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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实际控制人之一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代码:002586              证券简称:*ST围海               公告编号:2020-132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围海股份”或“公司”)于近日收到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张子和(已过世)家属提供的宁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关于股权遗产分割的《民事调解书》[(2019)浙0291民初2011号](以下简称“《民事调解书》”),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民事调解书》主要内容

  根据《民事调解书》内容:……原告张倩(系张子和女儿)、张菁燕(系张子和女儿)、张耀丰(系张子和儿子)因父亲张子和去世后财产继承事宜起诉,要求判令:1、三原告对被继承人张子和所持有的股票(16159500股)各享有十分之一的继承权。

  原告张倩(系张子和女儿)、张菁燕(系张子和女儿)、张耀丰(系张子和儿子)因父亲张子和去世后财产继承事宜起诉被告王文君(张子和妻子)、陈金仙(张子和母亲),经宁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于2019年10月17日达成协议,其中就张子和所持围海股份的股票的分配事项约定如下:

  被继承人张子和(已过世)持有的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16159500股,其中1619590股归张倩所有,1619590股归张菁燕所有,1619590股归张耀丰所有,1619590股归陈金仙所有,剩余9695700股归被告王文君所有……

  二、本次权益变动前后持股情况

  三、其他相关说明

  1、本次权益变动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也未违反相关承诺。

  2、本次权益变动未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不会对公司的持续经营产生影响。

  3、根据本次公司收到的《民事调解书》等实际情况,该调解事项后续尚需办理股权变更过户手续,公司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宁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19)浙0291民初2011号]

  特此公告。

  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年七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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