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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梦舟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控股子公司诉讼结果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255          证券简称:*ST梦舟         编号:临2020-071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属的诉讼阶段:终审败诉

  ●上市公司子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上诉人(一审被告)

  ●涉案的金额:2,135,310.31元及利息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判决为终审判决,相关款项已在应付账款核算,对公司当期及期后利润不产生影响,利息及诉讼费的支付将对2020年度损益产生影响。

  ●案件的前期进展及披露情况:详见公司2019年4月26日披露的《关于控股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临2019-033)和2020年4月15日披露的《关于控股子公司诉讼进展的公告》(临2020-019)。

  安徽梦舟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控股子公司西安梦舟影视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西安梦舟”)近日收到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来的《民事判决书》(2020)浙01民终2227和2228号,具体情况如下:

  一、《对阵》联投合同纠纷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浙江华策影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华策”)因与西安梦舟存在联投合同纠纷向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详见公司2019年4月26日披露的《关于控股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临2019-033)。

  (二)上诉情况

  我公司收到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18)浙0106民初12084号《民事判决书》后,不服一审判决即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详见公司2020年4月15日披露的《关于控股子公司诉讼进展的公告》(临2020-019)。

  (三)本次判决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了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来的《民事判决书》(2020)浙01民终2227号,具体情况如下:

  西安梦舟公司上诉认为,其在《结算函》上盖章的行为仅系对结算款的确认,华策公司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对此,本院认为,根据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雳剑》的《国产电视剧发行许可证》的申报机构为西安梦舟公司,且西安梦舟公司与北京梦舟公司系关联企业,北京梦舟公司早在西安梦舟公司在《结算函》上盖章前就已注销,此外,根据景叹公司、华策公司与西安梦舟公司签订的《合作备忘录》,各方明确约定西安梦舟公司有义务先根据《电视剧<风影>联合投资摄制合同》的约定向华策公司分配投资收益。综合上述事实,本院认为,西安梦舟公司在《结算函》上盖章的行为并非仅系对结算款金额的确认,华策公司起诉并未超过诉讼时效期间。

  综上,本院认为,西安梦舟公司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本院对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实体处理恰当,依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842元,由上诉人西安梦舟影视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二、《风影》联投合同纠纷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浙江华策影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华策”)因与西安梦舟存在联投合同纠纷向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详见公司2019年4月26日披露的《关于控股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临2019-033)。

  (二)上诉情况

  我公司收到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18)浙0106民初12090号《民事判决书》后,不服一审判决即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详见公司2020年4月15日披露的《关于控股子公司诉讼进展的公告》(临2020-019)。

  (三)本次判决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了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来的《民事判决书》(2020)浙01民终2228号,具体情况如下:

  西安梦舟公司上诉认为,华策公司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对此,本院认为,根据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根据华策公司与西安梦舟公司签订的《电视连续剧<风影>合同补充协议二》,西安梦舟公司应于2015年3月31日之前退回华策公司超额投资款项。《结算函》明确载明落款时间为2017年3月15日,西安梦舟公司亦在该《结算函》上盖章。西安梦舟公司虽对此提出异议,但其并未提供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故本院认为,华策公司起诉并未超过诉讼时效期间。

  综上,本院认为,西安梦舟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对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实体处理恰当,依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7,361元,由上诉人西安梦舟影视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本次判决为终审判决,公司相关款项已在应付账款核算,对公司当期及期后利润不产生影响,利息及诉讼费的支付将对2020年度损益产生影响。

  四、备查资料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来的《民事判决书》(2020)浙01民终2227和2228号。

  特此公告。

  安徽梦舟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7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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