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832 证券简称:比音勒芬 公告编号:2020-051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比音勒芬服饰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638号),核准比音勒芬服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面值总额6.89亿元可转换公司债券。公司于2020年6月15日公开发行了689.00万张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100元,募集资金总额为689,000,000.00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678,729,339.62元。经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出具中兴华验字(2020)第410005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专户开立及三方监管协议的签署情况
2019年9月27日,公司召开的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宜的议案》,以及2020年6月10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开设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议案》,同意公司开立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以及签署募集资金专户监管协议。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公司开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于近日与保荐机构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中石化大厦支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截至2020年7月2日,公司开立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具体情况如下
三、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1、三方监管协议各签署方
甲方:比音勒芬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中石化大厦支行
丙方: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营销网络建设升级项目、供应链园区项目、研发设计中心项目和补充流动资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3、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4、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5、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房子龙、刘祥茂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6、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7、甲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乙方应及时以传真或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8、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9、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或三方协商一致终止本协议并销户之日起失效。
11、在业务合作期间,协议三方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防止发生各种输送或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违法违纪行为。协议三方在业务往来活动中,应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原则,保证在合同签署、履行过程中不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损害国家、集体和对方利益。
12、本协议一式捌份,甲、乙、丙三方各持壹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特此公告。
比音勒芬服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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