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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富森美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818         证券简称:富森美         公告编号:2020-060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或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无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二、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的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0年7月3日(星期五 )15:00。

  (2)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7月3日(星期五)9:15-9:25,9:30-11:30和13:00-15:00;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7月3日(星期五)9∶15至15∶00期间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和西二街189号富森创意大厦B座21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网络投票。

  4、会议召集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刘兵先生。

  6、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投票表决。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计9人,代表股份数量608,375,996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80.4204%。其中:

  (1)现场会议出席情况: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4人,代表股份数量600,374,249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79.3626%。

  (2)网络投票情况: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5人,代表股份数量8,001,74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0577%。

  (3)中小股东出席情况: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指除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6人,代表股份数量8,763,75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1585%。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人,代表股份数量762,00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1007%;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5人,代表股份数量8,001,74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0577%。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3、北京市金杜(成都)律师事务所委派的见证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见证意见。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表决结果:赞成607,947,92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比例为99.9296%;反对8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比例为0.0001%;弃权427,2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比例为0.0702%。

  其中,中小投资者赞成8,335,6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比例为95.1154%;反对8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比例为0.0097%;弃权427,2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总数(含网络投票)的比例为4.8749%。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和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赞成607,947,92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比例为99.9296%;反对8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比例为0.0001%;弃权427,2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比例为0.0702%。

  其中,中小投资者赞成8,335,6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比例为95.1154%;反对8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比例为0.0097%;弃权427,2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总数(含网络投票)的比例为4.8749%。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北京市金杜(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贾芳菲、杨雨佳现场见证,并出具了见证意见,该见证意见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金杜(成都)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成都富森美家居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成都富森美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年七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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