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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银鸽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累计涉及诉讼、仲裁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069             证券简称:*ST银鸽             公告编号:临2020-081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披露累计涉及诉讼、仲裁金额:104,210.15万元(其中仲裁金额98,925.53万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 由于部分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或尚未执行完毕,目前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河南银鸽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关规定,对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截至目前尚未结案的及过去12个月内已结案尚未执行完毕的诉讼、仲裁事项进行了统计,累计涉及诉讼、仲裁案件共计17例,累计涉及诉讼、仲裁金额合计为104,210.15万元(其中仲裁金额98,925.53万元)。公司诉讼、仲裁案件主要原因为各类合同纠纷。现将相关诉讼、仲裁情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仲裁案件基本情况表

  二、主要诉讼、仲裁的情况说明

  (一)关于郑州鸿辉电器设备有限公司的诉讼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郑州鸿辉电器设备有限公司

  被告一:河南银鸽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二:漯河银鸽生活纸产有限公司

  2、诉讼的请求及进展情况

  因买卖电器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截止目前,公司及漯河银鸽生活纸产有限公司已和原告达成还款协议,该案已结案。

  (二)关于潍坊天方圣鸿化学有限公司的诉讼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潍坊天方圣鸿化学有限公司

  被告:河南银鸽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2、诉讼的请求及进展情况

  因公司拖欠原告货款,潍坊天方圣鸿化学有限公司向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调解,公司已和原告达成还款协议。

  截止目前,该案已判决。

  (三)关于河南威畅安全防护用品有限公司的诉讼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河南威畅安全防护用品有限公司

  被告:河南银鸽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2、诉讼的请求及进展情况

  因买卖合同与原告产生纠纷,原告向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截止目前,公司已与原告达成还款协议,该案已调解。

  (四)关于漯河市人东电器有限公司的诉讼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漯河市人东电器有限公司

  被告:河南银鸽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2、诉讼的请求及进展情况

  漯河市人东电器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于2019年10月17日向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提交诉状,诉讼请求:(1)要求公司立即支付货款余额180,026.95元;(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公司承担。

  截止目前,公司已和原告达成协议,该案已调解已履行。

  (五)关于福州天宇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福州天宇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河南银鸽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2、诉讼的请求及进展情况

  因买卖合同纠纷,原告向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截止目前,该案已判决,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驳回原告福州天宇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六)关于普天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仲裁

  1、各方当事人:

  申请人:普天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一:河南银鸽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二:黄山市世纪园总部经济开发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三:顾琦

  被申请人四:李雨龙

  2、仲裁进展情况

  因公司拖欠普天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货款,普天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并追加被申请人二、被申请人三、被申请人四。

  截止目前,该案尚未开庭。

  (七)关于漯河豫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的诉讼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漯河豫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被告:河南银鸽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2、诉讼的请求及进展情况

  因修理合同纠纷,漯河豫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向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截至目前,公司已和原告达成还款协议,该案已调解,公司承担金额65万元。

  (八)关于北京乾诚聚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诉讼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北京乾诚聚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一:河南银鸽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二:漯河银鸽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三:营口乾银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诉讼的请求及进展情况

  北京乾诚聚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向营口市西市区人民法院提交诉状,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确认营口乾银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于2019年8月16日作出的合伙人会议决议无效;(2)请求法院判令确认原告北京乾诚聚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仍是营口乾银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合伙人及合伙企业事务执行人;(3)请求法院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截止目前,该案一审已开庭,等待判决。

  (九)关于南京天星泰商贸有限公司的诉讼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南京天星泰商贸有限公司

  被告一:河南银鸽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二:河南银鸽工贸有限公司

  2、诉讼的请求及进展情况

  南京天星泰商贸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于2020年6月11日向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提交诉状,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货款人民币6,490,169.59元,并向原告支付滞纳金33,966.92元;(2)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

  截至目前,该案已调解。

  (十)关于漯河市宏达运输有限公司的诉讼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漯河市宏达运输有限公司

  被告:河南银鸽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2、诉讼的请求及进展情况

  漯河市宏达运输有限公司因运输合同纠纷于2020年5月20日向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提交诉状,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公司支付运费819,203.52元及逾期利息,退还保证金30万元,合计1,119,203.52元;(2)由公司承担本案一切诉讼费用。

  截至目前,该案已调解。

  (十一)关于漯河恒信运输有限公司的诉讼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漯河恒信运输有限公司

  被告:河南银鸽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2、诉讼的请求及进展情况

  漯河恒信运输有限公司因运输合同纠纷于2020年6月16日向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提交诉状,诉讼请求:(1)判令公司支付运费340,393.95元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至付清为止;(2)判令公司返还保证金20万元;(3)诉讼费用等均有公司承担。

  截至目前,该案已调解。

  (十二)关于李涛的诉讼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李涛

  被告:河南银鸽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2、诉讼的请求及进展情况

  李涛因买卖合同纠纷于2020年5月3日向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提交诉状,诉讼请求:(1)判令公司支付货款(废纸款)人民币1,709,067.04元,并自起诉之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向其支付逾期付款损失;(2)诉讼费用、保全费用由公司承担。

  截至目前,公司已和原告达成协议,该案已调解。

  (十三)关于陈勇、刘占奎、刘永志的诉讼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陈勇、刘占奎、刘永志

  被告:河南银鸽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2、诉讼的请求及进展情况

  因买卖合同纠纷,原告向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截至目前,该案已调解。

  (十四)关于漯河圣安通商贸有限公司的诉讼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漯河圣安通商贸有限公司

  被告:河南银鸽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2、诉讼的请求及进展情况

  漯河圣安通商贸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于2020年6月8日向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递交诉状,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公司支付货款322,494.02元及利息(利息自起诉之日起计算);(2)本案诉讼费用由公司承担。

  截止目前,该案尚未开庭。

  (十五)关于杜运宏的诉讼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杜运宏

  被告:河南银鸽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2、诉讼的请求及进展情况

  2020年5月19日,原告杜运宏因买卖合同纠纷向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提交诉状,诉讼请求:(1)要求依法判令公司向其支付货款3,500,000元,并自2020年4月30日起按年利率6%支付利息;(2)要求依法判令由公司承担案件全部诉讼费用。

  截至目前,该案已调解。

  (十六)关于许继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许继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河南银鸽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2、诉讼的请求及进展情况

  因买卖合同纠纷,原告向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17日出具《民事判决书》【(2020)豫1104民初53号】,驳回了许继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十七)关于翟威的诉讼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翟威

  被告一:河南银鸽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二:漯河银鸽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三:顾琦

  被告四:宋媛媛

  被告五:孟飞

  被告六:胡志芳

  2、诉讼的请求及进展情况

  因公司生产经营需要,公司与原告签订《借款担保合同》,向原告借款,被告漯河银鸽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顾琦、宋媛媛、孟飞、胡志芳为该笔借款提供了连带责任保证。因借款合同纠纷,原告翟威于2020年5月12日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诉状,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六被告连带偿还其借款本金人民3500万元及利息;(2)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用由六被告承担。

  截至目前,该案已开庭,尚未判决。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鉴于部分案件尚未开庭审理,部分案件尚未执行完毕,公司目前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相关案件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有关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相关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河南银鸽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年七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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