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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富润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证券代码:600070          证券简称:浙江富润        公告编号:2020-036号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08元

  相关日期

  差异化分红送转: 是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20年5月26日的2019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19年年度

  2.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差异化分红送转方案:

  (1)本次差异化分红方案

  根据公司于2020年5月26日召开的2019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2019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公司拟以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扣减不参与利润分配的回购股份数量为基数进行利润分配,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0.80元(含税)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至下一年度,本年度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截至2020年7月2日收盘,公司总股本为521,946,118股,扣除已累计回购股份15,225,386股,本次实际参与分配的股本数为506,720,732股。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8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40,537,658.56元。

  (2)本次差异化分红除权除息的计算依据

  公司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除息开盘参考价: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配(新)股价格×流通股份变动比例]÷(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流通股份变动比例=(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转增比例)÷总股本=(506,720,732×0)÷506,720,732=0

  根据2019年度股东大会通过的分配方案,公司本次仅进行现金红利分配,无送股和转增股本分配,因此公司流通股不会发生变化,流通股股份变动比例为“0”。公司按照扣除累计回购股份后的股份数506,720,732股为基数进行分配,由于本次分红为差异化分红,上述每股现金红利指根据总股本摊薄调整后计算的每股现金红利。计算公式如下:

  每股现金红利=本次实际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506,720,732×0.08÷521,946,118≈0.0777元/股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0.0777)+0]÷(1+0)=前收盘价格-0.0777元

  三、相关日期

  四、分配实施办法

  1.实施办法

  (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的,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股东持股数,按比例直接计入股东账户。

  2.自行发放对象

  富润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浙江诸暨惠风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江有归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直接发放。

  3.扣税说明

  (1)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的有关规定,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A 股股票的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本次现金分红,公司暂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8 元(含税)。

  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持股期限在1 个月以上至1 年(含1 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率为10%;持股期限在1 个月以内(含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率为20%。

  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对持股1 年以内(含1 年)的,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其转让股票时,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证券投资基金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对于持有公司限售股的个人股东,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有关规定,未解锁限制性股票取得的红利公司暂按10%的实际税负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072元。已解锁限制性股票取得的红利,按照前款规定执行,持股时间自解锁上市流通日起计算。

  (3)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由本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年1月23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按照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股息0.072元人民币。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 对于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账户股东,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的规定,其股息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照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按照 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每股人民币0.072元。

  (5)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其股息、红利所得税由其自行缴纳,实际派发现金股息为税前每股人民币0.08元(含税)。

  五、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本次权益分派如有任何疑问,请按以下联系方式进行咨询:

  联系部门:公司证券部

  联系电话:0575-87015763

  特此公告。

  浙江富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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