖万壹仟贰佰肆拾壹元整

  经营范围:吸收人民币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办理票据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从事同业拆借;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险箱服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汇兑换;国际结算;同业外汇拆借;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结汇、售汇;发行和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外汇买卖;代客外汇买卖;外汇信用卡的发行和代理国外信用卡的发行及付款;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国际贵金属买卖;海外分支机构经营与当地法律许可的一切银行业务;在港澳地区的分行依据当地法令可发行或参与代理发行当地货币;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三)登记机构

  名称: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汇丰银行大楼9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汇丰银行大楼9层

  法定代表人:张翔燕

  客服电话:400-6660066

  联系人:金芬泉

  电话:021-68649788

  (四)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楼

  负责人:廖海

  经办律师:廖海、刘佳

  电话:(021)51150298

  传真:(021)51150398

  联系人:刘佳

  (五)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毕马威大楼八层

  法定代表人:邹俊

  经办注册会计师:黄小熠、叶凯韵

  电话:8621 2212 2888

  传真:8621 6288 1899

  联系人:黄小熠

  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二年七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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