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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胜利精密制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426        证券简称:*ST胜利         公告编号:2020-111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苏州胜利精密制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于2020年6月26日以电子邮件、专人送达等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会议于2020年7月1日下午16:00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召开。董事徐洋先生、董事刘金先生、独立董事黄辉先生以通讯方式参加会议,应到董事6名,实到董事6名。会议由董事长高玉根先生主持,公司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与会董事认真审议,以投票表决的方式,通过了以下议案,并形成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关于选举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长的议案》

  鉴于公司董事会已顺利完成换届,全体董事现共同推举高玉根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长,任期三年,自即日起至本届董事会任期结束止(简历详见附件)。

  表决结果:6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二)审议通过《关于选举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的议案》

  根据《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推选黄辉先生、张雪芬女士和杨金元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其中张雪芬女士为主任委员。委员会委员任期三年,自即日起至本届董事会任期结束止。

  表决结果:6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三)审议通过《关于聘任公司总经理的议案》

  公司董事会同意聘任高玉根先生为公司总经理,任期三年,自即日起至本届董事会任期结束止。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表决结果:6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四)审议通过《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的议案》

  公司董事会同意聘任徐洋先生、杨金元先生以及程晔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任期三年,自即日起至本届董事会任期结束止。以上人员简历详见附件。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表决结果:6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五)审议通过《关于聘任公司财务负责人的议案》

  公司董事会同意聘任许永红女士为公司财务负责人,任期三年,自即日起至本届董事会任期结束止(简历详见附件)。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表决结果:6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六)审议通过《关于聘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议案》

  公司董事会同意聘任程晔先生为公司董事会秘书,任期三年,自即日起至本届董事会任期结束止(简历详见附件)。

  程晔先生已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联系电话为0512-69207028,传真为0512-69207112,电子邮箱为zhengquan@vicsz.com,联系地址为苏州市高新区浒关开发区浒泾路55号。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表决结果:6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七)审议通过《关于聘任审计部经理的议案》

  公司董事会同意聘任刘龙宇先生为审计部经理,任期三年,自即日起至本届董事会任期结束止(简历详见附件)。

  表决结果:6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苏州胜利精密制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7月1日

  附件:

  相关人员简历

  1、高玉根先生,男,1966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EMBA学历。2005年至2011年8月任苏州胜利精密制造有限公司(苏州胜利精密制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2011年8月起至2017年6月任本公司董事长;2017年6月起至今任本公司董事长、总经理。

  截止6月12日,高玉根先生合计持有公司股份550,445,121股,其中通过苏州富乐成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83,333,333股(持有苏州富乐成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31.8%的份额),为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与其他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惩戒,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认定的“失信被执行人”,亦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3.2.3条所规定的情形。

  2、徐洋先生,男,1979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毕业于大连理工大学电子信息工程专业。徐洋先生曾任友达光电(苏州)有限公司相关管理职务。2013年1月加入苏州胜利精密制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先后在苏州胜利精密制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各子公司担任总经理职务,2013年1月担任合肥胜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2015年8月担任武汉胜利联合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2016年12月担任苏州胜利光学玻璃有限公司总经理、2019年6月担任安徽胜利精密制造有限公司总经理。现任苏州胜利精密制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

  截止6月12日,徐洋先生持有本公司271,713股份,与其他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惩戒,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认定的“失信被执行人”,亦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3.2.3条所规定的情形。

  3、杨金元先生,男,1979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大专学历。杨金元先生曾任苏州胜利冲压模具公司设计科副科长、项目部经理,2006年5月至2016年12月,任苏州胜利精密制造有限公司(苏州胜利精密制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业务总监、副总经理,2016年9月起至今担任苏州普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董事,2017年1月起至今担任苏州胜利精密制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工厂总经理,2020年7月起任苏州胜利精密制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

  截止6月12日,杨金元先生持有本公司434,700股份,与其他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惩戒,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认定的“失信被执行人”,亦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3.2.3条所规定的情形。

  4、程晔先生,男,1964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大专学历。程晔先生曾任苏州胜利无线电厂进出口部经理,苏州胜虹电子有限公司生产部部长、总经理助理,昶虹电子(苏州)有限公司管理部经理、总经理特助、MI厂厂长;自2008年4月至2018年7月,任苏州胜利精密制造有限公司(苏州胜利精密制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特助、证券事务代表;2018年7月至2020年6月,任苏州胜利精密制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现任苏州胜利精密制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

  程晔先生通过苏州富乐成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9,999,999.96股(持有苏州富乐成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12%的份额),与其他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惩戒,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认定的“失信被执行人”,亦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3.2.3条所规定的情形。

  5、许永红女士,女,1966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大专学历,助理会计师。许永红女士曾任苏州胜利无线电厂财务科科长、苏州胜利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财务总监等;2007年至2017年6月,任苏州胜利精密制造有限公司(苏州胜利精密制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财务负责人,2017年6月至2018年8月,任苏州胜利精密制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2018年8月至今,任苏州胜利精密制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财务负责人。

  许永红女士未持有本公司股份,与其他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惩戒,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认定的“失信被执行人”,亦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3.2.3条所规定的情形。

  6、刘龙宇先生,男,1981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历任中国石化炼油销售有限公司财务主管、APP金光集团内审经理、保利协鑫电力集团内控部审计经理。现任苏州胜利精密制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兼审计经理。

  刘龙宇先生未持有本公司股份,与其他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监事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惩戒,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认定的“失信被执行人”,亦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3.2.3条所规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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