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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信融财富系列案《裁决书》的公告(二)

  证券代码:002122        证券简称:*ST天马         公告编号:2020-092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关于深圳市信融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融财富”)分别与第一被申请人北京星河赢用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河赢用”)、喀什星河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喀什星河创投”)、霍尔果斯食乐淘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食乐淘”)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或“天马股份”)作为案件的被申请人,近日收到了深圳国际仲裁院送达的三份《裁决书》。具体情况如下:

  一、前期披露情况

  1、2017年8月25日,信融财富作为出借人分别与包括第一被申请人拉萨星灼、星河互联、苍穹之下、星河赢用、喀什星河创投、食乐淘共六位第一被申请人签署《借款合同》,约定拉萨星灼、星河互联、苍穹之下、星河赢用、喀什星河创投、食乐淘分别向信融财富借款人民币600万、800万、800万、600万、600万、600万,期限贰个月(起始日期以转账凭证为准),借款月利率为0.85%;同日,包括公司在内的其他被申请人与出借人签署《保证合同》,同意为第一被申请人在上述《借款合同》顶下的债务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2017年8月28日,信融财富如约提供了借款,但六位第一被申请人均未偿还债务,亦未偿付相应利息。2018年7月6日,信融财富向深圳国际仲裁院递交《仲裁申请书》,要求第一被申请人还本付息,并承担相关费用。

  以上情况详见公司于2018年12月8日披露《关于收到深圳国际仲裁院<仲裁通知>等法律文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220)。

  2、2020年5月30日及2020年6月1日,深圳国际仲裁院分别针对信融财富与拉萨星灼、星河互联、苍穹之下的借款事项,出具了华南国仲深裁[2020]D53号、华南国仲深裁[2020]D54号、华南国仲深裁[2020]D55号《裁决书》,裁决公司作为被申请人对前述借款事项不需承担保证担保责任。

  以上情况详见公司于2020年6月6日披露的《关于收到信融财富系列案<裁决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84)。

  二、《裁决书》的主要裁决内容

  根据《裁决书》的裁决结果,公司不承担担保责任,因为:公司作为上市公司,其公司章程、股东信息等均为公开披露的信息,申请人与公司签订《保证合同》时应对《公司章程》、公司决议等与担保相关的文件进行审查,主要包括同意担保的决议是否由公司有权机构作出、决议是否经法定或章程规定的多数通过等。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公司对其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须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经查明,徐茂栋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其他被申请人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方,依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公司为其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或关联方提供担保须经股东大会决议,但本案并未有证据证明该担保事项经股东大会决议,并且在《保证合同》签订后公司对该保证行为未进行过任何方式的追认,因此,相关《保证合同》对公司不发生法律效力,公司不承担保证担保责任。故仲裁庭对申请人主张公司对其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保证责任的仲裁请求不予支持。

  三份《裁决书》的主要裁决内容如下:

  (一)华南国仲深裁[2020]D61号《裁决书》的主要内容

  申请人:深圳市信融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第一被申请人:北京星河赢用科技有限公司

  第二被申请人:喀什星河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第三被申请人:徐茂栋

  第四被申请人: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被申请人: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仲裁庭对本案作出裁决如下:

  (一)第一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4,686,140元及支付相应利息、罚息人民币280,400元(自2018年3月29日暂计至2018年6月27日,此后利息、罚息按年化利率24%的标准计至第一被申请人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第一被申请人赔偿申请人为实现本案债权而支出的律师费人民币20万元;

  (三)第二被申请人、第三被申请人对第一被申请人的在上述裁项内应付申请人的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本案仲裁费人民币97,529元,由第一被申请人、第二被申请人、第三被申请人共同承担。申请人已足额预缴人民币97,529元,抵作本案仲裁费不予退回,第一被申请人、第二被申请人、第三被申请人径付申请人人民币97,529元;

  (五)驳回申请人其他仲裁请求。

  以上确定的各项应付款项,第一被申请人、第二被申请人、第三被申请人应在本裁决作出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完毕。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二)华南国仲深裁[2020]D63号《裁决书》的主要内容

  申请人:深圳市信融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第一被申请人:喀什星河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第二被申请人:徐茂栋

  第三被申请人: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被申请人: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仲裁庭对本案作出裁决如下:

  (一)第一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4,686,140元及支付相应利息、罚息人民币280,400元(自2018年3月29日暂计至2018年6月27日,此后利息、罚息按年化利率24%的标准计至第一被申请人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第一被申请人赔偿申请人为实现本案债权而支出的律师费人民币20万元;

  (三)第二被申请人对第一被申请人在上述裁项内应付申请人的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本案仲裁费人民币97,529元,由第一被申请人、第二被申请人共同承担。申请人已足额预缴人民币97,529元,抵作本案仲裁费不予退回,第一被申请人、第二被申请人径付申请人人民币97,529元;

  (五)驳回申请人其他仲裁请求。

  以上确定的各项应付款项,第一被申请人、第二被申请人应在本裁决作出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完毕。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三)华南国仲深裁[2020]D64号《裁决书》的主要内容

  申请人:深圳市信融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第一被申请人:霍尔果斯食乐淘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第二被申请人:喀什星河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第三被申请人:徐茂栋

  第四被申请人: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被申请人: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仲裁庭对本案作出裁决如下:

  (一)第一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4,686,140元及支付相应利息、罚息人民币280,400元(自2018年3月29日暂计至2018年6月27日,此后利息、罚息按年化利率24%的标准计至第一被申请人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第一被申请人赔偿申请人为实现本案债权而支出的律师费人民币20万元;

  (三)第二被申请人、第三被申请人对第一被申请人在上述裁项内应付申请人的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本案仲裁费人民币97,529元,由第一被申请人、第二被申请人、第三被申请人共同承担。申请人已足额预缴人民币97,529元,抵作本案仲裁费不予退回,第一被申请人、第二被申请人、第三被申请人径付申请人人民币97,529元;

  (五)驳回申请人其他仲裁请求。

  以上确定的各项应付款项,第一被申请人、第二被申请人、第三被申请人应在本裁决作出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完毕。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三、其他需说明的情况

  1、信融财富系列案整体情况

  至本次收到深圳国际仲裁院出具的针对信融财富与星河赢用、喀什星河创投、食乐淘的民间借贷纠纷的三份《裁决书》为止,公司与信融财富的共六起纠纷均已取得生效裁决文书,公司对该等借款事项均无需承担保证担保责任。

  2、公司违规担保案件的整体情况

  公司的违规担保案件共9起,涉诉本金金额为33,000万元,截至本公告披露日,相关债权人已全部提起诉讼。其中,已取得生效判决/裁定书7件,涉案本金金额10,000万元,公司不承担担保责任;已取得一审判决2件,涉案本金金额23,000万元,公司均不承担担保责任,但该等案件因其他当事人提起上诉,目前正在二审审理中。

  四、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亦不存在尚未披露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

  五、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根据深圳国际仲裁院作出的《裁决书》,公司为星河赢用、喀什星河创投、食乐淘的借款提供的担保被判无效,故公司无需为星河赢用、喀什星河创投、食乐淘对信融财富的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公司在前期未对上述三项违规担保计提预计负债,因此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并无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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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此公告。

  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7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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