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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新宏泽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警示函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836           证券简称:新宏泽         公告编号:2020-052

  

  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东新宏泽包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相关人员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下发的《关于对广东新宏泽包装股份有限公司、张宏清、肖海兰、夏明珠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0]83号,以下简称“《警示函》”),现将《警示函》的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经查,广东新宏泽包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宏泽或公司)存在以下违规问题:

  2020年4月26日,新宏泽就莫某、六某某、第三人江苏联通纪元印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通纪元)侵权责任纠纷向广东省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湘桥区法院)提起诉讼并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判决莫某、六某某将其控制的联通纪元公章、财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共2套及网银U盾1枚交付公司保管,并赔偿公司商誉减值损失9733.81万元(后公司申请变更为5500万元)。湘桥区法院分别于4月26日、27日出具了《受理案件通知书》及有关同意财产保全的《民事裁定书》,但公司迟至5月11日才对外披露相关诉讼情况。而且,公司于5月6日披露的《关于银行账户部分资金被冻结及涉诉事项的公告》中所称‘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与事实不符。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十条的规定。

  张宏清作为新宏泽董事长,肖海兰作为公司总经理,夏明珠作为公司董事会秘书,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新宏泽、张宏清、肖海兰、夏明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们应认真吸取教训,切实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依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同时公司应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内部问责,于收到本决定书30日内向我局报送整改报告、内部问责情况,并抄报深圳证券交易所。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警示函》后高度重视,深刻反思相关问题,公司将严格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证监局的要求,及时提交书面整改报告。同时,公司将加强相关人员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和领会,严格执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进一步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及信息披露质量,杜绝此类事件的再次发生,切实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促进公司持续健康、稳定发展。

  特此公告。

  广东新宏泽包装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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