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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结果公告

  证券代码:600712            证券简称:南宁百货          公告编号:临2020-028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二审判决

  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上诉人(原审被告)

  是否会对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根据判决结果,公司将转回计提的预计负债共约790万元

  近日,我公司收到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南宁中院”)送达的(2019)桂01民终4623号《民事判决书》,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案件基本情况

  上诉人(原审被告):南宁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南宁市标特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标特步公司”)

  2017年10月,标特步公司就与我公司、第三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行合同纠纷向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18年12月,我公司收到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送达的(2017)桂0102民初637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南宁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出具解除共管账户手续,第三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行协助原告南宁市标特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解除该共管账户;二、被告南宁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南宁市标特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违约金(计算方式:以18865436.68元为基数,从2014年5月15日按日万分之二支付至被告南宁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协助解除共管账户之日止);具体内容详见2018年12月6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日报》临2018-039号公告。

  因不服一审判决,我公司向法院提起上诉,具体内容详见2019年1月25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日报》临2019-004号公告。

  二、本次诉讼的二审判决情况

  南宁中院(2019)桂01民终462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维持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2017)桂0102民初6378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二、撤销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2017)桂0102民初6378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三、驳回南宁市标特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义务,义务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后期利润等的影响

  根据二审判决,我公司将对2018年度及2019年度与本案相关的预计负债共约790万元进行转回(具体以公司披露的定期报告为准)。预计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造成重大影响。

  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南宁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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