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简称:新金路 股票代码:000510 编号:临2020—37号
本公司及董事局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情况概述
(一)四川新金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董事局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参股公司控股股东收购公司所持参股公司全部股权的议案》,公司与成都市新众鑫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都市新众鑫”)等签署了《<投资合作协议书>之补充协议(四)》,约定由新疆融创诚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疆融创诚”)控股股东成都市新众鑫按原协议约定收购公司所持新疆融创诚25%股权,并分二期向公司付清股权收购款人民币63,660,578.63元。其中,第一期股权收购款人民币1,200万元已付清,第二期股权收购款人民币51,660,578.63元应不迟于2020年6月30日支付给公司。(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0年4月29日,披露的《关于参股公司控股股东收购公司所持参股公司全部股权的公告》)
(二)2020年4月28日,公司收到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刘江东先生出具的《承诺函》,刘江东先生承诺:若成都市新众鑫未按上述协议约定足额向公司支付上述第二期股权收购款,则其差额部分由其本人补偿给公司。(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0年4月30日,披露的《关于收到公司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及其关联方承诺函的公告》)。
二、进展情况
截止本公告出具日,成都市新众鑫尚未按协议约定向公司支付上述第二期股权收购款。
三、公司采取的措施
(一)公司已通过书面方式向成都市新众鑫发送了《催款函》,要求其履行协议约定,向公司支付上述第二期股权收购款人民币51,660,578.63元。否则公司将依法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二)公司已通过书面方式向刘江东先生发送了《告知函》,若成都市新众鑫未按照上述协议约定足额向公司支付上述第二期股权收购款,则刘江东先生需严格履行作出的上述承诺,将第二期股权收购款的差额部分补偿给公司。
四、风险揭示
公司已向成都市新众鑫发送了《催款函》,上述第二期股权收购款能否足额收回目前尚存在较大不确定性。若对方未能足额支付,公司将督促刘江东先生严格履行所作出的承诺。
公司将根据该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四川新金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局
二○二○年七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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