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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公司担保的同孚实业私募债项目债权人起诉 公司及其他相关方的《裁决书》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102         证券简称:ST冠福          公告编号:2020-082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冠福股份”)于近日收到上海仲裁委员会签发的相关债权人因购买的福建同孚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孚实业”)通过相关平台发行的债券产品逾期未兑付而起诉公司及其他相关方的《裁决书》。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上述案件前期信息披露情况

  公司在收到上述案件的法律文书时,已及时进行披露,具体内容详见2019年1月17日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的《关于收到公司担保的福建同孚实业有限公司私募债项目债权人起诉公司及其他相关方的法律文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21)。

  二、本次仲裁事项的基本情况

  被告同孚实业因资金需求,通过相关平台发行的债券产品,并承诺到期归还本金并支付约定收益,冠福股份为同孚实业发行私募债提供保证担保。由于被申请人同孚实业到期未能按约定归还本金及利息,被申请人冠福股份亦未履行担保义务,申请人梁杰玉遂向上海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上海仲裁委员会对前述案件立案受理,并依法作出(2019)沪仲案字第0176号《裁决书》。

  三、本次仲裁的仲裁请求

  1、请求裁决同孚实业返还申请人投资本金人民币4,600,000.00元并支付自2018年6月8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投资收益(以4,600,0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0.20%的标准计算,截至仲裁申请之日,暂计为人民币224,958.90元);

  2、请求裁决同孚实业支付申请人违约金人民币920,000.00元;

  3、请求裁决同孚实业支付申请人律师费人民币5,000.00元;

  4、请求裁决冠福股份对前述第1、2、3项仲裁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5、请求裁决本案仲裁费用由二被申请人承担。

  申请金额暂合计为5,749,958.90元

  四、本次仲裁的裁决结果

  1、第一被申请人同孚实业应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申请人梁杰玉返还人民币4,600,000.00元;

  2、第一被申请人同孚实业应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申请人梁杰玉支付自2018年6月8日起至2019年6月8日止的收益人民币469,200.00元;

  3、第一被申请人同孚实业应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申请人梁杰玉支付违约金人民币920,000.00元;

  4、第一被申请人同孚实业应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申请人梁杰玉支付因本案支出的律师费人民币5,000.00元;

  5、第二被申请人冠福股份对上述第一项、二、三、四项裁决主文中第一被申请人同孚实业的付款义务向申请人梁杰玉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6、本案仲裁费人民币72,148.00元(已由申请人预缴),由第一被申请人同孚实业、第二被申请人冠福股份共同承担。第一被申请人同孚实业、第二被申请人冠福股份应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共同向申请人梁杰玉支付该笔仲裁费人民币72,148.00元。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本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五、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除已披露及本次披露的诉讼外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事项。但公司控股股东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上海五天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五天”)名义开具商业承兑汇票、对外担保、对外借款等违规事项以及公司为关联企业同孚实业提供担保的私募债项目已出现到期未兑付情况,尚未知是否存在其他诉讼事项。

  六、本次仲裁裁决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公司基于会计处理的谨慎性原则,在2018年已对控股股东的违规事项及为同孚实业担保的私募债项目计提了坏账损失或预计负债,预计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不会产生重大影响、对公司当前正常的生产经营也未产生实质性影响。对于本次上海仲裁委员会的裁决,公司将认真研究后作出下一步应对措施。

  七、风险提示

  1、公司控股股东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上海五天名义开具商业承兑汇票、对外担保、对外借款等违规事项,自2018年10月已开始引发了相关的纠纷及诉讼。经核实,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股东大会相关历史资料,没有涉及该等涉诉事项的任何相关审批文件,公司董事会认为涉及控股股东违规的公司诉讼公司不应承担责任,公司董事会对各案件原告的诉求事项存在异议,公司将积极应诉,全力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基于会计处理的谨慎性原则,公司已在2018年度对前述事项进行了坏账损失和或有负债的计提。公司将持续关注该事项的进展情况,按照法律、法规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控股股东的违规事项详见公司于2018年10月12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的《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回复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140)等公告。

  2、公司2015年度股东大会、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了公司为同孚实业发行不超过6亿元私募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事项,截止目前,已有相关债权人因购买同孚实业通过相关平台发行的债券产品出现逾期未兑付而起诉公司,该等债权人认为其购买的债券产品属于公司为同孚实业提供担保的私募债产品,公司有待进行核实该等债券产品是否全部属于公司为同孚实业发行私募债提供担保的范畴。公司控股股东已出现债务危机,若公司因为前述提供担保而履行担保代偿责任,公司董事会将积极采取相关的应对措施,尽快启动向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追偿等法律程序,尽最大限度的保障公司和投资者的利益。

  3、公司将持续关注该事项的进展情况,按照法律、法规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相关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登载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相关公告,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八、备查文件

  上海仲裁委员会(2019)沪仲案字第0176号案件的《仲裁通知书》、《裁决书》及法律文书。

  特此公告。

  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二○年七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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