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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水井坊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证券代码:600779               证券简称:水井坊               公告编号:2020-015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1.45元

  相关日期

  差异化分红送转: 是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20年6月5日的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19年年度

  2.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存放于回购专用证券账户的股份不参与利润分配。

  3.差异化分红送转方案:

  (1)本次差异化分红方案

  根据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公司2019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公司拟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4.5元(含税)。截至2019年12月31日,公司总股本488,545,698股,扣除公司目前回购专户的股份72,800股, 以488,472,898股为基数计算合计拟派发现金红利708,285,702.10元(含税),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至以后年度。公司2019年度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2)本次差异化分红除权除息的计算依据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公司将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除息开盘参考价: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配(新)股价格×流通股份变动比例]÷(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由于公司本次进行差异化分红,上述公式中现金红利指根据总股本摊薄调整后计算的每股现金红利。

  公司本次利润分配实施前的总股本为488,545,698股,扣除不参与利润分配的回购专户上已回购的72,800股,本次实际参与分配的股本数为488,472,898股。

  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总股本=(488,472,898×1.45)÷488,545,698≈ 1.4497元/股。

  根据公司 2019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公司 2019 年度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预案》,公司本次仅进行现金红利分配,无送股和转增分配。因此,公司流通股不会发生变化,流通股份变动比例为 0。

  公司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1.4497)+0]÷(1+0)=前收盘价格-1.4497。

  三、相关日期

  四、分配实施办法

  1.实施办法

  除公司回购专用账户、四川成都水井坊集团有限公司、GRAND METROPOLITAN INTERNATIONAL HOLDINGS LIMITED、DIAGEO HIGHLANDS HOLDING B.V.、公司股权激励对象外,其他股东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自行发放对象

  (1)公司股东四川成都水井坊集团有限公司、GRAND METROPOLITAN INTERNATIONAL HOLDINGS LIMITED、DIAGEO HIGHLANDS HOLDING B.V.、公司股权激励对象的现金红利由公司直接发放。

  (2)存放于四川水井坊股份有限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的股份系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的股份,不参与利润分配。

  3.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和《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规定,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1.45元;对持股1年以内(含1年)的,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1.45元,待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本公司,本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

  (2)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根据《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1.305元;如该类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相关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通过沪港通投资公司股份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其股息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的规定,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1.305元。

  (4)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1.45元。

  五、有关咨询办法

  联系地址:成都市金牛区全兴路9号

  联系部门:公司董事办

  联系电话:(028)86252847

  特此公告。

  四川水井坊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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