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002 证券简称:鸿达兴业 公告编号:临2020-072
债券代码:128085 债券简称:鸿达转债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6月17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刊登了《关于召开2020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并于2020年7月1日刊登了《关于召开2020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
2、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提案的情况。
3、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20年7月2日(星期四)下午3:00。
2、网络投票时间为:2020年7月2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7月2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00-3: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7月2日上午9:15至下午3:00期间的任意时间。
(二)会议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三)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广州市广州圆路1号广州圆大厦32楼会议室
(四)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五)主持人:董事长周奕丰
(六)会议出席情况:
1、参与本次会议表决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共计21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018,938,81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9.6933%。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016,673,87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9.6051%。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8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264,93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82%。
2、参与本次会议表决的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18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264,93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82%。该等中小股东均通过网络投票方式表决。
(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公司股份总数-已回购股份数量=2,588,742,122股-21,711,700股=2,567,030,422股)
3、公司8名董事、3名监事和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会议,第一创业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杜榕林先生列席会议,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吴涵律师、陈跃仙律师对此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
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七)其他
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的相关规定,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股东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股东的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因此,本次股东大会对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单独计票。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本次会议无否决和修改议案的情况,表决结果如下:
审议通过《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
同意1,018,544,81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9613%;反对392,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385%;弃权1,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2%。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结果:
同意1,870,93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82.6044%;反对392,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17.3162%;弃权1,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795%。
本议案获得所有参与投票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三、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吴涵律师、陈跃仙律师对大会进行见证,并发表结论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以及会议召集人的主体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以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关于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年七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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