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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诉讼结果公告

  证券代码:600712            证券简称:南宁百货          公告编号:临2020-029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二审判决

  全资子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上诉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

  是否会对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根据判决,我公司将对已计提的2019年度预计负债转回约70万元

  近日,我公司收到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南宁中院”)送达的(2020)桂01民终3026号《民事判决书》,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案件基本情况

  上诉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广西南百超市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广西伟茂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2018年6月,因与我公司全资子公司——广西南百超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百超市”)发生合作经营合同纠纷,广西伟茂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伟茂公司”)向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18年8月,南百超市就上述诉讼向法院提起反诉,并获法院受理。2019年12月,我公司收到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送达的(2018)桂0102民初341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确认原告广西伟茂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广西南百超市有限公司2011年10月28日签订的《合作经营合同》于2016 年12月 31日解除;二、被告广西南百超市有限公司对《合作经营合同》约定的经营事项进行清算;三、被告广西南百超市有限公司向原告广西伟茂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支付房屋、设备使用费3,170,000元;四、被告广西南百超市有限公司向原告广西伟茂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适当赔偿设备损失 2,500,000元;五、驳回原告广西伟茂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六、驳回被告广西南百超市有限公司的反诉诉讼请求。

  具体内容详见2018年8月8日及2019年12月13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日报》公告。

  二、本次诉讼的二审判决情况

  因不服一审判决,南百超市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桂01民终302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维持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2018)桂0102民初3411号民事判决的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及第六项;

  二、变更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2018)桂0102民初3411号民事判决的第三项为:上诉人广西南百超市有限公司向被上诉人广西伟茂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支付房屋、设备使用费2,470,000元。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后期利润等的影响

  根据二审判决,我公司将对本案已计提的2019年度预计负债570万元转回约70万元(具体以公司披露的定期报告为准)。

  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南宁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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